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關于全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惠灣管〔2020〕6號,以下簡稱《通告》)已經區管委會印發實施。為了準確全面領會《通告》的主要精神,嚴格貫徹《通告》有關要求,積極落實《通告》關于全區范圍內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生產、運輸、經營、儲存、燃放煙花爆竹要求,全面實現《通告》確定的煙花爆竹禁放目標,依據《廣東省行政機關政策文件解讀實施辦法》的有關要求,現將該《通告》的主要精神和內容解讀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18年2月7日,區管委會公告了《關于在相關重點區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及孔明燈的通告》(惠灣管〔2018〕5號,以下簡稱2018年《通告》),明確了大亞灣區內的煙花爆竹禁燃禁放區域,包括:石化工業區全部區域、惠州港油氣庫區全部區域、西區街道辦轄區(東至淡澳河;西至與深圳交界處;南至龍海三路,包括茶山村、龍光城;北至與惠陽交界處)、霞涌街道辦轄區(霞涌南坑高速出口至東興路以西至石化區;東興路往霞光二路至青龍河橋止以南至海岸線)、澳頭街道辦轄區(以管委會大樓為中心,東至石化區西門;南至進港大道,興盛二路;西至中興三路,包括虎頭山;北至疏港大道)。自2018年《通告》實施以來,區內的煙花爆竹禁燃禁放效果明顯,因煙花爆竹造成的安全隱患不斷減少。但我區為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和全國重點發展的石化產業基地,地域面積不大,非禁燃區域大量燃放煙花爆竹產生的煙塵顆粒物依然給禁燃區域的空氣質量帶來極大的影響。對石化區、惠州港油庫區、工業區等重點區域仍存在較大風險隱患,一旦發生火災、爆炸等安全事故后果將不堪設想。故經區管委會研究同意,將2018《通告》中的煙花爆竹禁燃禁放區域做進一步調整擴大為大亞灣區全區,并列入2020年度規范性文件制定計劃。期間,經過深入調研摸底,區公安分局于2019年11月完成了《通告》修改后的起草工作,經在區政府網站、惠州日報、微信公眾號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征求區相關職能部門及街道辦事處意見后,報區管委會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原2018年《通告》同時廢止。
二、內容解讀
修改后《通告》全文共九條,主要是明確惠州市大亞灣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范圍、申請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規定、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應負的法律責任、未經許可從事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儲存、運輸等行為應負的法律責任、明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攜帶煙花爆竹禁令、不配合禁燃執法應負的法律責任、相關職能部門工作分工、獎勵舉報政策等。
為了幫助各部門、各街道辦事處正確理解、把握和準確運用好新政策,現就修改后《通告》中的部分重點內容解讀如下:
(一)關于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范圍設置
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5號)第四條:“公安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第二十八條:“燃放煙花爆竹,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確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和種類。”因此,本次修改的《通告》是在2018年《通告》的基礎上,結合大亞灣區城市發展實際情況,將原有禁放范圍進一步擴大為大亞灣區全部區域,禁燃禁放時間統一為全年全時段。
(二)新增禁止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攜帶煙花爆竹的規定
關注群眾普遍反映的“在公交、出租車等公共交通工具上攜帶煙花爆竹存在安全隱患”的問題,區管委會經過研究決定,在新《通告》中新增第五條規定,明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攜帶煙花爆竹禁令及處置違法行為的責任部門。
(三)新增阻礙禁燃執法的處置說明
因在實行2018年《通告》的過程中,存在部分群眾不配合、甚至妨礙禁燃執法的現象,因《通告》面向社會公示,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具有普遍約束力,且發揮著宣傳引導作用,故新《通告》專文明確,公民不得拒絕、阻礙執法人員的禁燃執法,并明確違法代價。
(四)進一步完善鼓勵舉報政策
在2018年《通告》第七條條款的基礎上,改“積極舉報”為“鼓勵舉報”,并強調相關職能部門必須保護舉報人的權益。對舉報渠道進行進一步明確,新增安監部門舉報電話12350,明確接受舉報內容為非法生產、儲存、經營;明確公安110接受舉報內容為非法銷售、運輸、存儲、燃放,進一步規范舉報、接報工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