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頻解讀:
詳細內容請見:https://v.youku.com/v_show/id_XMzc1NTMwODQ0MA==.html?spm=a2h3j.8428770.3416059.1
文字解讀:
一、制訂背景
為進一步規范我區保障性住房的建設和管理,切實解決我區中低收入家庭和來我區就業各類人員的住房困難問題,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45號)、《廣東省城鎮住房保障辦法》(粵府令第181號)、《綠色保障性住房技術導引(試行)》等相關法規政策及技術要求,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惠州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商品房項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實施辦法》。
二、配建方式
(一)《惠州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商品房項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實施辦法(試行)》(惠灣住建[2015]137號)實施之日起出讓的商品房用地,可按保障性住房建設規劃和年度計劃的需求配建保障性住房,在出讓商品房用地的規劃告知書、土地出讓合同等相關文件中明確配建套數、建設標準、移交條件等內容。
(二)《惠州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商品房項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實施辦法(試行)》(惠灣住建[2015]137號)實施前已出讓的商品房用地,在規劃設計條件告知書或建設工程規劃方案批復中要求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可采取在大亞灣轄區內購買或提供成套住房的方式置換需配建的保障性住房。符合條件的成套住房置換需配建保障性住房的比例為1:8,即用于置換的成套住房總面積為需配建的保障性住房總面積的1/8。由于戶型原因,用于置換的成套住房總面積尾數超出最小戶型面積的50%,剩余部分由政府按照3727.5元/平方米購買;小于置換房屋最小戶型面積的50%,則免除該部分面積的置換,視為配足。
(三)《惠州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商品房項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實施辦法(試行)》(惠灣住建[2015]137號)實施前已出讓但未出具規劃設計條件告知書的商品房用地,在出具規劃設計條件告知書時須明確按項目住宅總面積的0.15%比例配建,或購買提供等面積的保障性住房,移交給政府用于住房保障。購買提供的保障性住房交付標準參照本辦法第五條執行。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建筑面積不納入計算容積率指標。購買提供等面積保障性住房的,須在取得項目建設工程規劃方案批復前,完成配建保障性住房置換手續。由于戶型原因,商品房項目需配建或用于置換的保障性住房總建筑面積小于30平方米的,免除該部分面積配建。
三、配建要求
(一)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單套建筑面積以50平方米左右的戶型為主,控制在60平方米以內。戶型包括單間、一室一廳和兩室一廳。配建的保障性住房須完成裝修具備入住條件。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原則上按照棟或單元集中安排,不足單元部分按規定套數依次由低到高豎向提供房源。
(二)保障性住房與普通商品房應同時規劃、設計、施工、驗收,并同時交付使用。商品房分期建設的,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原則上與首期商品房同時建設和交付使用。
(三)商品房開發建設單位在進行房地產開發項目方案設計時,應按照規劃設計條件告知書的規定明確配建保障性住房的總建筑面積、位置、套型比例等事項。區住建局應將配建的保障性住房納入方案審批事項。
(四)配建保障性住房應按照節能、節約用地、環保型住宅的要求,嚴格執行《住宅建筑規范》、綠色建筑等國家有關住宅建設的強制性標準,積極推廣應用先進、成熟、適用、安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
(五)配建的保障性住房產權辦至區住房保障服務中心名下,商品房開發建設單位在房屋交付使用時應向區住房保障服務中心提供住宅使用說明書、住宅質量保證書等資料,并做好保障性住房保修維護的跟蹤服務工作。開發建設單位對保障性住房工程質量負永久責任,其他參建單位按照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負相應責任。
(六)配建的保障性住房移交時不得存在抵押、質押、擔保、租賃等權利限制問題。
(七)配建的保障性住房由所在商品房項目小區的物業管理單位統一管理,物業管理費按照政府核定的收費標準收取。尚未配租的保障性住房的物業管理費由政府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資金承擔,配租后的物業管理費由配租對象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