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大亞灣開發區管委會辦公室關于印發《老畬
回撥地周邊配套道路(早禾坑段)市政工程
項目涉及集體土地房屋征收補償
安置方案》的通知
惠灣管辦函〔2023〕4號
西區街道辦,區有關單位:
《老畬回撥地周邊配套道路(早禾坑段)市政工程項目涉及集體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業經區管委會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區動遷辦反映。
惠州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辦公室
2023年2月7日
老畬回撥地周邊配套道路(早禾坑段)市政
工程項目涉及集體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推進大亞灣老畬村回撥地周邊配套道路(早禾坑段)市政工程項目建設順利完成,需對建設過程中涉及的老畬村委會早禾坑村小組的零星房屋及其建(構)筑物依法實行征收。為保障征收工作順利進行,保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妥善做好征收補償安置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惠州市集體土地征收與補償辦法》(惠府〔2021〕27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并結合我區實際情況,制定本方案。
第二條 老畬回撥地周邊配套道路(早禾坑段)市政工程項目啟動公告用地紅線范圍內涉及老畬村委會的早禾坑村小組集體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屬物依法實施征收,需要對被征收人補償和安置的,適用本方案。
第三條 本方案的征收人是指惠州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區管委會)。區管委會確定惠州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動遷辦公室(以下簡稱區動遷辦)為老畬回撥地周邊配套道路(早禾坑段)市政工程項目啟動公告用地紅線范圍內涉及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執行機構,負責組織實施征收范圍內被征收人房屋的征收補償安置工作。
區管委會成立老畬回撥地周邊配套道路(早禾坑段)市政工程項目集體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工作組, 負責組織協調房屋及其附屬物征收的具體工作。
被征收人是指在征收范圍內擁有被征收房屋所有權的個人或單位。
第二章 房屋征收補償程序
第四條 征收補償應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公開房屋征收補償工作程序,提高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的透明度,依法征收房屋。
第五條 房屋征收補償具體程序
(一)發布搬遷啟動公告
征收人向搬遷征收范圍內的被征收人發布征收搬遷啟動公告,征收人應及時向被征收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二)現狀調查
區動遷辦會同西區街道辦、老畬村委會及早禾坑村小組對征收范圍內的擬征收房屋及其附屬物開展現狀調查,委托第三方測繪機構對征收范圍內的房屋及其附屬物進行勘測、定界,制作征收紅線圖和出具測繪報告,調查時應當進行錄像記錄及拍照。
(三)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由西區街道辦委托具備相應評估能力的第三方機構開展,區動遷辦予以配合實施。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費用列入征收搬遷補償成本。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由西區街道辦按規定報送區管委會審定,并抄送區政法、司法行政、信訪、公安等有關部門。
(四)公布補償安置方案
區動遷辦擬訂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征求意見稿),征詢被征收人意見后,報區管委會批準后公布實施。
(五)簽訂協議
區動遷辦根據確價結果與被征收人訂立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協議內容應包括:補償形式和補償金額、安置方式、政策性補助、支付方式、違約責任、當事人認為需約定的其他內容等。
區動遷辦與被征收人或者區動遷辦、被征收人與房屋承租人在簽約期限內無法達成征收補償安置協議的,由區動遷辦報請區管委會按照征收補償安置辦法作出征收補償決定,并予以公告。
(六)支付征收補償款
區動遷辦按照與被征收人訂立的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的約定支付補償款給被征收人。
(七)實施房屋拆除
被征收人應在2023年3月31日前將房屋騰空交由征收人拆除。
第六條 房屋征收簽約時限,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31天(即2023年2月13日至2023年3月15日)內完成全部房屋征收的協議簽訂工作。
第七條 征收有產權糾紛或產權人下落不明的房屋,征收前應就被征收房屋的有關安置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八條 被征收人在補償安置協議簽訂后未按約定的期限搬遷,或在征收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拒不搬遷的,由征收人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章 村民住宅補償
第九條 村民住宅補償。本辦法所稱村民住宅,包括下列房屋:
(一)房屋征收啟動公告發布前戶籍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村或村小組、具有宅基地資格權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合法住宅;
(二)被征收土地所在的村或村小組村民的祖屋;
(三)被征收土地所在的村或村小組的原村民,戶口遷出本村之前建設的合法住宅;
(四)其他符合我區“房地一體化”農村不動產確權登記政策的。
村民住宅應是有建筑基礎,有完好的外墻和屋蓋,層高(或檐高)在2.2 米以上,已安裝門、窗、水、電等設施設備,具備居 住使用條件的永久性房屋,包括鋼筋混凝土結構、混合結構、磚 木結構等結構的房屋。
房屋征收啟動公告發布后,村委會、村民小組應當對征地范圍內的村民住宅進行調查,并將調查結果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審議通過后,在村委會、村民小組范圍內張貼公示7日以上,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報西區街道辦。
西區街道辦牽頭組織國土、住建、執法、社管等部門依法對征地范圍內的房屋是否屬于村民住宅以及村民住宅是否符合一戶一宅等進行調查、認定。
認定為村民住宅的,給予補償。
第十條 村民住宅補償面積按下列辦法確定:
(一)土地征收啟動公告發布前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房地產權證》及房地一體《不動產權證》等產權證的,按產權證證載建筑面積補償;
(二)土地征收啟動公告發布前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房地產權證》及房地一體《不動產權證》等產權證的,按實測房屋建筑面積,并按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經認定后確定補償面積。
第十一條 村民住宅價值(包含房屋所占用的宅基地),由區動遷辦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對項目涉及的村民住宅進行價值評估。資產評估機構應當按照評估委托書或者委托合同的約定,向委托人提交初步評估結果報告。
區動遷辦負責將初步評估結果報告送達權利人并在街道和村委會、村小組范圍內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日。
權利人對初步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初步評估結果報告之日起7日內,向資產評估機構提出書面復核評估申請。原資產評估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復核評估申請之日起7內對初步評估結果進行復核,并將復核結果書面告知復核評估申請人
第十二條 一次性簽約補助。村民住宅權屬人簽訂村民住宅補償安置協議的,給予一次性簽約補助。一次性簽約補助按照村民住宅建筑面積計算,但每戶住宅計算一次性簽約補助的建筑面積最高不超過480 平方米,每平方米補助金額為1200元。
第十三條 一次性貨幣補償獎勵。本次房屋征收補償采用貨幣補償安置模式。對村民住宅權屬人選擇貨幣補償,給予一次性獎勵。獎勵標準按村民住宅建筑面積計算,每平方米獎勵900元,每戶最高獎勵43.2萬元。
第十四條 土地征收啟動公告發布前未取得《不動產權證》(或《房屋所有權證》《房地產權證》等產權證)的不符合一戶一宅但不屬于違法用地、違法建設的村民其他房屋占用的土地使用權不予補償,房屋價值參照第十一條進行評估,不給予一次性簽約補助和一次性貨幣補償獎勵。
第四章 村民住宅以外房屋補償
第十五條 村民住宅以外的房屋補償。被征收集體土地上村民住宅以外的房屋,包括住宅、商業、辦公、工業、倉儲等房屋,是指有建筑基礎,有完好的外墻和屋蓋,層高(或檐高)在2.2米以上,已安裝門、窗、水、電等設施設備,具備居住、使用條件的永久性房屋,包括鋼筋混凝土結構、混合結構、磚木結構等結構的房屋。
第十六條 村民住宅以外的房屋分類如下:
(一)土地征收啟動公告發布前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房地產權證》及房地一體《不動產權證》等產權證的房屋;
(二)土地征收啟動公告發布前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房地產權證》及房地一體《不動產權證》等產權證的房屋。
第(一)項房屋按照產權證載明的權益給予補償。本條第一款第(二)項房屋,由西區街道辦牽頭組織國土、住建、執法、社管等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調查、認定。經認定不屬于違法用地、違法建筑,可以參照合法建筑補償的,按照本辦法規定予以補償;認定為違法用地、違法建筑的,不予補償。
第十七條 村民住宅以外的住宅房屋補償面積按下列辦法確定:
(一)土地征收啟動公告發布前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房地產權證》及房地一體《不動產權證》等產權證的,按產權證證載建筑面積補償;
(二)土地征收啟動公告發布前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房地產權證》及房地一體《不動產權證》等產權證的,按實測房屋建筑面積,并按本方案第十六條規定認定后確定補償面積。
第十八條 村民住宅以外的住宅房屋,按規定給予房屋建筑物及其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權價值補償的,按參照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評估。
第十九條 一次性簽約補助。村民住宅以外房屋的權屬人簽訂房屋補償安置協議的,給予一次性簽約補助。一次性簽約補助按照房屋建筑面積計算,但每棟住宅計算一次性簽約補助的建筑面積最高不超過480 平方米,每平方米補助金額為1200元。
第五章 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
第二十條 本方案所稱其他地上附著物是指不符合村民住宅、村民住宅以外的房屋的標準的其他房屋及其建構筑物,其補償標準參照《惠州市集體土地征收與補償辦法》(惠府〔2021〕27號)執行。
第六章 政策性補助標準
第二十一條 政策性補助。
(一)搬遷補助。搬遷補助費按村民住宅和村民住宅以外的房屋的建筑面積計算,每平方米補助15元,每戶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補助。
(二)臨時安置補助費按村民住宅和村民住宅以外的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積和同區位同類住宅房屋平均市場租金單價25元/㎡計算,一次性補助36個月,自騰空房屋之日起一次性計發。
(三)停產停業損失補償參照《惠州市集體土地征收與補償辦法》(惠府〔2021〕27號)第四十二條執行,不再另行表述。
(四)搬遷獎勵
被征收人在2023年3月31日內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并搬遷騰退房屋的,給予限時搬遷獎勵。村民住宅的限時搬遷獎勵按住宅建筑面積計算,每平方米300元,每戶最高獎勵14.4萬元(一戶有多棟房屋的,累計不得超過14.4萬元)。村民住宅以外的房屋的限時搬遷獎勵按房屋建筑面積計算,每平方米300元,每棟最高獎勵不超過14.4萬元。未建成使用的住宅、附屬用房(雜物間、牲畜舍、磚墻鐵皮房、活動板房、簡易房等)不給予限時搬遷獎勵。超過上述期限不給予限時搬遷獎勵。
第七章 其他規定
第二十二條 被征收人隱瞞真實情況,出具虛假證明材料、冒領、多領貨幣補償款和獲得超規定補償的,由征收人依法追回。
第二十三條 政府有關部門為征收當事人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妨礙征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征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區動遷辦應建立、健全征收檔案管理制度,加強對征收檔案資料的管理。
第二十七條 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資金應當全部用于房屋征收的補償安置,不得挪作他用,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的監督。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方案未規定的,參照《惠州市集體土地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惠府〔2021〕27號)規定的標準并結合區內實際情況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方案由惠州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解釋。
第三十條 本方案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主辦單位:惠州大亞灣開發區黨工委管委會綜合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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