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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讀:
一、制定背景
為弘揚社會正氣,引導和鼓勵全社會為維護社會治安見義勇,我區自2016年將見義勇為專項獎勵資金(以下簡稱資金)由10萬元提高到100萬元,專項用于保障見義勇為人員的合法權益。為了提高獎勵措施的效果,根據《廣東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條例》文件精神,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大亞灣開發區見義勇為專項資金獎勵辦法》。專項資金由區財政安排并設立專戶單獨核算,獎勵范圍適用于大亞灣區行政區域內的見義勇為人員。
二、見義勇為的行為認定標準
根據《廣東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條例》規定,不負有法定職責、法定義務的人員,為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實施的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搶險救災行為、救死扶傷行為及其他見義勇為行為;保安員、輔警、治安聯防員、戶口協管員、交通協管員等負有約定義務的人員不顧個人安危,與違法犯罪分子英勇搏斗或者實施搶險、救災、救人行為,也應當確認為見義勇為行為。
三、見義勇為獎勵標準
本區對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實行精神獎勵、物質獎勵相結合的原則。對結果確認的見義勇為人員可以給予頒發獎金和授予見義勇為榮譽稱號;根據見義勇為人員的傷情、傷殘鑒定,以司法鑒定機構作出鑒定結果為準,對符合《廣東省見義勇為獎勵和保障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向省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申請省級獎勵。
四、見義勇為獎勵申請
申請確認見義勇為行為的,應當填寫大亞灣開發區見義勇為專項資金發放審批表,并提交行為人的身份證明、傷殘或住院證明、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材料或者公安機關的詢(訊)問材料、受案登記表、接處警記錄、有關單位、人員的見證等證明材料。
五、見義勇為獎勵發放
(一)申請、舉薦確認見義勇為應當自行為發生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因特殊情況,經區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負責人批準,可適當延后,最遲不超過一年。
(二)由當地公安機關或街道辦事處綜治部門對申請進行審核,并將審核結果報區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區公安局)審批;
(三)區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辦公室對見義勇為的主要事跡進行確認后,獎勵金額10000元以下的,由辦公室直接審批;獎勵金額在10000元至30000元的,由評定委員會副主任審批;獎勵金額在30000元至100000元的,由評定委員會主任審批;100000元以上的由辦公室提交評定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
(四)根據區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辦公室的審批結果,區財政按照審批金額批撥經費,由區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將獎勵金直接頒發給獎勵對象。
(五)區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辦公室應當自受理確認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書面決定;情況復雜需要延期的,經評定委員會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