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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文解讀:

一、 修訂背景、原因
2012年,根據廣東省、惠州市“兩建”(建設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市場監管體系)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大亞灣區于2013年組織制訂了《大亞灣區企業安全生產誠信評估系統使用管理辦法(試行)》。 2014年11月至2017年5月,國務院安委會、國家安監總局相繼出臺了《關于加強企業安全生產誠信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關于對安全生產領域失信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對安全生產領域失信行為開展聯合懲戒的實施辦法》等一系列文件,2017年9月,惠州市安委辦印發了《關于印發惠州市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誠信體系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惠安辦﹝2017﹞150號),對安全生產誠信體系建設提出了新要求,聯合懲戒對象和“黑名單”的構成條件已有新變化,激勵和懲戒措施有了新規定。大亞灣區需按新要求,修訂《大亞灣開發區企業安全生產誠信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
二、 實施部門及其實施對象
《暫行辦法》規定,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和各有關部門職責,區安監部門牽頭負責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冶金行業企業的安全生產誠信管理工作,區交通運輸部門牽頭負責交通運輸企業的安全生產誠信管理工作,區住建部門牽頭負責建筑施工企業的安全生產誠信管理工作,區工貿部門牽頭負責民用爆炸物品企業的安全生產誠信管理工作,區市場監管部門牽頭負責特種設備生產企業的安全生產誠信管理工作,其他部門牽頭負責所主管行業企業的安全生產誠信管理工作,區安委辦負責指導監督全區各部門安全生產誠信管理工作。
三、 安全生產不良信用記錄和“黑名單”管理對象
《暫行辦法》規定,企業有違反承諾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將其列入安全生產不良信用記錄。
(一)一年內發生生產安全傷人責任事故的;
(二)非法違法生產經營或建設的;
(三)存在重大安全生產或重大職業病危害隱患的;
(四)未按規定推進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或在規定期限內未達到安全生產標準化要求的;
(五)未建立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如實記錄和上報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期限內未完成整改治理的;
(六)不執行安全監管監察指令,特別是逾期不履行停產停業、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和罰款等決定的;
(七)未依法依規報告事故、組織開展搶險救援的;
(八)不執行或違反安全生產承諾制度的;
(九)存在其他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方面非法、違法行為或造成惡劣影響的。
另外規定,以不良信用記錄作為企業安全生產誠信“黑名單”的主要判定依據,并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納入大亞灣區管理的安全生產誠信“黑名單”:
(一)1年內發生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累計發生責任事故死亡2人(含2人)以下的;
1年內發生較大及以上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累計發生責任事故死亡3人(含3人)以上的,納入市級管理的安全生產誠信“黑名單”;納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管理的聯合懲戒及“黑名單”的條件按《對安全生產領域失信行為開展聯合懲戒的實施辦法》(安監總辦〔2017〕49號)執行。
(二)1年內發現職業病(含職業中毒)病人或疑似職業病病人3人(含3人)以上的;
(三)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發現職業病病人或疑似職業病病人后,瞞報、謊報或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的;
(四)存在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作業崗位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濃度嚴重超標,經責令限期整改后,不按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五)因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暫扣、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六)存在被停產停業或罰款等行政處罰的;
(七)存在其他嚴重違反安全生產、職業病防治等法律法規行為的。

四、 守信激勵、失信懲戒措施
《暫行辦法》規定,各有關部門對安全生產誠實守信的企業,開辟“綠色通道”,將在相關安全生產行政許可等工作中優先審批,在相關安全生產、職業衛生備案和經濟政策等工作中優先辦理,在相關安全生產、職業病防治創優評先等活動中優先推薦。
而對列入安全生產失信及“黑名單”的企業,則實施以下重點監管措施:
(一)對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進行組織約談、強制培訓等方式予以誡勉;
(二)每年加大執法檢查核查頻次;
(三)涉及對違法違規行為執行行政處罰時,依法從嚴從重,并公開曝光;
(四)對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一律取消評優評先資格;
(五)實行聯動管制措施,在審批(出具)安全生產許可、職業衛生備案及經濟政策、榮譽等證明事項時,予以嚴格審查;
(六)對已被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或安全生產許可證已過期失效的企業,依法注銷登記,并通報相關部門。
五、 意義
制定并實施《暫行辦法》,意在建立部門聯動、社會協同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對企業安全生產方面進行守信激勵、失信懲戒,激勵或督促企業嚴格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依法依規開展生產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