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依法規范河道湖泊(水庫)的管護,保障河道行洪安全和生態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廣東省河道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并結合我區實際,制定了《惠州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關于劃定風田水庫管理范圍的公告》(以下稱《公告》),現解讀如下:
一、制定《公告》的必要性
河湖管理范圍劃定是依法保護水生態環境、水利工程和水資源的重要措施,是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重要職責,也是加強水利管理的一項基礎性工作。水法及水利工程的有關法律法規均對河湖管理有明確的規定。一些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邊界不清、水土資源產權不明,導致的違法建設、違法耕種、違法設障等現象對水事管理秩序、水利工程安全、河湖生態環境等都構成了威脅。為依法規范河道湖泊(水庫)的管護,保障河道行洪安全和生態安全,制定《公告》非常必要。
二、制定《公告》的主要依據和過程
(一)主要法律法規規章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四十三條:“國家對水利工程實施保護。國家所有的水利工程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劃定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等在水利工程保護范圍內,禁止從事影響水利工程運行和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動。”
2.《廣東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下列標準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邊界外延劃定水利工程保護范圍:水庫、堤防、水閘和灌區的工程區、生產區的主體建筑物不少于二百米,其他附屬建筑物不少于五十米;庫區水庫壩址上游壩頂高程線或者土地征用線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嶺脊之間的土地;大型渠道十五至二十米,中型渠道十至十五米,小型渠道五至十米。”
(二)《公告》制定過程
《公告》制定過程中,嚴格遵守規范性文件制定有關規定和要求,嚴格遵循上位法規定,確保《公告》內容與現行上位法規定保持一致,不出現不符合上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缺乏政策法規依據的情況。
三、《公告》的主要內容
《公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為依據,依法劃定河湖管理范圍,明確管理界限,推進建立范圍明確、權屬清晰、責任落實的河湖管理責任。
四、前后政策差異
(一)管理范圍界定標準化。舊政策未明確劃定風田水庫三維立體管理空間,新規依《廣東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第十六條,首次確立"壩體主體建筑物外圍200米+庫區第一道分水嶺脊線"的立體管控范圍。新增高程控制線(壩頂高程線)與地理坐標雙軌定位體系,實現空間定位精度提升。
(二)管控標準系統化升級。相較過往單一禁止性規定,本公告創新建立三級管控機制:
1.核心區(0-50米)全面禁止新建建構筑物
2.緩沖區(50-200米)實行建設項目負面清單管理
3.監測區(200米外延至分水嶺)實施水文生態動態監測
五、惠企利民措施
(一)提升治理效能。精準的邊界和分區規則大幅減少權屬爭議和執法模糊地帶,提升跨部門協作效率,降低管理成本;為智慧監管手段(如部署監測站、開發管理平臺)提供更高效、精準的管理決策。
(二)保障公共安全。嚴格的管控措施有效降低侵占庫區、危害工程安全、影響行洪的風險,切實保障水庫運行安全和下游防洪安全。
(三)促進生態保護。系統性保護措施和補償激勵機制有助于改善水庫水質、維護生物多樣性,提升區域生態系統服務功能。
(四)權益保障更清晰。明確的管理范圍和權屬不變原則,結合過渡期調處機制和免費復核服務,有助于解決歷史遺留問題,保障合法土地權益。
(五)安全更有保障。更嚴格的管控和智慧預警系統,降低洪澇等災害風險。
(六)優化空間格局。科學劃定保護范圍,引導城市建設和產業發展合理避讓生態敏感區,促進可持續發展。
(七)守護綠水青山。確保風田水庫這一重要水源地和生態節點的長期健康,為區域高質量發展提供堅實的生態支撐。
六、《公告》的具體規定及說明
(一)關于《公告》的適用范圍
惠州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轄區范圍內風田水庫。
(二)關于《公告》的禁止規定
河湖管理范圍內的原土地性質、權屬不變,但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廣東省河道堤防管理條例》《廣東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惠州市河道和水利工程管理辦法》及《惠州市市區河涌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限制使用。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在河湖管理范圍內進行危及行洪和水利工程安全的建設活動。
(三)關于《公告》的實施時間和有效期
本公告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