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WBGS-2022-001
惠灣財建〔2022〕2號
大亞灣開發區財政局關于印發大亞灣區
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管理
暫行辦法的通知
為規范我區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管理工作,依據中央和省的相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情況,我局制定了《大亞灣開發區財政局關于大亞灣區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管理的暫行辦法》,現予印發,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貫徹落實。執行過程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向我局咨詢反饋(聯系電話:5593696)。
惠州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財政局
大亞灣開發區財政局關于大亞灣區
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
管理的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我區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管理工作,依據《基本建設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81號)、《財政部關于印發<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建〔2016〕503號)、《中央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審核批復操作規程》(財辦建〔2018〕2號)、廣東省財政廳《關于基本建設財務管理的實施辦法》和廣東省財政廳《關于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管理的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區行政事業單位開展的基本建設項目、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使用財政資金開展的基本建設項目(下稱項目)。
本辦法所稱基本建設,是指以新增工程效益或者擴大生產能力為主要目的的建設工程及相關工作,包括新建、續建、改擴建、遷建和大型維修改造項目。
第三條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及時編制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并按照規定報送審批。
實行代建制的項目,區代建項目管理部門編列資金預算的,由區代建項目管理部門負責編報竣工財務決算;其他情況由建設單位負責編報竣工財務決算。
各參建單位應配合竣工財務決算編報工作,做好財務資料收集、歸檔和傳遞。
第四條 建設單位、代建單位及其他參建單位應保證項目財務資料的規范性、真實性、完整性,不得隱匿、毀棄、偽造、編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及其他會計資料。
第五條 項目主管部門應當按要求批復建設單位提交的竣工財務決算,加強對本部門或者本行業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管理,并會同財政部門指導和督促項目建設單位提升竣工財務決算水平。
第六條 項目隸屬關系發生變化時,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辦理財務關系劃轉,主要包括各項資金來源、已交付使用資產、在建工程、結余資金、各項債權及債務等的清理交接。交接資料(包括紙質資料和電子資料)應形成清單,由項目接收單位簽收確認后生效。
第七條 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是正確核定項目資產價值、反映竣工項目建設成果的文件,是辦理資產移交和產權登記的依據,包括竣工財務決算報表、竣工財務決算說明書以及相關材料。竣工財務決算要做到編報及時,數字準確,內容完整。
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項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試運行合格后3個月內編報竣工財務決算,特殊情況確需延長的,中小型項目不得超過2個月,大型項目不得超過6個月。
大中小型項目劃分標準是:投資額1億元以上的(含本數)為大型項目;3000萬以上(含本數),不足1億元為中型項目;3000萬元以下(不含本數)的為小型項目。
第九條 建設周期長、建設內容多的大型項目,單項工程竣工具備交付使用條件的,可編報單項工程竣工財務決算,項目全部竣工后應當編報竣工財務總決算。單項工程結余資金在整個項目竣工財務決算中一并處理。
第十條 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未經審核前,項目建設單位一般不得撤銷,項目負責人及財務主管人員、重大項目的相關工程技術主管人員、概(預)算主管人員一般不得調離。
項目建設單位確需撤銷的,項目有關財務資料應當轉入其他機構承接、保管。項目負責人、財務人員及相關工程技術主管人員確需調離的,應當繼續承擔或協助做好竣工財務決算相關工作。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在編制竣工財務決算前,應認真做好各項清理工作。清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各項賬務處理及財產物資的盤點核實,做到賬賬、賬證、賬實、賬表相符。
(二)對各種材料、設備、工具、器具等進行逐項盤點核實,填列清單并妥善保管,應變價處理的設備、材料或工器具按規定程序公開變價處理,不得侵占、挪用。
第十二條 竣工財務決算的編制依據:
(一)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二)經批準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及相關調整文件、初步設計、概算批復及概算相關調整文件、施工圖設計、預算批復及預算相關調整文件;
(三)招標文件及招標投標書,施工、代建、勘察設計、監理及設備采購等合同,政府采購審批文件、采購合同;
(四)歷年下達的項目年度財政資金投資計劃、預算;
(五)工程結算資料;
(六)有關的會計及財務管理資料;
(七)其他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的內容主要包括: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報表(附件1)、竣工財務決算說明書、竣工財務決(結)算審核情況及相關資料。
第十四條 竣工財務決算說明書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概況;
(二)會計賬務處理、財產物資清理及債權債務的清償情況;
(三)項目建設資金計劃及到位情況,財政資金支出預算、投資計劃及到位情況;
(四)項目建設資金使用、項目結余資金分配情況;
(五)項目概(預)算執行情況及分析,竣工實際完成投資與概算差異及原因分析;
(六)尾工工程情況;
(七)歷次檢查、稽查意見及整改落實情況;
(八)主要技術經濟指標的分析、計算情況;
(九)項目管理經驗、主要問題和建議;
(十)預備費動用情況;
(十一)項目建設管理制度執行情況、招投標情況、政府采購情況、合同履行情況;
(十二)征地拆遷補償情況、移民安置情況;
(十三)需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 項目竣工財務決(結)算經有關部門和單位進行審核的,需附完整的審計(或審核)報告及審核表(附件2),審核報告內容應當詳實,主要包括:審核說明、審核依據、審核結果、審核過程發現的問題、意見和建議等。
第十六條 相關資料主要包括:
(一)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及相關調整文件、初步設計、概算批復及概算相關調整文件、施工圖設計、預算批復及預算相關調整文件;
(二)項目歷年投資計劃及財政資金預算下達文件的復印件;
(三)審計、檢查意見或文件的復印件,根據檢查意見整改的情況;
(四)建設項目所有入賬財務憑證、總賬、明細賬、工程項目盤點移交清單及財產盤點移交清單等相關資料;
(五)其他與項目決算相關資料。
第十七條 項目建設內容以設備購置、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購置為主且附有部分建筑安裝工程的,可以簡化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編報內容、報表格式和批復手續;設備購置、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購置,不用單獨編報項目竣工財務決算。
第十八條 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的批復范圍劃分如下:
(一)區財政局直接批復的范圍
1.項目主管部門的投資額在1000萬元以上(不含1000萬元,按完成投資口徑)的項目決算。
2.不向區財政局報送年度部門決算的區級單位的項目竣工財務決算。主要是指不向區財政局報送年度決算的社會團體、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使用財政資金的非經營性項目和使用財政資金占項目資本比例超過50%的經營性項目決算。
(二)項目主管部門批復的范圍
1.項目主管部門二級及以下單位的項目決算。
2.項目主管部門本級投資額在1000萬元以下(含1000萬元)的項目決算。
由項目主管部門批復的項目決算,報區財政局備案,并按要求向區財政局報送半年度和年度匯總報表。
國家、省、市和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經營性項目的項目資本中,財政資金所占比例未超過50%的,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可以不報財政部門或者項目主管部門審核批復。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工程價款結算和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管理。
第十九條 項目決算批復部門應按照“先審核后批復”原則,建立健全項目決算評審和審核管理制度,以及內部控制制度。
由區財政局批復的項目決算,一般先由區財政局委托財政投資評審機構或者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評審,根據評審結論,區財政局審核后批復項目竣工財務決算。
由項目主管部門批復的項目決算參照上述程序辦理。
對符合條件的項目,應當在6個月內批復。
第二十條 財政部門和項目主管部門審核批復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時,應當重點審查以下內容:
(一)工程價款結算是否準確,是否按照合同約定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有無多算和重復計算工程量、高估冒算建筑材料價格現象;
(二)待攤費用支出及其分攤是否合理、正確;
(三)項目是否按照批準的概(預)算內容實施,有無超標準、超規模、超估算、超概算、超預算等建設現象;
(四)項目資金是否全部到位,核算是否規范,資金使用是否合理,有無擠占、挪用現象;
(五)項目形成資產是否全面反映,計價是否正確,資產接受單位是否落實;
(六)項目在建設過程中歷次檢查所提的重大問題是否已經整改落實;
(七)待核銷基建支出和轉出投資有無依據,是否合理;
(八)竣工財務決算報表所填列的數據是否完整,表間勾稽關系是否清晰、正確;
(九)尾工工程及預留費用是否控制在概算確定的范圍內,預留的金額和比例是否合理;
(十)項目建設是否履行基本建設程序,是否符合國家有關建設管理制度要求等;
(十一)決算的內容和格式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十二)決算資料報送是否完整、決算數據間是否存在錯誤;
(十三)相關主管部門或者第三方專業機構是否出具審核意見。
第二十一條 區財政局對授權項目主管部門批復的區級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實行抽查制度。
第二十二條 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批復中審減的概算內投資,按項目實際資金來源比例歸還投資者。
第二十三條 項目一般不得預留尾工工程。確需預留尾工工程的,項目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尾工工程建設資金監督管理,督促項目建設單位抓緊實施尾工工程,及時辦理尾工工程建設資金清算和資產交付使用手續。
第二十四條 資產交付是指項目竣工后將基本建設形成的資產交付或結轉給使用單位。交付資產包括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等。
第二十五條 各建設單位應在收到竣工財務決算批復后及時辦理資金清算和資產交付使用手續,依據財務決算批復意見辦理產權登記和有關資產入賬或調賬,并將各類財務資料、工程資料進行歸檔保管。
第二十六條 對違反第四條的,依照《會計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國家、省、市相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區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1.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報表
2.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審核表
相關稿件:
主辦單位:惠州大亞灣開發區黨工委管委會綜合辦公室
網站標識碼:441390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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