一、關于《規定》出臺的背景。指出:為做好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積極適應新形勢新任務要求,根據2014年惠州市政府印發的《惠州市接收安置軍隊轉業干部辦法》(惠府〔2014〕68號)《惠州市市直軍隊轉業干部隨調配偶安置辦法》(惠府〔2014〕67號)和2015年印發的《惠州市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辦法》(惠府〔2015〕102號)等,大亞灣開發區結合實際擬定印發了《大亞灣區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規定》(惠灣管〔2015〕48號),旨在明確職責,規范程序,切實做到公開、公平、公正和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盡其才、各得其所。
二、關于管理機構的工作職責。明確:區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簡稱區軍轉辦,設在區人社局)為區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日常辦事機構。
解讀: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政策性強,成立相應的領導機構,目的是加強對此項工作的組織領導,并賦予相關的職責,主要是負責接受市軍轉辦下達的軍隊轉業干部安置任務,擬定和落實大亞灣開發區軍隊轉業干部安置方案,做好軍隊轉業干部的跟蹤服務工作。做好市軍轉辦下達的軍隊轉業干部隨調配偶的安置工作,提出符合指令性安置范圍對象的安置方案;配合做好自謀職業和推薦就業的安置范圍對象的有關事宜。擬定經區雙擁辦審核分類后的隨軍家屬安置方案,并及時將方案提交區雙擁辦報請區管委會研究確定。
三、關于計劃分配軍隊轉業干部接收安置的組織實施。明確:根據《惠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惠州市接收安置軍隊轉業干部辦法〉的通知》(惠府〔2014〕68號)等有關規定,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貫徹公開、公平、公正和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盡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則。區軍轉辦每年接收到市軍轉辦下達到本區安置的軍隊轉業干部及隨調配偶檔案后,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及相關程序做好資格審查、定職定位等相關工作。
解讀:此條政策主要是對軍轉干部安置工作提出應遵循的原則,要求區直各職能部門要按照管理權限及規定程序落實有關工作任務。其中:一是要求區軍轉辦配合區組織編制部門及時對區直單位進行調查摸底,提別是對擬接收單位的編制、職數情況和接收意向進行統計分析。二是要求區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或區軍轉辦)要適時向區委、區管委會提出召開軍轉干部安置座談會的意見建議,旨在增進了解,加強溝通。三是要求要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相關程序對軍轉干部制定安置方案或定職定位意見。四是要求區軍轉辦按時將經區委常委會(或區軍轉安置工作領導小組)研究決定的當年軍隊轉業干部安置方案或定職定位意見集中上報市軍轉辦,經審查后發出報到通知。
四、關于自主擇業軍轉干部的日常管理。明確:對于與計劃分配軍轉干部安置計劃同時下達的自主擇業的軍轉干部,要根據《惠州市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安置管理的意見(試行)》(惠市軍轉〔2002〕16號)等有關規定,進一步完善相關政策和各項管理服務體系。區軍轉辦要注重發揮自身職責,認真做好退役金的核定、統計、預(結)算、申報、發放和調解工作,做好檔案的接收與存放;協助辦理自主擇業軍轉干部的住房和醫療等社會保障、就業培訓、辦理評定專業技術職稱等有關手續;協調辦理自主擇業軍轉干部隨調配偶安置與子女落戶、入學等工作;協調解決其它有關問題。
解讀:主要是強調區軍轉辦要注重發揮自身職責,認真做好退役金的核定、統計、預(結)算、申報、發放和調解工作,做好檔案的接收與存放;協助辦理自主擇業軍轉干部的住房和醫療等社會保障、就業培訓、辦理評定專業技術職稱等有關手續;協調辦理自主擇業軍轉干部隨調配偶安置與子女落戶、入學等工作;協調解決其它有關問題。
五、關于軍隊轉業干部隨調配偶安置。明確:依照《惠州市市直軍隊轉業干部隨調配偶安置辦法》(惠府〔2014〕67號)等有關規定,軍隊轉業干部隨調配偶的安置采取指令性、自謀職業和推薦就業三種方式進行,與軍隊轉業干部同時接收安置,同時發出報到通知。相關工作由區軍轉辦具體組織實施。
解讀:此政策要求區軍轉辦對軍隊轉業干部隨調配偶的安置要采取指令性、自謀職業和推薦就業三種方式進行。一是對于指令性安置方式上,指出經審查符合指令性安置對象資格的人員,由區軍轉辦提出安置方案報區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同意后下達,各單位應予以接收安置。二是對于自謀職業安置方式上,對于不符合指令性安置條件的在編在崗的事業單位職員、國有企業職工,或符合指令性安置條件,但自愿選擇自謀職業安置方式的隨調配偶,與區雙擁辦簽訂自謀職業協議書后,可一次性領取大亞灣區上年度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年度總額7倍的自謀職業補助金,所需經費由區財政解決。自謀職業隨調配偶的人事關系、檔案由區公共就業(人才)服務中心代管,免收管理費。具有中共黨員身份的隨調配偶的組織關系接轉和日常管理工作由區公共就業(人才)服務中心流動黨支部或戶口所在地社區居委會負責。三是對于推薦就業安置方式上,對不符合指令性安置和自謀職業條件的在編不在崗、非納編單位和非國有企業勞動合同用工的隨調配偶,由區職業介紹服務機構推薦就業。
另外,還對符合指令性安置條件和推薦就業的隨調配偶落實工作單位后逾期不報到,或符合自謀職業條件的隨調配偶逾期不報到的,均作出視為自動放棄規定。并明確區軍轉安置工作主管部門不再為其另行安排或推薦工作,也不再發放自謀職業補助金。
六、關于隨軍家屬就業安置。明確:參照《惠州市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辦法》(惠府〔2015〕102號)等有關規定,我區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堅持社會就業為主、內部安置為輔的原則,鼓勵扶持自主擇業創業,實現隨軍家屬全面就業。每名符合條件的現役軍人在我區只享有一次隨軍家屬就業安置政策,已經列入年度就業安置的隨軍家屬應當在當年安置,因個人原因未安置的,不再列入今后安置計劃。已在區內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就業的隨軍家屬不列入就業安置范圍。
解讀:要求區雙擁辦、區編制部門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各司其職,切實按照隨軍家屬就業安置的辦理程序及辦法做好相關工作。其中,區雙擁辦(設在區民政部門)要依據安置原則進行分類以及資格審查,然后匯總成表分別報送區編制部門和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作為擬定就業安置方案的依據。第二,區編制部門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根據區雙擁辦提供的資料,結合安置對象的實際,分別負責擬定用編、用崗方案。此款中明確不同類型的隨軍家屬的對應安置辦法及程序。第三,關于區直隨軍家屬自謀職業安置方式方面。明確選擇自謀職業安置方式的隨軍家屬給予發放一次性自謀職業金,所需費用由區財政列入年度預算。第四,要求區雙擁辦(區民政局)要綜合確認隨軍家屬定人定崗情況后形成總體方案,然后經區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后,提請區管委會研究確定并下達安置指令。用人單位在接收到安置任務起3個月內辦理好接收安置手續。
七、關于時效性規定。明確: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19年 12月31 日止。未盡事宜按照《惠州市接收安置軍隊轉業干部辦法》(惠府〔2014〕68號)《惠州市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安置管理的意見(試行)》(惠市軍轉〔2002〕16號)《惠州市市直軍隊轉業干部隨調配偶安置辦法》(惠府〔2014〕67號)《惠州市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辦法》(惠府〔2015〕102號)文件及其配套文件執行。
解讀:2014年6月24日市政府印發《惠州市接收安置軍隊轉業干部辦法》(惠府〔2014〕68號)《惠州市市直軍隊轉業干部隨調配偶安置辦法》(惠府〔2014〕67號)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5年7月15日印發《惠州市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辦法》(惠府〔2015〕102號)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19年 12月 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