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WGGS-2015-004
惠灣管辦〔2015〕21號
各街道辦事處,區屬各單位:
《大亞灣區建設領域工程款及工人工資支付管理實施辦法》業經區管委會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惠州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辦公室
大亞灣區建設領域工程款及工人工資支付管理實施辦法
為促進大亞灣區建設領域勞動關系和諧穩定,規范全區建設領域的工程款及工人工資支付行為,保障建筑業工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切實解決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3〕94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等部門《關于加強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通知》(人社部明電〔2011〕2 號)、《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關于印發<廣東省建設領域工人工資支付分賬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粵人社規〔2015〕3號)、《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惠州市建設領域工人工資支付分賬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惠府辦〔2014〕39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總則
第一條 本區行政區域內所有房屋建筑、裝修裝飾、交通、水務、市政、供電、供氣、通信等建設項目的工程款撥付和工人工資支付行為應當遵守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建設項目審批單位,是指負責對房屋建筑、裝修裝飾、交通、水務、市政、供電、供氣、通信等建設項目發放施工許可證或批準開工報告等審批手續的單位。
本實施辦法所稱建設單位,是指房屋建筑、裝修裝飾、交通、水務、公用事業、供電、供氣、通信等建設項目的業主單位或代建項目建設管理單位。
本實施辦法所稱建筑業施工企業,是指依法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相關資質證書,在本區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項目施工的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和勞務分包企業。總承包單位是指與建設單位簽訂總承包合同的建筑業施工企業。用人單位是指與工人建立勞動關系,安排工人進行施工并對工人工資支付負全面責任的建筑業施工企業。
本實施辦法所稱分賬管理,是指建筑施工企業將建設項目的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資與其他款項實行分開銀行賬戶管理,在項目所在地商業銀行設立“工人工資支付專用戶”用于支付工人工資。“工人工資支付專戶”可以為臨時戶、專用戶等人民銀行規定的單位結算賬戶,且由用人單位與總包單位共同監管,其開立與使用應符合人民銀行相關規定。
第三條 區人社、工貿(發改)、財政、住建、城管執法、交通運輸、社管、公用事業、代建等部門以及具有行業行政管理職能的單位應根據各自職能,依法對建設項目工程款撥付和工人工資支付行為進行監督管理,建立健全建筑業工人工資支付保障制度。
建筑業施工企業工會可以依法與建筑業施工企業簽訂工人工資支付專項集體合同,監督企業的工資支付行為,維護工人獲取勞動報酬的合法權益。
二、職責分工
第四條 建設項目審批單位按照“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牽頭負責監督由本單位管理;系統或行業屬地管理單位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審批的建設項目(包括本區內房屋建筑、裝修裝飾、交通、水務、公用事業、供電、供氣、通信等建設項目)實施工人工資支付分賬”的原則,牽頭負責監督本系統或行業內由上級審批的建設項目實施工人工資支付分賬管理;通信、鐵路、電力等建設項目由本系統內上級部門審批的,由系統屬地管理單位牽頭負責監督該建設項目實施工人工資支付分賬管理。
第五條 建設單位或出資單位按照“誰出資、誰負責”的原則,對建設項目工人工資支付承擔撥付和監管責任。
第六條 建筑業施工企業按照“誰承包、誰負責”的原則,對工人工資支付管理承擔全面責任。
第七條 建設、施工和監理單位在申報施工許可手續前應與區住建局簽訂工程款和工人工資支付管理責任書,落實本實施辦法規定的各項管理責任和要求。
第八條 城管執法部門應會同建設項目審批單位或管理單位、人社部門等有關單位共同處理未領取施工許可證或批準開工報告等審批手續擅自施工出現的拖欠工人工資行為;區住建局負責在區內工程款支付的監督管理及相關糾紛的調處工作;區人社局負責區內建筑工人工資監督管理和執法工作;各街道辦事處負責各自轄區范圍內村民自建房的工程款和工人工資支付調處工作;區公安局負責惡意欠薪和惡意討薪行為的打擊工作;區人社局、住建局、總工會共同對建設領域工人工資支付進行監督;上述各單位互相協助配合。
第九條 金融機構應協助建筑業施工企業做好“工人工資支付專用戶”的開立、使用、銷戶,以及工人個人工資賬戶開辦工作,加強對專用賬戶資金監管,確保“工人工資支付專用戶”賬戶資金專門用于支付工人工資。
第十條 區工會組織對建設單位或建筑業施工企業遵守本實施辦法情況進行監督,發現違法行為的,有權要求改正,并及時向人社及相關部門通報。工人依法投訴、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或提起訴訟的,區工會組織應當依法予以支持和幫助。
三、工程款支付管理
第十一條 本區內房屋建筑、裝修裝飾、交通、水務、公用事業、供電、供氣、通信等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和建筑業施工企業應當在法律規定期限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不得另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包括價款和支付方式)的其他協議。
建設單位在招投標時,必須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工程造價咨詢機構編制工程量清單,如有漏項必須按《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予以補充。
建設單位在簽訂施工合同時,不得以單價合同的詢價方式逼迫施工單位簽訂總價合同,已經訂立此類合同的,按單價合同結算方式補足。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在申請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前,應當提供本單位截至申請之日無拖欠工程款情形的保證書或者能夠表明其無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其他材料,并提供銀行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擔保。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辦理施工許可手續時,應向區工程造價管理站申請施工合同備案,并提供在當地備案的造價咨詢機構出具的工程預算審核報告;備案完畢后,新增的補充協議應在簽訂之后一個月內到區工程造價管理站補辦備案手續。
第十四條 施工合同中工程造價不得低于定額指導價的80%,施工工期不得少于國家工期定額的80%。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必須嚴格按照施工合同的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按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及時補足材料費及人工費差價,并按工程進度核準,及時支付工程量增加部分的工程價款,不得以總價包干合同為由拒絕核算經設計變更的工程增加價款。
建設單位及建筑業施工企業,以及各建筑業施工企業之間應當以公對公轉賬的方式支付工程款,不得將工程款支付給個人。受委托的個人收取工程款時,收款單位必須開具內容明確的授權委托書給該個人,并提供該個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任職證明等材料給付款單位備案。
第十六條 凡進入工地的施工班組,必須與發生工程承接關系的建筑業施工企業簽訂班組勞務分包合同,由總承包單位在該施工班組進場后一個月內連同上月工人工資報表提交到區人社局和區住建局備案。
建筑業施工企業按市場價格與施工班組簽訂勞務分包合同(集體合同)時,參照我區推薦的合同范本簽訂,約定勞動單價、計量方式、停工待料補償、中途退場結算方式等內容;勞務分包合同應當約定履約保證金,但不得要求勞務分包班組和個人墊資施工。
建筑業施工企業不得以簽訂了勞務分包合同或集體合同為由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第十七條 工程項目監理單位應對建筑業施工企業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請及時審核。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在撥付工程款時必須要求建筑業施工企業提供上一筆工程進度款的使用清單和證據,監督施工單位優先支付工人工資。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在質量驗收合格后,按施工合同的約定或《建筑工程發包和承包計價管理辦法》的要求與建筑業施工企業結算完畢,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時,應提供在我區辦理了登記備案手續的造價咨詢機構出具的工程結算定案書和工程款支付證明書,經區工程造價管理站核準(財政性投資項目到造價站備案)并提交區住建局工程款已結清的保證書。
四、工資支付分賬管理
第二十條 工程項目開工前,建設單位應按《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惠州市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支付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惠府辦〔2014〕39號)的要求向區住建局繳交該項目的工人工資保證金(繳交到區住建局設立的“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專戶”),與施工單位、區住建局和區人社局簽訂《工資保證金專用賬戶資金存儲使用責任書》,對項目的勞資糾紛和經濟糾紛負統一監督管理責任。
第二十一條 建設項目工人工資發放實行分賬管理制度。建筑業施工企業應當在建設項目工程動工前填寫《設立工人工資支付專用戶申請表》,并到建設項目所在地商業銀行設立工人工資支付專用戶用于預留和支付工人工資。工人工資支付專用賬戶內的資金除發放工人工資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不得開通網上銀行等電子支付渠道,不得提取現金。用人單位應當在用工之日起15日內為每一位工人辦理個人銀行賬戶。
第二十二條 總承包單位將勞務發包給勞務公司的,應將工人工資支付專用戶設在勞務公司,按一個工程項目設立一個專戶的要求設置,在撥付工人工資款之前對勞務公司提交的資料進行審核,在工人工資支付專用戶發放工人工資后進行監督檢查,并擔負工人工資支付的連帶責任。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在支付工程款時,應當首先按照不低于工程進度款的20%(且足夠支付工人工資)撥付工程款到用人單位設立的工人工資支付專用戶上。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逐月支付,按時結算”的原則以及勞動合同約定,結合工人考勤情況,按照勞動合同約定通過工人工資專用戶將上月工人工資直接發放到工人的個人銀行賬戶上,并在每月5日前向總承包單位及建設單位報上月的工人工資總額及支付明細。
第二十五條 建設單位未按月或按比例撥付工程款到工人工資支付專用賬戶的,用人單位應及時向區住建局和區人社局報告,區住建局應會同區人社局依法進行處理。建設單位按期將工程款支付到用人單位的,用人單位必須在每月5日前將上月工資發放表交區人社局、住建局備案。對于未按時提交工資發放表的,區人社局、住建局可向工人工資專用戶開戶行進行查詢,并依法給予處理。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待工程竣工后,憑竣工備案表和最后一期工人工資支付明細表等資料,并填寫《工人工資支付專用戶核銷申請表》到區人社局、住建局申請核銷賬戶。區人社局在接到申請后3個工作日內,在施工現場公示工人工資支付情況,公示期7天。公示期內該工程項目不存在拖欠工資等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舉報投訴的,或者存在的舉報投訴已經處理完結的,由區人社局出具證明,用人單位憑證明前往開戶銀行辦理工人工資支付專用戶賬戶核銷。
第二十七條 工程項目建設過程中,總承包單位、專業分包單位、勞務分包單位等有資質的用人單位,必須在用工一個月內到區人社局辦理勞動用工備案并提交給區住建局,拒不進行勞動用工備案的,區人社局在查實其違法行為后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并通報區住建局對其違法行為作出相應處罰。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必須依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推薦使用我區統一的建筑業勞動合同文本)。如采用臨時用工協議書方式的,用人單位應當以書面方式明確告知勞動者必須簽訂勞動合同并在勞動者入職后一個月內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須以約定的日期和支付方式及勞動合同約定的人工費結算方式按月足額支付工人工資。
第二十九條 總承包單位應督促下屬各用人單位與工人簽訂勞動合同,總承包單位和下屬各用人單位及勞務班組長同時在勞務分包合同上簽字見證。
工人退場時應由用人單位出具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于當日一次性結清工人工資。
自用工之后一個月后沒有簽署勞動合同的工人一律不得進入工地務工。
第三十條 總承包單位應由項目經理在發放工人工資后3天內且于每月10日前向區人社局和區住建局報送上一個月的項目部工人工資支付情況,內容至少包含工人考勤表、工資支付表,如實記錄支付單位、支付時間、支付對象、支付數額等內容,同時提供工資發放現場的影像資料。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將工資直接支付到工人個人銀行賬戶,嚴禁發放給班組長或其他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工人本人因故不能領取工資時,可以委托他人代領,但應當出具委托書。
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對工人進行實名制入職和考勤登記,有條件的項目應當設立電子門禁及考勤系統。凡進入項目工地務工的工人,用人單位必須建立工人花名冊、復印身份證、頒發工作牌存檔備查,項目部應購置考勤記錄打卡機或平安卡記錄考勤情況。
第三十三條 每個施工項目部必須設立專職或兼職勞資管理員,勞務公司設立專職勞資管理員。
第三十四條 施工現場應設立公示牌對每月工人人數及工資發放情況進行公示,內容至少包括:項目經理、勞資管理員姓名、聯系電話,各班組名稱、所屬工人人數、上月工資發放情況,主管部門投訴電話,以利有關部門檢查監督。
第三十五條 建設單位在申請商品房預售時,區住建局應在項目所在工地公示工人工資發放情況。
五、糾紛處理程序
第三十六條 因建設單位或總承包單位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致使建設工程承包企業拖欠工人工資的,由區人社局責令建設單位或工程總承包單位先行墊付被拖欠的工資,先行墊付的工資數額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建設單位沒有能力或逾期未支付工程款的,由出具保函的銀行或第三方擔保墊付。
未結清的工程款,是指經區工程造價站、中介機構核準或階段評估的應支付的工程款。
第三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國家工資支付規定拖欠克扣工人工資的,由區人社局責令相關責任主體限期支付。班組長(雇主)作為項目實際負責人,足額領取工程款(勞務費)后沒有支付工人工資的,區人社局可在調查核實后責令其限期支付工人工資。
如用人單位或班組長(雇主)無力支付或拒不支付工人工資的,由區人社局會同區住建局按照相關規定動用工人工資保證金先行墊付。
第三十八條 凡出現存在30人以上、金額在50萬元以上、纏訪鬧訪等情形的工程款和工人工資糾紛,受理及調處部門應及時將相關材料報區建設工程領域勞資糾紛處置工作領導小組,并抄送給區公安局等有關部門。
六、拒不支付勞動報酬行為的認定和查處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或分包責任人拒不支付1名勞動者3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且報酬累計在1萬元以上,或者拒不支付10名以上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且數額累計在6萬元以上的重大案件,并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工人工資的行為涉嫌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行為。其中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包括:
(一)隱匿、銷毀賬目或者工人名冊、工資支付記錄、考勤記錄等相關材料的;
(二)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的;惡意清償、虛假破產、虛假倒閉,造成無能力支付工人工資的;
(三)逃匿、改變聯系方式,致使政府有關部門無法責令支付的;
(四)法律規定其他逃避支付工人工資的情形等。
第四十條 對于不遵循正常渠道提出工程款和工資支付訴求,而是通過非法渠道或采取過激手段表達訴求的行為的,區公安局應當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等相關規定進行認定和查處。包括:
(一)違反社會治安管理規定,采取拉橫幅、堵塞道路、阻礙交通、封鎖出入口等方式,影響公共秩序的;
(二)采取爬樓、爬塔吊、切斷水電、沖擊施工現場等方式,妨礙正常的工程施工、辦公秩序的;
(三)采取敲詐、勒索、脅迫等方式索取建設領域工程款、材料款、勞務款或農民工工資;
(四)涉嫌欺詐或以合同糾紛為由蓄意鬧事的;
(五)組織農民工或非施工現場人員參加聚集或鬧事的,圍堵國家機關,沖擊辦公區域的;
(六)不服從政府部門管理,威脅相關政府工作人員人身安全等嚴重影響政府有關部門調處糾紛的。
第四十一條 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的,由區人社局、住建局、公安局、法院根據《關于加強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查處銜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100號)要求,以及《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等相關規定進行認定和查處。其中,涉及工程款惡意討要行為的由區住建局認定;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行為由區人社局認定。一經認定,轉交區公安局查處。對參與人數30人以上、可能發生影響較大的群體性事件的,各責任單位要同時將情況報區維穩辦,必要時由區維穩辦協調、督辦。
第四十二條 建筑領域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行為的建筑業施工企業一經查實,由區住建局報請上級主管部門依法限制其市場準入。
第四十三條 區人社局和區住建局應依法按照各自職能通報批評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相關人員,并依法作出處理。
七、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區人社局和區住建局依法對責任單位作出相關處理,并記錄不良行為。
第四十五條 經區人社局認定拖欠工資的企業,將被列入建筑市場誠信誠信“黑名單”,由區征信管理部門定期向社會公布企業信用狀況。
第四十六條 對未能解決拖欠工程款問題的建設單位,一律不得批準其新開發建設項目,不為其辦理規劃和用地、新開工項目施工許可等手續,并由區住建局依法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七條 建筑業施工企業在一年內因欠薪被記錄三次及以上不良行為,區住建局予以公布,并對其市場準入、招投標資格和新開工項目施工許可等進行限制。
第四十八條 總承包單位違反規定將工程發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除承擔違法分包責任外,還需承擔清償拖欠工資的責任。總承包單位先支付工資后,可依法向承包人追償。
第四十九條 區人社局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依法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一)建筑業施工企業未建立、保存用工管理臺賬,或者偽造相關臺賬的,按照《廣東省勞動監察條例》第十四條、第五十條規定,由區人社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建筑業施工企業未按照合同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支付工人勞動報酬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由區人社局責令其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責令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工人加付賠償金。
(三)建設單位未按照合同約定撥付或者結清工程款,致使建筑業施工企業拖欠工人工資的,按照《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由區人社局責令建設單位先行墊付工人工資,先行墊付的工資數額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
(四)區人社局可以對連續拖欠工人工資2個月以上或者累計拖欠達3個月以上的建筑業施工企業實施重點監察;情節嚴重的,通報給區住建局,并向社會公布。
(五)以逃避支付工人勞動報酬為目的,采取隱匿財產、惡意清償、虛構債務、虛假破產、虛假倒閉或其他方法轉移、處分財產;逃跑、藏匿;隱匿、銷毀或篡改賬目、職工名冊、工資支付記錄、考勤記錄等與勞動報酬相關的材料;或者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勞動報酬,涉嫌犯罪的,移送區公安局追究刑事責任。
八、附則
第五十條 本實施辦法所指工程款是指建設單位、建筑業施工企業及下屬勞務班組間依據合同約定支付的合同款、材料款、勞務費等;工人工資是指用工單位按勞動合同約定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第五十一條 建設、施工和監理單位工程項目部管理人員工資支付管理參照本實施辦法執行。
第五十二條 本實施辦法由區住建局和區人社局負責解釋,未盡事宜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三條 本實施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1.設立工人工資支付專用戶申請表
2.工人工資支付專用戶核銷申請表
附件1
設立工人工資支付專用戶申請表
項目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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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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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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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包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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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戶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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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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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開設賬戶原因、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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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辦人: 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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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住建局意見: | |||
區人社局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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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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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工人工資支付專用戶核銷申請表
項目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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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目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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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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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包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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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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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工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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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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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開戶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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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工資支付專用戶賬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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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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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住建局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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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人社局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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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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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主辦單位:惠州大亞灣開發區黨工委管委會綜合辦公室
網站標識碼:4413900013
備案編號:粵ICP備09027684號 | 粵公網安備
441399021000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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