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WGGS-2016-007
惠灣管辦〔2016〕37號
各街道辦事處,區屬各單位:
《惠州大亞灣石油化學工業區公共區域安全管理規定(試行)》業經區管委會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惠州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辦公室
2016年10月31日
惠州大亞灣石油化學工業區公共區域安全管理規定(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惠州大亞灣石油化學工業區(以下簡稱“石化區”)公共區域的安全管理,防范生產安全事故發生,保障安全生產,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石化區現有安全管理相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公共區域,是指石化區內除企業廠區以外的所有區域。
第三條 在石化區公共區域內進行生產作業的單位、個人及其相關方,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 石化區公共區域的安全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按照“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失職追責”和“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強化和落實政府監管職能與企業的主體責任。
第二章 部門職責
第五條 對石化區公共區域實施安全監管的有關部門和安全管理的相關單位,依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
(一)區住建局負責石化區公共區域的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及有關工程建設的施工許可、施工過程安全監管和竣工驗收備案工作;負責做好石化區公共區域內的石油天然氣長輸管道保護工作,督促業主單位落實管道保護措施。
(二)區公安局負責石化區無人駕駛航空器安全綜合管理,負責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和監管工作;負責石化區封閉管理日常工作;負責石化區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臨時停放的安全綜合管理和大型設備進入石化區的道路交通管制;負責交通基礎設施建設施工安全的監督管理,指導化工區施工車輛運輸安全;負責禁止未取得機動車環保合格標志的車輛進入石化區,對石化區超裝超載違卸車輛實施監管。
(三)區交通運輸局負責進入石化區的道路客運、貨運車輛和從業人員管理,按法定職責,做好交通運輸工作。
(四)區環境保護局負責大氣、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等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負責危險化學品的環境管理登記工作;對石化區事故污水應急池系統實施監督管理;對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的安全和防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以及協助機動車輛的污染防治工作。
(五)區市場監管局承擔涉及石化區公共區域特種設備的安裝、使用、改造、維修、檢驗檢測等環節的安全監察、監督工作(包括射線探傷作業承包商檢測資質和檢測質量的監管工作)。
(六)區公用事業局負責組織實施政府投資的市政公用設施項目建設工作;負責市政道路、橋梁、供排水設施、城市照明工程、候車亭、公共停車場(庫)、園林綠化等市政公用設施的施工、維護、巡查等監管工作;負責石化區道路兩旁以及企業圍墻周邊等公共區域的草木清理工作;負責城市道路臨時占道和挖掘審批工作,核發《臨時占用城市道路許可證》和《挖掘城市道路許可證》。
(七)區社管局負責協調石化區內水利建設及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組織編制三防預案及重特大自然災害應急救災預案。
(八)區安監分局負責指導企業做好公共區域危險化學品輸送管線安全管理工作;配合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參與指導、監督、協調石化區公共區域安全管理有關工作。
(九)區公安消防大隊負責指導協調石化區消防供水管網戰備保障工作。
(十)石化園區管理服務中心負責做好涉及園區公共區域施工項目的日常巡查工作;協助開展其他項目的日常巡查,承擔案件舉報并移交線索職能;參與協調有關其他工作事項。
(十一)供電部門負責電力設施施工項目涉及的備案工作。
(十二)供水部門負責供水設施施工項目涉及的備案工作。
(十三)通信運營商負責通訊設施施工項目涉及的備案工作。
(十四)惠州大亞灣石化應急管理有限公司負責石化區事故污水應急池系統工程的運行、維護和巡查等管理工作。
第六條 區工貿、國土、城市執法、人社、宣教、環衛等部門依照部門職責做好石化區公共區域安全管理有關工作。
第三章 基本安全管理
第七條 禁止在石化區公共區域燃放煙花爆竹、焚燒雜草雜物和牲畜放牧;禁止未經批準在石化區上空放飛無人駕駛航空器。
第八條 禁止在企業圍墻外堆放雜物,應定期清除企業圍墻外和公共管廊區域的雜草。
第九條 除法定要求需辦理審批手續外,施工和檢維修作業應劃定警戒區,布設警戒線和警示標志,設專職安全員進行巡查,指揮過往車輛減速慢行通過警戒區。
第十條 應定期組織檢查市政雨水井蓋的完好性。在每年汛期前,應組織開展排水溝清理、河溝清淤、防洪排澇,確保排水暢通。
第十一條 應定期檢查石化區道路市政消火栓并進行通水試驗,確保處于完好狀態。
第十二條 石化區道路兩旁不得種植油性植物,道路與企業圍墻間的綠化帶應種植草坪或高度不超過15cm的草本植物。
第十三條 一旦石化區企業發生火災、爆炸、危險化學品泄漏事故,或危險化學品車輛交通事故時,應根據具體情況,在一定范圍內封鎖道路,禁止無關車輛和人員通行。必要時,組織企業相關人員疏散。
第十四條 在公共區域內設置的各種宣傳欄、告示牌等設施應符合抗臺風要求;新建高層建筑、高聳結構以及其他結構計算風載荷須采用0.8kN/m2;臺風臨近時,視情況采取抗風或停產停工避難措施,并做好應急準備工作。
第四章 特殊作業安全管理
第十五條 凡在石化區公共區域施工過程中進行破土、受限空間、重大吊裝、停水停電及涉及易燃易爆場所設施動火等特殊作業的,必須辦理相關作業票(證)審批,嚴禁無票(證)作業,施工項目負責人對特殊作業安全防范措施落實到位,安全管理人員對作業現場和票(證)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涉及易燃易爆場所設施的動火作業管理
(一)由業主單位向施工單位進行安全施工技術交底;
(二)施工單位必須編制施工方案,經業主單位審核認可;
(三)在管廊動火作業的單位,須遵守管廊公司相關安全管理規定;
(四)業主單位應向施工作業所經過的鄰近單位事先進行作業告知,鄰近單位應將可能存在的危險性告知動火作業單位;
(五)編制應急情況處置預案,落實應急器材;
(六)指定施工現場負責人和監護人;
(七)業主單位、監理單位人員應到現場實施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破土作業安全管理
(一)業主單位應按有關規定將地下隱蔽工程情況(各類管道、電纜、通訊設施等)向施工單位進行交底,并協助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二)施工單位應根據業主單位提出的施工技術交底,編制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并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封路、停電、停水、占用綠化等);
(三)編制應急情況處置預案,落實應急器材;
(四)指定施工現場負責人和監護人;
(五)監理人員應到現場實施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下水道、陰井等受限空間的作業安全管理
(一)業主單位應選擇有資質的施工單位并進行安全交底;
(二)施工單位必須編制施工方案,并經業主單位確認;
(三)施工人員必須經過培訓,了解和掌握施工方案,身體健康,無禁忌癥;
(四)作業前作業人員必須對作業點進行安全檢測,確認符合安全條件;
(五)作業人員應配備必要的勞動保護器材,作業點要設專人監護;
(六)編制應急情況處置預案,配備相應的應急器材;
(七)業主單位應落實專人負責現場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重大吊裝(高30米、重30噸、體積50立方米以上)、停電停水等作業安全管理
(一)業主單位應向施工單位進行工程安全交底,并協助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二)施工單位應根據業主單位提出的施工技術交底,編制施工方案,制定、落實安全措施,并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三)編制應急情況處置預案,落實應急力量、器材;
(四)指定施工現場負責人和監護人;
(五)監理人員應到現場實施監督檢查;
(六)根據作業性質報主管部門備案。
上述作業涉及封路的,事先應向區公安局提出申請;涉及地線危險化學品(含油氣輸送管道)的,應與區住建局提出申請。涉及停電的,應與電力公司聯系;涉及停水的,應與水務公司聯系。
第二十條 由石化區相關管理部門在公共區域內設立的安全設施和警示標志等嚴禁移動、損壞、拆除。確須移動的,必須報石化區相關管理部門審批,并采取相應安全措施,負責恢復。
第五章 監管責任
第二十一條 石化區管理服務中心每周將匯總更新的《石化區日常巡查需解決落實情況交辦表》報區督查辦,由區督查辦以《督查通報》的形式發各責任單位,并抄報區委、管委會。對工作進展緩慢、落實不力的責任單位,由區督查辦進行專項督查,并督促限期辦結。
第二十二條 區屬相關責任單位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石化區管理服務中心書面將有關問題線索移交區紀委監察局嚴肅追究責任:
(一)責任單位及有關責任人員在落實工作中存在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管理監督不力,無正當理由未按時、保質、合規完成工作任務,嚴重影響石化區文明形象的;
(二)工作中相互推諉、扯皮,經協調明確責任后仍不執行或推諉執行,導致石化區公共區域安全管理出現問題的;
(三)因工作效率、服務質量等問題,多次受到同類問題投訴,經核實,整改不到位的;
(四)被新聞媒體披露曝光,造成嚴重不良影響并查實的;
(五)對石化區公共區域日常巡查管理工作執行不力,應實行問責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 公共區域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程項目所在的行業主管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一)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規定如實告知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
(四)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
(五)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或者未向從業人員通報的;
(六)未按照規定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演練的;
(七)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
第二十四條 公共區域施工單位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吊裝以及其他特殊作業,未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的,由工程項目所在的行業主管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二十五條 建設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建設單位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或者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的,由工程項目所在的行業主管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二十六條 兩個以上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可能危及對方安全生產的生產經營活動,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的,由工程項目所在的行業主管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二十七條 有在油氣管道附屬設施的上方架設電力線路、通信線路或者在管道線路中心線兩側各5米地域范圍內有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蝕性物質、使用機械工具進行挖掘施工行為的,由工程項目所在的行業主管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二十八條 未經依法批準,在石化區公共區域進行下列施工作業的,由工程項目所在的行業主管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業;
(二)在管道線路中心線兩側各5米至50米和管道附屬設施周邊100米地域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鐵路、公路、河渠,架設電力線路,埋設地下電纜、光纜,設置安全接地體、避雷接地體;
(三)在管道線路中心線兩側各200米和管道附屬設施周邊500米地域范圍內,進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鉆探、采礦。
第二十九條 進行可能危及石化區公共區域內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業,施工單位未按照規定書面通知管道所屬單位,或者未與管道所屬單位共同制定應急預案、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或者管道所屬單位未指派專門人員到現場進行管道安全保護指導的,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港口規劃區公共區域的安全管理參照港區管理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試行,試行有效期3年。
附件:
主辦單位:惠州大亞灣開發區黨工委管委會綜合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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