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亞灣區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辦法(試行)》出臺背景
隨著我區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2016年3月份出臺的《大亞灣區農村集體“三資”管理暫行辦法》已很多地方不合時宜,為進一步加強我區農村集體“三資”管理,規范我區農村集體資產交易,區社管局會同區監察局、國土分局、財政局、街道辦等相關部門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廣東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并結合我區實際,以服務群眾、提高效率、依法依規為原則,修訂了《大亞灣區農村集體“三資”管理暫行辦法》,形成了《大亞灣區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辦法(試行)》。
二、《大亞灣區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辦法(試行)》主要內容包括什么?
《大亞灣區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辦法(試行)》有7個章節,內容主要包括:總則、管理機構、資金管理、資產資源管理、資產資源交易管理、責任追究、附則。明確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部門及權限,規范資金資產資源管理,明確資產資源交易的范圍、方式、程序,明確對違規行為及人員的責任追究。
三、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包括什么?
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包括集體所有的各種流動資產、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及其他資產,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森林、山嶺、荒地、灘涂、水域等自然資源。
四、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資金管理是如何管理的?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資金管理納入各街道財政結算中心實行“統一代理、分戶核算”,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委托,各街道財政結算中心代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金的監督、管理和核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設報帳員1名,負責將本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日常財務收支送達到財政結算中心結報。
五、如何界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資源產權?
按照《關于廣東省農村集體資產產權界定工作的意見》要求,在界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資源產權時,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要按照“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的原則厘清所有權歸屬關系。
六、農村集體資產資源交易是指什么?
農村集體資產資源交易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其資產資源進行發包、租賃、出讓、轉讓、合作開發、抵押及采購物資、購買服務、建設工程招投標等行為。
七、什么農村集體資產資源禁止交易?
下列農村集體資產資源禁止交易:(一)處置權限有爭議的;(二)已實施司法、行政等強制措施的或已設立抵押權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三)合同、契約約定的期限內不得交易的;(四)出讓方提交資料不全或弄虛作假的;(五)未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股東)大會或成員(股東)代表會議同意通過的;(六)法律、法規和規章明文禁止交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