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優化我區經濟社會發展的法制環境,維護國家法制和政令的統一,更好地適應加快建設法治政府、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要求,區管委會對建區以來至2016年12月31日以區管委會或區管委會辦公室名義發布的規范性文件進行了全面清理。經過清理并經區管委會常務會議研究,決定對其中主要內容與黨和國家新的方針政策以及新的法律、法規、規章、上級規范性文件或者已經調整的地方政策不相適應,已被新的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代替,適用期已過或者調整對象已消失的,規定的事項及任務已完成的《財會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試行)》等438份區管委會規范性文件予以廢止或宣布失效。現將廢止或宣布失效的規范性文件目錄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