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大亞灣開發區管委會辦公室關于印發惠州
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耕地保護責任
目標考核辦法的通知
惠灣管辦〔2021〕9號
各街道辦事處,區屬各單位:
《惠州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業經區管委會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區國土分局反映。
惠州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辦公室
2021年11月27日
惠州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耕地保護
責任目標考核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和新時代耕地保護戰略,堅持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最嚴格的節約用地制度,守住全區耕地保護紅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和《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加強耕地保護和改進占補平衡的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省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8〕2號)《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耕地保護和改進占補平衡的實施意見》《廣東省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等文件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是指區管委會對各街道辦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履行情況進行考核(以下稱區考核工作),每年開展1 次。
第三條 各街道辦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農田保護面積、高標準農田建設任務、節約集約用地任務、“三舊”改造任務和土地執法監察工作負責,街道辦主任為第一責任人。
第四條 區考核工作由區國土分局會同區社管局、區統計局(以下統稱區考核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第五條 區管委會與各街道辦逐年簽訂耕地保護目標責任書。責任書涉及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農田保護面積按照區國土空間規劃(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分解的指標確定,高標準農田建設、節約集約用地、“三舊”改造等任務指標,按照區管委會下達的任務確定。區考核部門每年可根據工作實際,適時提出調整完善考核指標及相關內容的建議,報經區管委會批準后下達。
第六條 全區土地利用變更調查確定的各街道耕地面積、永久基本農田面積數據,備案確認的補充耕地面積數據、高標準農田上圖入庫數據、耕地質量調查評價與分等定級成果等,作為考核依據。
第七條 各街道辦要按照國家統一規范,加強對耕地、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和高標準農田建設等的動態監測,每年向區考核部門提交監測調查資料,并對數據的真實性負責。
第八條 街道辦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遵循客觀、公開、公正,突出重點、獎懲并重的原則,考核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結合的綜合評價方法,結果采用評分制,滿分100分,其中,耕地保護指標占70分、節約集約用地指標占10分、“三舊”改造指標占10分、土地執法監察指標占10分。
第九條 考核采取以下步驟:
(一)制定方案。每年3月底前,區考核部門向各街道辦印發年度考核方案,安排部署考核事宜。
(二)自評考評。各街道辦按照本辦法和考核方案的規定,對上一年度本行政區域的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履行情況進行全面總結和自評打分,形成書面報告,于每年4月底前報送區考核部門。各街道辦對總結、自評情況及相關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合法性負責。
(三)實地檢查。區考核部門組織考核組赴各街道進行實地檢查,按照評分細則逐項檢查評分。
(四)綜合評價。區考核部門結合各地自查、實地檢查和相關督察檢查等情況,對各街道辦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落實情況進行綜合評價、打分排序,形成考核結果報告,考核得分60分以上為考核合格。考核得分60分以下(不含60分)為考核不合格。
(五)考核通報。考核結果經區管委會審定后在全區范圍內通報。
第十條 根據考核結果,區管委會對考核得分高的街道辦給予獎勵,區有關部門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計劃、土地整治工作專項資金、耕地提質改造項目和耕地質量提升資金時予以傾斜。對考核不合格或考核發現問題突出的街道辦,責成提出整改措施,限期進行整改,并依法依規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整改期間暫停該街道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審批。
第十一條 街道辦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結果,列為街道辦主要負責人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考核結果抄送區委組織部、區工貿局、區財政局、區審計局、區糧食局等部門,作為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糧食安全責任考核、領導干部問責和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重要依據。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具體評分細則參照省考核部門制定的規則執行。《關于印發惠州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的通知》(惠灣〔2012〕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