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區管委會印發了《大亞灣區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方案》(以下簡稱《方案》),現將相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出臺背景和過程
為推進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引導畜牧業綠色發展,保護飲用水源水質安全,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等有關規定,并按照《關于轉發<關于進一步規范畜禽養殖禁養區管理的通知>的函》(惠市環函〔2020〕85號)要求,我區對2014年11月頒布實施的《關于劃定大亞灣區畜禽禁養區的通告》(惠灣〔2014〕50號)劃定的禁養區進行了重新調整劃定。
《方案》起草過程中,區生態環境分局會同區社管局在結合2019年全區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情況排查工作的基礎上,起草了《大亞灣區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方案(征求意見稿)》,并廣泛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形成送審稿,送區法制局進行合法性審查,經區管委會常務審議通過并印發。
二、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2014年4月24日修訂,2015年1月1日施行)第四章第四十九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四章第四十條、第四十六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修訂,2018年1月1日施行)第五十六條、六十四條、六十五、六十六條;
4、《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1號)第四章第七十五條;
5、《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十一條;
6、《國務院關于印發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5〕17號)第一條第三項;
7、《關于印發<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技術指南>的通知》(環辦水體〔2016〕99號);
8、《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2015年1月13日修訂通過)第四十九條;
9、《廣東省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方案》(粵府〔2015〕131號);
10、《廣東省水污染防治攻堅戰2018年工作方案》(粵環函〔2018〕1331號);
11、《畜禽養殖業污染防治技術規范》(HJ/T81-2001);
12、《關于嚴格限制東江流域水污染項目建設進一步做好東江水質保護工作的通知》(粵府函〔2011〕339號);
13、《惠州市西枝江水系水質保護條例》(2016年6月1日實施);
14、《淡水河、石馬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 44/2050-2017)第四條第一款;
15、《關于印發淡水河污染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粵環〔2009〕56號);
16、印發《淡水河淡澳河綜合整治議案辦理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惠府辦〔2008〕40號);
17、區有關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
三、禁養區范圍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及緩沖區;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等人口集中區域;西枝江支流坪山河、石頭河流域全域范圍內。
四、工作要求
1、禁養區內不得新建畜禽養殖場(戶);對于已經建成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要求,依法關閉或搬遷。
2、在畜禽非禁養區內從事畜禽養殖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規定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其污染防治設施及畜禽排泄物綜合利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五、術語與定義
1、禁養區: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劃定的禁止建設養殖場(養殖小區)或禁止建設有污染物排放的養殖場(養殖小區)的區域。
2、畜禽養殖是指從事豬、牛、羊、雞、鴨、鵝、兔等家畜、家禽人工飼養的活動,不包括經批準登記的信鴿養殖及犬類等家庭寵物養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