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WGGS-2015-005
惠灣管辦〔2015〕23號
各街道辦事處,區屬各單位:
《惠州大亞灣石油化學工業區車輛通行管理規定(試行)》業經區管委會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問題,徑向區公安局反映。
惠州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辦公室
惠州大亞灣石油化學工業區車輛通行管理規定(試行)
為確保惠州大亞灣石油化學工業區(以下簡稱石化區)的生產、建設安全有序,保障國家、集體利益和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21號)等有關規定,特制訂本工作規定。
第一章 管理原則
第一條 目的與任務:通過嚴格管理措施,減少隱患漏洞,提高封閉式管理效果,有效減少和杜絕因無證車輛和超載超限車輛等進入封閉區域帶來的安全隱患。
第二條 管理范圍:本規定適用于石化區實行封閉式管理的全部區域。石化區禁止非機動車進入,機動車憑證進入。(環保工人、園林維護工人及公路養護等使用的三輪車除外)
第三條 石化區封閉式管理實行機動車輛憑證通行的管理原則。要積極推進園區科技化管理,在區內建設完善的電子行車管理系統后,將采取電子通行證。
第二章 組織管理與實施
第四條 石化區車輛通行管理的主管機構為惠州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公安局,負責石化區車輛通行管理的指導工作,承擔直接領導責任,并負責組織開展石化區車輛通行證管理發放等工作。
第五條 惠州大亞灣經濟開發區公安局負責對進出石化區各類車輛的管理、咨詢和《車輛通行證》的制訂、申領、審核和辦理工作。
第六條 辦證地點及時間:區公安局在石化區西門旁開設辦證窗口,接待時間為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節假日不予辦理年度通行證。
第三章 車輛證件種類、期限及適用對象
第七條 石化區機動車通行證種類和有效期
1.惠州大亞灣石油化學工業區機動車通行證(含制定車號牌),屬年度通行證(有效期1年),全區通行,需每年辦理續期一次,辦理續期時間需提前1周。
2.惠州大亞灣石油化學工業區機動車(海油二期)通行證(含制定車號牌),屬年度通行證(有效期1年),只能在海油二期區域通行,不能進入石化區其他區域。需每年辦理續期一次,辦理續期時間需提前1周。
3.惠州大亞灣石油化學工業區機動車臨時通行證(有效期1天),全區通行,以簽署的有效日期為限。
4.惠州大亞灣石油化學工業區機動車(海油二期)臨時通行證(有效期1天),只能在海油二期區域通行,不能進入石化區其他區域,以簽署的有效日期為限。
5.管理通行證。全區通行,無限定期限,完成各項任務后交回發證單位。
第八條 車輛通行證的適用對象
1.年度通行證適用于區內企業、單位注冊登記和長期用于生產、工作的機動車輛(一年以上為區內業主服務的機動車輛);區內業主單位員工駕駛的機動車輛;承包工期為一年以上的承包商機動車輛。
2.海油二期專用通行證適用于區內施工,為企業、單位臨時性服務、參觀訪問、聯系工作的機動車輛。
3.管理通行證適用于區委、管委會以及業務職能部門的公務用車。
4.臨時通行證適用于上級領導到園區考察調研和外賓來園區參觀訪問的機動車輛。通行證由接待單位負責發放。
第四章 車輛通行證申領主體和程序
第九條 石化區內企業和單位為本企業和單位及下屬承包商的機動車輛申領年度通行證的,應當設立通行證專管員,并報區公安局石化綜合管理大隊備案。專管員負責本企業、單位通行證件的申領等具體事宜,應當對本企業、單位及承包商上報信息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其職責:
1.收集、核實人員基本情況(含照片)及車輛基本信息。
2.填寫《大亞灣石化區機動車輛通行證申請表》、《大亞灣石化區機動車輛通行證申請資料統計表》,經企業、單位確認后,加蓋本企業、單位公章報區公安局石化綜合管理大隊審核,并通過電子郵件將電子版報區公安局石化綜合管理大隊存檔。
3.辦理證件領取、登記等事宜。
4.每年定期核查報備本企業、單位車輛證使用、辦理情況。
第十條 區公安局石化綜合管理大隊在3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后,將審核結果通知專管員。由專管員到辦證點聯系制證、領證等事宜。
第十一條 區內單位辦理通行證批量較大的,可以向區公安局石化綜合管理大隊提前預約,在確定辦理日期后,視情集中上門辦理。
第十二條 非石化區企業和單位申辦需辦理年度通行證的,原則上不予辦理。確因工作需要,可參照第九條規定,將相關材料遞交辦證窗口,由專管民警負責初審,報區公安局石化綜合管理大隊領導審批后,予以辦理。
第十三條 企業承包商承包工期為一年以上的,其車輛(車主與承包單位工商登記同名)和員工(車主與企業發放的臨時通行證件相符)申領通行證的,由其專職管理員提供的施工單位營業執照副本、機動車駕駛員駕駛證(外省市駕駛員需提供居住證)、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單等材料進行審核、匯總復印,填寫《大亞灣石化區機動車輛通行證申請表》、《大亞灣石化區機動車輛通行證申請資料統計表》,提供材料并經企業、承包商確認后,由專管民警審核簽名,辦證窗口予以辦理。
第十四條 企業承包商包工期為一年以下的,參照第十三條規定申請辦理。
第十五條 危險物品運輸車輛辦理證件時,須同時提供運輸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一份,運輸企業法人代表身份證復印件一份,危化品運輸相關資質證明,車輛安全性能檢驗合格證明文件,危化品運輸車輛駕駛員、押運員從業資格證書(以上資料須加蓋申報單位公章)。
第十六條 為石化區內企業和單位臨時運送貨物或聯系工作的機動車輛需辦理臨時通行證的,車輛駕駛員應當出示有效證件,填寫《來訪(送貨)登記單》,發給臨時通行證后進入石化區。工作結束后由被訪單位蓋章,來訪人員將《來訪(送貨)登記單》和臨時通行證交卡口保安后方可離開石化區;申請人應當對本人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由被訪單位填寫《準予車輛運送貨物、人員來訪單》蓋章傳真或發電子郵件至石化區各門樓卡口,卡口值班人員憑業主單位傳真件或電子郵件,發給臨時通行證后放行。工作結束來訪人員將臨時通行證交卡口保安后方可離開石化區。
第五章 車輛通行證使用規定
第十七條 機動車輛進出石化封閉區域實行 “一車一證”、“憑證放行”。
第十八條 持有《車輛通行證》進出石化封閉區域的,車輛通行證須放置在車輛前擋風玻璃右側位置,并服從公安民警、保安人員的日常管理和安全檢查。
第十九條 年度車輛通行證需延期的,由單位專管員在期限屆滿前一周內將延期車輛名冊報區公安局石化綜合管理大隊。
第二十條 《車輛通行證》遺失的,持證單位應及時向區公安局石化綜合管理大隊書面報告。因遺失、損毀等原因需補領的,當事人應當作出書面說明,由所屬單位出具書面意見,經區公安局審核同意后方可重新辦理。
第二十一條 因工作期限屆滿等原因,車輛不再在石化區通行的,由本企業、單位專管員負責相關通行證件的回收、登記及上交。
第二十二條 因區內發生突發案事件、生產事故,區外警備車、消防車、工程救險車、救護車等其他特種車輛,需臨時出入石化區封閉式管理區域的,可由區公安局石化綜合管理大隊統一下達指令后,免檢放行。
對免檢放行車輛,由區公安局石化綜合管理大隊做好臺賬登記。
第二十三條 持證人員不得擅自涂改、轉借、買賣本人所持有的《車輛通行證》。非持證人員不得冒用、冒領、偽造、變造、買賣《車輛通行證》。違反本規定的,公安機關有權回收或注銷相關車輛的通行證件,并視情節輕重,暫緩持證人所在單位通行證件的日常申領,并向全區企業、單位通報。涉嫌違法犯罪的,公安機關將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四條 機動車輛在石化區內行駛,必須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關規定行駛,對在石化區內因超載、超速、逆行、闖紅燈等交通違法行為被處罰的,公安機關將抄報相關業主單位,并在園區企業內進行通報。
第二十五條 嚴禁破壞封閉式管理相關設施,否則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三年。原《惠州大亞灣石油化學工業區車輛通行管理規定(試行)》(惠灣辦〔2014〕50號)廢止。
附件:
主辦單位:惠州大亞灣開發區黨工委管委會綜合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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