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使實施對象和社會公眾更能準確了解制定背景、法律依據、政策的有關特點,現就《大亞灣區社會建設創新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有關情況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的背景
為有序推進社會治理創新,為“十三五”開好局、起好步,加快建設世界級石化產業基地和產城人融合發展示范區提供強大的動力保障,同時完善我區社會建設的財政保障機制,探索財政資金在社會建設領域發揮杠桿作用的新途徑,支持和引導社會力量進入社會建設與社會治理領域,區委政法委(原社工委已并入區委政法委)結合實際,制定了《辦法》。
二、制定的依據
《中共廣東省委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社會建設的決定》(粵發〔2011〕17號)。
三、制定的必要性
一是為轉移政府職能,加強社會組織承接政府服務的能力,進一步激發基層和社會力量在社會治理、法治建設、公共服務、文化發展、社會保障、矛盾化解等方面的創新活力,切實發揮其服務功能,推動我區的社會建設工作。
二是我區社會組織普遍小而散、能力不足,部分組織存在職責與定位不清、服務能力低下等問題,迫切需要加強培育和引導。利用專項資金的扶持作用,培育社會組織,為社會組織營造良好的發展環境,促進社會組織健康發展,激勵社會組織提升服務能力和服務質量。
三是我區缺乏高層次社會建設人才,導致社會建設工作缺乏經驗,缺乏社會建設系統性的理念和專業化的理論知識基礎。因此,必須加大對專業人才的培育,為我區社會建設留住人才。同時,吸引企業,專業社工和志愿者參與公共服務和社會治理。
四是我區需要進一步提高社會服務水平和完善基礎設施,但是受到政策和扶持資金因素的嚴重制約。利用專項資金的導向作用,切實發揮社會組織的服務功能,提升公共服務水平,完善社會服務內容,讓居民群眾獲的更多的幸福感。
四、制定的主要內容
《辦法》有六個章節,主要包括總則、資金資助范圍、申報條件與資助方式、項目申報與評審、項目管理與監督檢查和附則。明確了社會建設創新專項資金的管理部門及權限,規范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明確第三方職責及義務,項目申報的范圍、方式、程序,和對違規行為及人員的責任追究等有關措施。
五、相關問題及其解讀
1.社會建設包括什么?
社會建設一般包括發展社會事業、優化社會結構、完善社會服務功能、促進社會組織發展這四個基本內容。《辦法》中所提到的“社會建設”,主要側重于社會建設的社會性、公眾性、公益性和非營利性,所細化包含的內容也是專項資金的資助范圍,具體包括八個方向:公共服務領域、社會組織創新發展、志愿者隊伍建設、公益性、便民類服務平臺運行、城鄉社區建設管理、社會管理與創新領域黨建、流動人口融合、其他社會建設創新等。
2.項目申請的資金額度是多少?
專項扶持資金共有300萬,以實際審核為最終請撥資金。每個審定項目的基準資助金額為10—30萬元。區委政法委班子領導會議可根據申報項目的創新程度、效益程度、可操作程度以及年度資金總額及項目情況等因素進行調整,但單個項目調整金額幅度不得超過最高基準金額的30%。
3.其他非大亞灣的地區是否可以申報項目?
“大亞灣區社會建設創新專項資金”為我市首創,延伸而來的社會建設項目評選活動也是首屆舉辦,因此在首屆評選活動中,先行在大亞灣區域內實施項目,不開放其他地區社會組織的名額參與本次活動。若首屆項目取得良好效益并得到社會認可,將在第二屆評選活動中修改完善此《辦法》,逐步開放本市其他地區甚至市外的名額參選,吸引優秀和經驗的社會組織為大亞灣的社會建設和社會治理貢獻力量。
4.申報主體能否報多個項目?
原則上是不允許的。申報主體必須具有專職工作人員和專門辦公場地,必須具有完成申報項目所需的資金以及領導管理、統籌協調、組織實施的能力,杜絕出現重復使用人力、財力等,避免存在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占專項扶持資金等行為,若申報項目必須具備可推廣性和可復制性,并對社會帶動效益明顯的項目,可以申報多個項目,但最終評選結果需要經過系列程序方可決定。
5.獲得過其他資金扶持的項目能否申請此項專項資金?
專項資金原則上不重復扶持或獎勵已獲取區其他專項資金、專項經費扶持或獎勵的項目,優先重點扶持上級有關部門扶持或資助的創新型或示范性的社會建設項目。
六、對《辦法》征求意見的情況
我委就《辦法》于2015年11月20日至2016年3月1日間征求了區屬各部門的意見,于2016年3月10日至4月13日將《辦法》征求意見稿全文在區管委會門戶網上公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公示期間未收到相關意見,并于2016年4月20日至2016年4月25日征求了市社工委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