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亞灣區城鎮廉租住房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和完善城鎮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鎮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據建設部《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區范圍內城鎮廉租住房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區住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區域城鎮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區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設監管工作組(由區建委、規劃、國土、房管、民政、物價、財政、金融機構等部門組成)負責本區廉租住房的建設監管工作。
第四條 區內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條件和保障標準由區住房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區民政、物價、財政、稅務、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擬定,報區管委會批準后公布執行。
第五條 “十一五”期間,區內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實行實物配租、租金核減的方式。
第六條 城鎮廉租住房的租金標準實行政府定價。廉租住房租金由維修費、管理費兩項因素構成。具體租金標準由區住房行政主管部門測算、區物價局核定,報區管委會批準執行。
第七條 廉租住房建設資金,其來源實行財政預算為主,多種渠道籌集的原則,主要包括:
(一)本級財政年度預算安排的資金;
(二)從本級政府每年土地出讓收益中提取5%的資金;
(三)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按規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補充資金;
(四)社會捐贈的資金;
(五)其他渠道籌集的資金。
第八條 廉租住房實行財政專戶管理,專項用于廉租住房的建設、維修、物業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條 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來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出資建設的廉租住房;
(二)政府出資收購的住房;
(三)社會捐贈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籌集的住房。
第十條 區內新建的廉租住房建設用地實行行政劃撥方式供應;廉租住房建設在行政事業性收費等方面享受政策優惠,區住房行政主管部門購買舊住房作為廉租住房,以及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第二章 申請和分配
第十一條 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家庭,可以申請承租廉租房或申請租金核減:
(一)具有本區城鎮居民常住戶口;
(二)所有家庭成員無房產,或所有家庭成員現有產權住宅累計套內建筑面積人均10平方米以下(含10平方米)。
(三)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區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并持有區民政部門核發的“低保證”,且連續享受低保待遇6個月以上。
第十二條 申請程序
(一)申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向區住房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通過預審的,填寫《大亞灣區廉租住房登記表》。
(二)申請人持以下材料及復印件到區住房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登記:
⒈《登記表》;
⒉低保證明或優撫證明;
⒊現居住地的居委會和辦事處出具的住房證明;
⒋戶口簿及家庭成員身份證明;
⒌其它相關證明。
(三)審核
區住房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后,經復審,不符合條件的在15個工作日內退回;符合條件的統一在《惠州日報》上公示,公示期限為15日。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者,區住房行政主管部門予以登記,排隊輪候配租。
在輪候期間,申請人家庭基本情況發生變化的,申請人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申報;經審核不符合申請條件的,取消輪候。
第十三條 配租方式
(一)實物配租
實物配租主要面向符合申請條件的孤、老、病、殘等特殊家庭,其余面向其他輪候配租家庭。
(二)區住房行政主管部門對現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鎮最低收入家庭按當地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給予租金核減。
第十四條 持有“低保證”的下列本區城鎮最低收入居民家庭,可享受減收廉租住房房租的優惠。
(一)單親家庭、子女在18周歲以下、并在學校就讀的,減收30%。
(二)肢體殘疾在二級以上的傷殘人士,減收40%。
(三)烈屬和二等乙級以上傷殘軍人,減收50%。
第三章 管理處罰
第十五條 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最低收入家庭,應當按年度向區住房行政主管部門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變動情況。區住房行政主管部門每年對其申報情況進行復核。
第十六條 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年收入超過當年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或家庭住房情況發生變化時,不再屬最低收入家庭的,承租人應及時向區住房行政主管部門如實報告。區住房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報告并核實情況后,通知承租人在6個月內退還廉租住房。承租人騰退廉租住房確有困難的,經區住房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在一定期限內按標準租金續租,但最長租賃期限由區住房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情況確定。
廉租住房承租人按本規定及時退出廉租住房的,可優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第十七條 對已租住經濟適用房和廉租住房的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區住房行政主管部門收回住房。
(一)將承租的經濟適用住房或廉租住房轉借、轉租、擅自改變用途或連續6個月以上未居住的;
(二)承租家庭收入連續一年超出政府規定的收入標準的;
(三)無特殊原因連續3個月以上不交納經濟適用房或廉租住房租金的。
第十八條 根據《城鎮廉租住房檔案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對廉租住房對象實行備案登記并實行動態管理,配備適應工作需要的專(兼)職廉租住房檔案管理工作人員,其職責是:
(一)執行城鎮廉租住房的政策法規及業務技術規范。
(二)對實施廉租住房保障過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進行收集、整理、歸檔、統計、利用、銷毀等,確保檔案的完整、安全。
(三)維護檔案信息,提供檔案利用。
第十九條 廉租住房檔案應一戶一檔,包括申請、審核、實施保障及年度復核等有關材料。
(一)申請材料。包括廉租住房申請書,申請人身份證、戶口簿、家庭收入證明、家庭住房情況證明及其他相關證明。
(二)審核材料。包括廉租住房審核表,工作人員入戶核查記錄,公示內容及反饋記錄,群眾舉報、來訪記錄等。
(三)實施保障材料。包括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登記通知單,實物配租入住通知書,租金補貼發放通知書,租金補貼變更、停發通知書,房屋租賃合同,廉租住房租金補貼合同或實物配租合同,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終止保障通知書等。
(四)復核材料。根據年度復核結果對檔案及時進行調整變更,包括家庭收入、住房狀況變更記錄和年度復核記錄等。
第二十條 建立廉租住房管理檔案。管理檔案包括申請家庭名單清冊,銀行對帳單,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統計月(季)報表,實物配租家庭租金收繳情況及廉租住房管理工作文件、表、圖、冊等相關資料。
第二十一條 廉租住房申請人對區住房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核結果、輪候結果、配租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區管委會申訴。
第二十二條 本區最低收入家庭申請廉租住房時違反本辦法,不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狀況的,由區住房行政主管部門取消其申請資格。已騙取的廉租住房責令其退出,情節惡劣的,將處于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 有關部門或有關國家工作人員在廉租住房分配、租金核減等過程中弄虛作假、以權謀私的,追究其黨紀政紀責任;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行。
主辦單位:惠州大亞灣開發區黨工委管委會綜合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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