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WGGS-2017-003
惠灣管〔2017〕45號
各街道辦事處,區屬各單位:
《大亞灣開發區企業安全生產誠信管理暫行辦法》業經區管委會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區安監分局反映。
惠州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2017年12月5日
大亞灣開發區企業安全生產誠信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關于加強企業安全生產誠信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安委〔2014〕8號)、《企業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管理暫行規定》(安委辦〔2015〕14號)、《對安全生產領域失信行為開展聯合懲戒的實施辦法》(安監總辦〔2017〕49號)、《廣東省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的實施方案》(粵府〔2016〕133號)和《關于印發惠州市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誠信體系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惠安辦〔2017〕150號),建立部門聯動、社會協同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對失信企業及其有關人員實施有效懲戒,督促企業嚴格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依法依規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結合大亞灣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大亞灣區內企業的安全生產誠信管理,按“先重點、后一般”的要求,先以非煤礦山、交通運輸、建筑施工、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特種設備和冶金等工貿行業領域企業為重點,再逐步向全區其他工礦商貿行業企業推廣實施。
第三條 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和各有關部門職責,區安監部門牽頭負責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冶金行業企業的安全生產誠信管理工作,區交通運輸部門牽頭負責交通運輸企業的安全生產誠信管理工作,區住建部門牽頭負責建筑施工企業的安全生產誠信管理工作,區工貿部門牽頭負責民用爆炸物品企業的安全生產誠信管理工作,區市場監管部門牽頭負責特種設備生產企業的安全生產誠信管理工作,其他部門牽頭負責所主管行業企業的安全生產誠信管理工作,區安委辦負責指導監督全區各部門安全生產誠信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安全生產承諾管理
第四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按照“屬地管理、分行業領域負責”的原則,負責本行業領域企業安全生產承諾制度建設和落實的監督、指導和督查工作。
第五條 企業安全生產承諾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法》和《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標準規范,不非法、違法生產,不違章指揮,不冒險作業,杜絕生產安全和職業病危害責任事故;
(二)自覺接受安全監管等相關部門的監管監察;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并嚴格落實部門安全生產職責,實行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四)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資金投入制度,并保證有效實施;
(五)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機構及人員配備制度,并保證有效落實;
(六)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教育培訓制度,嚴格落實全員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教育培訓工作;
(七)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和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嚴格落實主要負責人為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責任人,并實行全員參與;
(八)依法依規落實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
(九)建立職業病危害監測及評價管理制度,并嚴格落實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和現狀評價工作;
(十)建立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及檔案管理制度,并嚴格落實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人員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工作;
(十一)建立健全生產經營場所安全防護管理制度,對安全和職業病防護設施設備,以及個人防護用品等實施嚴格管理;
(十二)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建立并落實安全生產風險管控措施;
(十三)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六條 企業每年年初應將經企業主要負責人簽名認可的安全生產承諾內容,以書面形式報送至相應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并通過信息網絡、新聞傳媒、宣傳櫥窗等形式,向社會和職工公開企業安全生產承諾內容,以保障企業員工及周邊公眾對企業安全生產的知情權。企業也要結合自身特點,制定明確各個層級一直到班組崗位的雙向安全承諾事項,簽訂并公開承諾書。
企業要每季度對所屬部門、車間、班組的安全生產承諾內容履行情況組織自查。
第七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企業履行安全生產承諾情況每半年要組織一次抽查,促使企業主要負責人自覺履行安全生產責任,調動廣大職工群眾主動參與、自覺監督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積極性。
第三章 安全生產不良信用記錄及“黑名單”管理
第八條 大亞灣區企業安全生產不良信用記錄及“黑名單”管理按照屬地管理與行業指導相結合的原則組織實施。
第九條 企業有違反承諾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將其列入安全生產不良信用記錄。
(一)一年內發生生產安全傷人責任事故的;
(二)非法違法生產經營或建設的;
(三)存在重大安全生產或重大職業病危害隱患的;
(四)未按規定推進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或在規定期限內未達到安全生產標準化要求的;
(五)未建立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如實記錄和上報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期限內未完成整改治理的;
(六)不執行安全監管監察指令,特別是逾期不履行停產停業、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和罰款等決定的;
(七)未依法依規報告事故、組織開展搶險救援的;
(八)不執行或違反安全生產承諾制度的;
(九)存在其他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方面非法、違法行為或造成惡劣影響的。
第十條 不良信用記錄管理的期限為1年,自登記之日起計算。
第十一條 以不良信用記錄作為企業安全生產誠信“黑名單”的主要判定依據,并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納入大亞灣區管理的安全生產誠信“黑名單”:
(一)1年內發生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累計發生責任事故死亡2人(含2人)以下的;
1年內發生較大及以上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累計發生責任事故死亡3人(含3人)以上的,納入市級管理的安全生產誠信“黑名單”;納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管理的聯合懲戒及“黑名單”的條件按《對安全生產領域失信行為開展聯合懲戒的實施辦法》(安監總辦〔2017〕49號)執行。
(二)1年內發現職業病(含職業中毒)病人或疑似職業病病人3人(含3人)以上的;
(三)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發現職業病病人或疑似職業病病人后,瞞報、謊報或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的;
(四)存在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作業崗位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濃度嚴重超標,經責令限期整改后,不按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五)因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暫扣、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六)存在被停產停業或罰款等行政處罰的;
(七)存在其他嚴重違反安全生產、職業病防治等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十二條 企業納入“黑名單”管理的期限為一年,自公布之日起算,連續進入“黑名單”管理的企業,從第二次納入“黑名單”管理起,管理期限為三年。
第十三條 實施“黑名單”管理的基本程序:
(一)信息采集。區負有安全監管監察職責的部門(以下統稱信息采集部門)通過事故調查、執法檢查、群眾舉報核查等,對本行業領域符合納入“黑名單”管理條件的企業進行核實、取證,記錄基礎信息和納入理由,并將相關證據資料存檔。
信息應包括企業名稱、工商營業執照、單位法人代表(主要負責人)姓名、違法違規事實及行政處罰決定、執法單位等要素。
(二)信息告知。信息采集部門應當提前告知擬納入“黑名單”管理的企業(格式詳見附件1),并聽取申辯意見。企業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當予以采納。
(三)信息交換。信息采集部門負責匯總本部門采集的納入“黑名單”管理的企業信息,符合納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管理的聯合懲戒對象和“黑名單”條件的,于下月5日前將信息逐級上報。
(四)信息公布。被列入“黑名單”的企業,由信息采集部門向區工貿(信用辦)、國土、環保、市場監管、稅務、人民銀行、證監會、保監會、銀監會等部門和單位通報(格式詳見附件2),通過區管委會、信用大亞灣網站和電臺、報紙等媒體,向社會公布(格式詳見附件3)。
(五)信息移出。被懲戒對象在“黑名單”管理期限內未出現第十一條情形的,由該企業向原信息采集部門提供情況說明,原信息采集部門對其情況進行確認后,在管理期限屆滿后移出“黑名單”,并由本級單位及時向社會公布,并逐級上報。
其中受到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停產停業整改治理等現場處理或行政處罰的企業,應當在“黑名單”管理期限屆滿30個工作日前,向原信息采集部門報送整改材料并提出移出申請,經原信息采集部門組織驗收合格、符合規定后方能移出。
第十四條 納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管理的聯合懲戒及“黑名單”的管理程序,按《對安全生產領域失信行為開展聯合懲戒的實施辦法》(安監總辦〔2017〕49號)的規定實施。
第四章 安全生產誠信等級評價管理
第十五條 大亞灣區企業安全生產誠信等級評價管理由企業所屬行業(領域)主管部門負責,可組織部門內部工作人員或委托安全生產協會、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機構等第三方開展安全生產誠信評價工作。
第十六條 對企業安全生產誠信評價和管理工作,按以下規定實施:
(一)誠信等級評價以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評定的等級作為基礎參考,分別相應地劃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原則上不再重復評級;
(二)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的發布主體是安全生產誠信等級的授信主體;
(三)安全生產誠信等級實行動態管理,各信息采集部門根據每年企業自評情況,一年向社會發布一次;
(四)對納入安全生產不良信用記錄的企業,相應下調安全生產誠信等級,并及時向社會發布;
(五)對納入安全生產誠信“黑名單”的企業,相應取消安全生產誠信等級,并及時向社會發布;
(六)對納入安全生產不良信用記錄或“黑名單”的企業,應依法依規落實責令限期整改、行政處罰等措施;違法違規情節嚴重的,應依法依規落實停產整改治理或取締關閉。
第十七條 企業必須每半年向轄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書面報告安全生產誠信履行情況,重點包括以下情況:
(一)安全生產責任制和管理制度;
(二)安全投入;
(三)安全培訓;
(四)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
(五)風險點、危險源辨識管控;
(六)事故隱患排查治理;
(七)職業病防治工作;
(八)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管理;
(九)其他需要報告的情況。
各信息采集部門要在對企業作出安全生產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示,接受監督。
第五章 安全生產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
第十八條 區財政局、招商局、國土分局、住建局、市場監管局、安監分局、國稅局、地稅局,銀行、證券、保險、工會等部門和單位,應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制定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制度,在制度中明確安全生產誠信相關激勵和懲戒內容。
第十九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安全生產誠實守信的企業,開辟“綠色通道”,在相關安全生產行政許可等工作中優先審批,在相關安全生產、職業衛生備案和經濟政策等工作中優先辦理,在相關安全生產、職業病防治創優評先等活動中優先推薦。
第二十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列入安全生產失信及“黑名單”的企業,實施以下重點監管措施:
(一)對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進行組織約談、強制培訓等方式予以誡勉;
(二)每年加大執法檢查核查頻次;
(三)涉及對違法違規行為執行行政處罰時,依法從嚴從重,并公開曝光;
(四)對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一律取消評優評先資格;
(五)實行聯動管制措施,在審批(出具)安全生產許可、職業衛生備案及經濟政策、榮譽等證明事項時,予以嚴格審查;
(六)對已被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或安全生產許可證已過期失效的企業,依法注銷登記,并通報相關部門。
對在大亞灣區發生安全生產不良信用行為的區外企業,各信息采集部門應將其抄告給企業所在地主管部門,建議對方加強監管,形成跨區域聯動機制。
第二十一條 倡導石化區企業將企業安全生產誠信作為供應商(含產業鏈上下游企業)或承包商安全業績考核的重點內容,對納入“黑名單”管理的企業,終止合作關系。
第六章 安全生產誠信管理信息化
第二十二條 各信息采集部門要依托各自行業監管信息化管理系統,建立基礎信息平臺,以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基礎,構建完備的企業安全生產誠信大數據,建立健全企業安全生產誠信檔案,全面、真實、及時記錄征信和失信等數據信息,實行動態管理。
第二十三條 各信息采集部門應加快推進企業安全生產誠信信息平臺與大亞灣區信用平臺的對接,實現各部門和單位之間的信息互聯互通,及時通過網絡平臺和文件告知等形式向區財政局、招商局、國土分局、住建局、市場監管局、安監分局,稅務、銀行、證券、保險、工會等部門和單位以及上下游相關企業通報有關情況,實現對企業安全生產誠信信息的即時檢索查詢。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區安監部門負責解釋,上級政府、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30日后實行,有效期3年。《大亞灣區企業安全生產誠信評估系統使用管理辦法(試行)》(惠灣辦〔2013〕179號)同時廢止。
附件1
大亞灣區安全生產誠信“黑名單”管理告知書
(企業名稱):
你單位因 (事由),根據《大亞灣開發區企業安全生產誠信管理暫行辦法》第 條 款的規定,擬將你單位納入安全生產誠信“黑名單”管理。
根據《大亞灣開發區企業安全生產誠信管理暫行辦法》第 條的規定,你單位有權要求陳述、申辯。如你單位要求陳述、申辯的,應當在收到本告知書后三日內向 提出申請。逾期視作放棄陳述、申辯。
地址:
郵編:
聯系人:
聯系電話:
信息采集部門名稱(蓋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大亞灣區安全生產誠信“黑名單”管理抄告單
******〔 〕 號
(單位):
(企業名稱)(經營地址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法定代表人姓名 )因 (事由),根據《大亞灣開發區企業安全生產誠信管理暫行辦法》第 條 款 項的規定,該企業于 年 月 日納入安全生產誠信“黑名單”管理,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信息采集部門名稱(蓋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大亞灣區安全生產誠信“黑名單”管理公布信息
(企業名稱)(經營地址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法定代表人姓名 )因 (事由),根據《大亞灣開發區企業安全生產誠信管理暫行辦法》第 條 款的規定,該企業被納入安全生產誠信“黑名單”管理,公布日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信息采集部門名稱(蓋章)
年 月 日
附件:
主辦單位:惠州大亞灣開發區黨工委管委會綜合辦公室
網站標識碼:4413900013
備案編號:粵ICP備09027684號 | 粵公網安備
441399021000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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