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依法規范河道湖泊(水庫)的管護,保障河道行洪安全和生態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廣東省河道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并結合我區實際,制定了《關于劃定惠州大亞灣區養公坑河、媽廟河、大勝河、澳背河、柏崗河、巖前河、曉聯河河道管理范圍(試行)的公告》(以下稱《公告》),現解讀如下:
一、制定《公告》的必要性
河湖管理范圍劃定是依法保護水生態環境、水利工程和水資源的重要措施,是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重要職責,也是加強水利管理的一項基礎性工作。水法及水利工程的有關法律法規均對河湖管理有明確的規定。一些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邊界不清、水土資源產權不明,導致的違法建設、違法耕種、違法設障等現象對水事管理秩序、水利工程安全、河湖生態環境等都構成了威脅。為依法規范河道湖泊(水庫)的管護,保障河道行洪安全和生態安全,制定《公告》非常必要。
二、制定《公告》的主要依據和過程
(一)主要法律法規規章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四十三條:“國家對水利工程實施保護。國家所有的水利工程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劃定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等在水利工程保護范圍內,禁止從事影響水利工程運行和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二十條“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圍為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沙洲、灘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區、兩岸堤防及護堤地。無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圍根據歷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設計洪水位確定。河道的具體管理范圍,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劃定。”
(二)《公告》制定過程
《公告》制定過程中,嚴格遵守規范性文件制定有關規定和要求,嚴格遵循上位法規定,確保《公告》內容與現行上位法規定保持一致,不出現不符合上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缺乏政策法規依據的情況。
三、《公告》的主要內容
《公告》根據《水法》《河道管理條例》《防洪法》等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為依據,依法劃定河湖管理范圍,明確管理界限,推進建立范圍明確、權屬清晰、責任落實的河湖管理責任。
四、《公告》的具體規定及說明
(一)關于《公告》的適用范圍
惠州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轄區范圍內養公坑河、媽廟河、大勝河、澳背河、柏崗河、巖前河、曉聯河。
(二)關于《公告》的禁止規定
河湖管理范圍內的原土地性質、權屬不變,但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廣東省河道堤防管理條例》《廣東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惠州市河道和水利工程管理辦法》及《惠州市市區河涌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限制使用。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在河湖管理范圍內進行危及行洪和水利工程安全的建設活動。
(三)關于《公告》的實施時間和有效期
本公告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