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屬相關單位:
根據《關于印發<惠州市漁船“不安全、不出海”專項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惠市委農辦發〔2020〕10號)要求,并經區管委會同意,現將《大亞灣區“不安全、不出海”專項行動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惠州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辦公室
2020年12月4日
大亞灣區“不安全、不出海”專項行動實施方案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根據上級領導關于漁船安全生產“不安全、不出海”、開展漁業安全生產“查港封船”的工作部署,切實保障漁民生命財產安全,現結合大亞灣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目標任務
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重要指示,落實省委省政府、省農業農村廳、市委市政府、市農業農村局有關漁業安全生產工作要求和部署。通過開展對區內漁港、漁船的執法檢查,對在冊漁船檢驗、安全生產設施設備、職務船員持證上崗情況進行全面排查,組織開展漁船“不安全、不出海”專項行動,落實6個100%,全面加強漁船安全監管和“三無”船舶清理整治,實現“不安全、不出海”目標,完善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制度,探索構建漁船安全生產長效監管機制。
二、組織領導
區管委會成立大亞灣區“不安全、不出海”專項行動領導小組,統籌領導、組織、協調全區“不安全、不出海”專項行動工作。
區“不安全、不出海”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下稱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區海洋與漁業分局,具體負責清理整治、協調和組織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區督查辦對各成員單位工作情況進行督促檢查,發現工作中存在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等不認真、不正確履行職責的問題線索,將書面移交區紀委監察局追究相關責任。
三、具體內容
(一)出海漁船100%檢驗
開展在冊漁船檢驗核查,對逾期未申報檢驗、經檢驗但不合格、船證不符等情況的,一律在漁船顯著位置張貼禁止離港封條,并及時通知船東、船主,通報所屬街道,列入執法監管重點對象,對已經發出禁止離港通告仍違規出海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港航監督行政處罰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二)出海漁船安全100%檢查
開展漁船安全檢查及安全隱患排查、治理,100%覆蓋轄區所有在冊漁船。重點加強對未按規定辦理進出港報告漁船、載員10人以上漁船及休閑漁船等的監管。對檢查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責令按規定限期整改,整改未完成的,不得出海生產作業,限期未整改的,按有關規定予以行政處罰。將相關檢查情況通報船舶所屬街道,列入執法監管重點對象。
(三)出海船員100%持證上崗
開展對漁船職務船員、從漁人員持證情況進行執法檢查。按照漁船職務船員配員要求,檢查職務船員持證情況、在崗等情況;檢查漁船其他從漁人員船員證書持證及有效性情況。對無有效船員證書、船員證書與實際在崗人員不符等情況的,嚴禁上船出海生產。
(四)安全檢查100%實施
按照《廣東省漁業船舶安全生產管理辦法》、《廣東省漁船安全監督檢查工作指南》規定,開展漁船安全檢查及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檢查生產設備、證書證件、船員配備以及漁業船舶適航等情況,排查生產安全隱患,對檢查發現的安全隱患,按照規定實施處罰,跟蹤督促整改,并依船東船長申請開展復查,相關情況通報街道,落實整改措施。
(五)防臺要求100%落實
全面落實漁業防臺“三個100%”(漁船100%進港、漁排人員100%上岸、進港漁船防護措施100%落實)要求組織漁船返港、船員上岸避風。不服從指揮的,除按規定處罰外,應當責令漁船停航整改,按照規定嚴肅處理責任人員,在整改完成前,漁船不得出海生產。
(六)涉漁“三無”船舶100%清理
按照全省漁業安全生產(汕尾)現場會部署的清理整治“三無”船舶工作安排,全民摸查轄區涉漁“三無”船舶,摸清底數,分門別類建立臺賬,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漁船安全生產管理的通知》(粵府辦〔2014〕28號)、惠州市海上漁業綜合管理協調小組《關于進一步做好生計涉漁“三無”船舶規范工作的意見》(惠市海漁函〔2016〕146號)要求和規定,將轄區符合安全條件的涉漁“三無”船舶納入街道管理范疇,全面落實轄區船舶安全管理措施和責任,對不符合納編條件的船舶,要組織開展聯合執法行動,嚴厲打擊從事載客、運輸、捕撈等非法活動,已經查獲,一律予以清理取締,徹底消除轄區水域的安全隱患。
四、任務分工
(一)區海洋與漁業分局:負責此次清理整治行動的統籌、協調工作,具體負責此次行動具體方案的擬定和上報,整治打擊漁船非法載客行為;嚴查漁船證書不齊、配備員不足、消防救生設備配置不齊等現象;配合街道辦開展涉漁“三無”船舶及其人員基礎數據的調查統計整理,負責對涉漁“三無”船舶的查處、沒收工作,參與生計船街道自用船的日常監管;負責在冊漁船的船舶檢驗、職務船員證書培訓發證;參與漁業防臺工作措施的落實。
(二)區財政局:負責此次行動工作經費保障工作。
(三)區交通運輸局:承擔水上交通運輸市場監管責任。監督實施水上交通運輸有關政策、準入制度、技術標準和運營規范,負責水上交通運輸、水路運輸服務、船舶代理的行業管理工作,協助水上救助打撈和反走私工作。結合本部門職責全面配合好工作組開展相關工作。
(四)區市場監管局:負責對修造船廠的執法檢查,對未取得營業執照的,堅決依法予以查處,并配合漁政部門對違規經營、銷售禁用網具、船用設備進行查處。
(五)大亞灣海事處:加強商漁船碰撞事故防范;嚴厲打擊旅游船艇非法載客行為;嚴禁客船超載、超員、超速、超區域航行等非法行為;負責對海上“三無”船舶(除涉漁“三無”船舶外)的打擊和管理;依法對鄉鎮船舶交通安全實施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嚴禁渡船隨意停靠及領導小組交辦的其它工作。
(六) 惠州市海警局大亞灣工作站:負責行動期間海上秩序的維護和阻撓、暴力抗拒執法事件的處置、落水人員的搜救;加強轄區海域檢查,嚴厲打擊、清理轄區海域涉漁“三無”船舶、“絕戶網”和“無證漁排”;參與生計船鄉鎮自用船的日常監管。
(七)區公安局:全程參與清理整治行動,負責行動期間陸域秩序的維護,負責行動期間暴力抗法事件的處置,負責接收行動期間行政執法部門移交的兩法銜接案件的偵辦;
(八)區執法分局:負責協助各碼頭、停泊點停靠的涉漁“三無”船的清理取締工作;
(九)區法制局:負責整個行動期間重大涉法文件審核工作。
(十)澳頭街道辦、霞涌街道辦:負責轄區涉漁船只摸排登記造冊,組織轄區內涉漁船舶安全生產教育等培訓,制定安全出海生產相關監管制度,負責在冊漁船的安全檢查及督促船員持證出海;成立涉漁“三無”船舶清理整治工作組,負責對轄區涉漁“三無”船舶及其人員基礎數據的調查摸排統計,建立臺賬并報區領導小組辦公室;聯合涉海執法部門制訂“生計船”管理措施;負責落實漁業防臺工作措施。
(十一)宣教局(區新聞中心):負責整個行動期間的宣傳報道和媒體協調工作。
(十二)區社管局(流漁辦):港澳流動漁船參照海洋漁船落實“6個100%”管理。
(十三)區信訪局:負責行動期間信訪事件的轉交辦工作,并協調相關部門做好信訪人的解釋疏導教育穩控工作。
(十四)區委政法委:負責開展行動的風險評估,聯合各街道辦負責整個行動期間的維穩工作。
(十五)區安監分局:負責督促各街道、各行業監管部門加強對漁船的安全監管和“三無”船舶清理整治。
(十六)區民政局:負責行動期間涉及船上居住人員及家庭極度貧困人員的安置救助工作。
四、工作時間安排
此次專項行動貫徹實施階段為(2020年11月-2021年5月),全面落實階段為(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總結提升階段為(2021年6月),長期堅持階段為(2021年7月-長期),其中
(一)2020年11月-2021年5月全面落實階段
1、2020年11月1日至30日,摸排登記造冊階段,由各街道辦牽頭,對照方案要求,對轄區涉漁船只(在冊漁船、生計船只、鄉鎮船舶)數據進行全面摸排,尤其對未申報檢驗、檢驗不合格、安全設施配備和“三無船舶”等內容的摸排,登記造冊,列出重點監管對象,每半月向整治辦公室報告一次情況,督促應檢未檢、檢驗不合格的船東及時按規定申報或整改。
2、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1月29日,教育培訓,建章立制階段,一是由各街道辦牽頭,對轄區在冊漁船船東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定安全出海生產制度,督促各沿海村(居委會)制定相應管理制度,編制在冊漁船跟幫生產安排名錄,將漁船全部納入管理,與所有在冊船主簽訂主體責任承諾書,建立出海漁船聯系制度,了解生產安全情況。對所有生計船及鄉鎮自用船編制納編檢驗規定、出海安全生產制度;二是由區市場監管局牽頭,建立修造船廠監管檔案和定期巡查制度,落實監管責任人員;三是由區海洋與漁業分局牽頭,按照船員考證和船檢需求,組織培訓、考試、檢驗、發證工作。
3、2021年1月29日至5月28日,清查執法階段,一是由區市場監管局牽頭,定期排查轄區漁船修造廠(點),依法查處修造涉漁“三無”船舶行為;二是由各街道辦、海洋局牽頭,各職能部門對前期檢查列為重點監管對象的復查,由區海洋與漁業分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港航監督行政處罰規定》第16條等規定進行處罰,并責令整改,未達到要求的不得出海;三是由區海洋與漁業分局牽頭,聯合相關部門進行海上聯合執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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