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灣管辦函〔2018〕131號
各街道辦事處,區屬各部門:
《大亞灣區開展證明事項清理工作實施方案》已經區管委會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區法制局反映。
惠州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辦公室
2018年10月10日
大亞灣區開展證明事項清理工作實施方案
為做好減證便民、優化服務工作,切實做到凡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證明事項一律取消的工作要求,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證明事項清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8〕47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證明事項清理工作的通知》(粵府辦〔2018〕29號)及《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惠州市開展證明事項清理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惠府辦函〔2018〕133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清理范圍
(一)區管委會及區屬各部門、各街道辦事處規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自行設定(即無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文件為依據由本地區、本部門自行創設)的證明事項。
(二)法律或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行政法規或國務院有關規范性文件、國務院部門規章或規范性文件,省人大及其常委會有關地方性法規、省政府規章、省政府及其部門規范性文件,以及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有關地方性法規、市政府規章、市政府及其部門規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設定的證明事項,按國務院、省政府和市政府的規定,不列入我區組織的清理范圍。
二、組織實施
區管委會對全區證明事項清理工作負總責,區法制局、編辦負責統籌協調組織區證明事項清理工作,并可根據需要抽調相關單位人員參與清理工作。
區屬各部門、各街道辦事處對本系統、本轄區范圍內的證明事項清理工作負總責。
按照“誰實施、誰清理,誰制定、誰清理”的原則確定清理工作責任單位。區屬各部門、各街道辦事處負責本單位實施或牽頭實施的區管委會規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及本單位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自行設定證明事項的清理工作;原制定單位或實施單位變更或撤銷的,由承接其職責的單位負責清理。清理責任單位按照證明事項清理工作部署做好證明事項清理工作。
三、清理標準
對區管委會及區屬各部門、各街道辦事處規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自行設定的證明事項,一律取消。
四、清理方法和步驟
本次清理規范證明事項工作分全面梳理、審核匯總及公布實施、后續跟進三個步驟進行。
(一)全查梳理(2018年10月25日前完成)
清理工作將分類完成兩項工作任務:
1.區管委會規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
(1)本方案印發后,區屬各部門、各街道辦事處要自行全面梳理由本單位實施及牽頭實施的區管委會規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形成文件清理目錄,并查找出相應的文件全文。
(2)對清理目錄中的文件逐件逐條內容查找是否有證明事項,對核查發現的證明事項按照以下兩種方式處理:一是根據法律或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行政法規或國務院有關規范性文件、國務院部門規章或規范性文件,省人大及其常委會有關地方性法規、省政府規章、省政府及其部門規范性文件,以及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有關地方性法規、市政府規章、市政府及其部門規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設定的證明事項,區管委會規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只是作出重復規定的,則無需清理;二是證明事項是沒有上級文件為依據而自行設定的,則應予以清理,并嚴格按照要求認真填寫《大亞灣區管委會規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自行設定的證明事項取消目錄》(附件1)。自行設定的證明事項涉及共同實施部門的,清理責任單位還應會同共同實施部門予以確認。
清理責任單位對清理、核對的區管委會文件自行設定的證明事項,應經本單位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審核把關,提交本單位黨組或行政首長辦公會議集體審議通過,并根據本單位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審核意見和單位領導班子集體審議意見修改校正附件1中各項內容,經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同意并加蓋單位公章,連同清理基本情況(包括清理工作簡要過程、清理的文件總數、形成清理目錄數、自行設定證明事項的文件數等),于2018年10月25日前報送區法制局。
(3)經查找,無證明事項的,可在《大亞灣區管委會規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自行設定的證明事項取消目錄》(附件1)填寫無,連同清理基本情況,于2018年10月25日前經單位負責人簽字蓋章后報送區法制局。
2.區屬各部門、各街道辦事處規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
(1)區屬各部門、各街道辦事處按照本方案第四條第(一)項第一點區管委會文件清理方法及步驟,全面梳理由本單位制定,并由本單位名義發布實施的規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對梳理、核查、確認屬沒有上級文件依據而自行設定的證明事項,則予以清理,并嚴格按照要求認真填寫《大亞灣區管委會各部門、各街道辦事處規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自行設定的證明事項取消目錄》(附件2)。區屬各部門、各街道辦事處證明事項清理工作情況應(包括清理工作簡要過程、清理的文件總數、形成清理目錄數、自行設定證明事項的文件數等),連同填寫好的附件2,于2018年10月25日前經單位負責人簽字蓋章后報送區法制局。
(2)經查找,無證明事項的,可在《大亞灣區管委會各部門、各街道辦事處規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自行設定的證明事項取消目錄》(附件2)填寫無,連同清理基本情況,于2018年10月25日前經單位負責人簽字蓋章后報送區法制局。
(二)審核匯總及公布實施階段(2018年11月10日前完成)
區法制局對各清理責任單位報送的區管委會及區屬各部門、各街道辦事處規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自行設定的證明事項進行審核匯總后按程序報區管委會審定,經區管委會審定后向社會公布。
(三)后續跟進
證明事項清理完成后,區屬各部門、各街道辦事處對取消證明事項涉及修訂區管委會及其部門規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的,應及時啟動修訂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區屬各部門、各街道辦事處要充分認識證明事項清理工作的重要性,把清理工作列入議事日程,細化分解任務,明確牽頭責任人員和時間節點,確保按時保質完成清理工作。區法制局、區編辦要加強統籌協調,及時指導解決區屬各部門、各街道辦事處在清理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各單位清理工作負責人和聯絡員名單(附件4)于2018年10月12日前報區法制局。(區法制局聯系人:葉巧城,電話:0752-5562038,郵箱:lwbfzk@126.com)。
(二)區屬各部門、各街道辦事處要及時關注國家、省、市有關證明事項清理工作的進程與結果,凡是國家、省、市已取消的證明事項,應堅決貫徹執行,維護政令統一。
(三)區屬各部門、各街道辦事處要及時向社會公布取消的證明事項目錄,并做好宣傳解讀工作,要更新辦公指南,確保工作平穩過渡,防止出現管理和服務“真空”。要以本次清理工作為契機,進一步規范行政行為,促進部門間信息的互聯互通,大力推行告知承諾制度,切實提升政務服務水平和監管效能。
附件:1.大亞灣區管委會規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自行設定的證明事項取消目錄
2.大亞灣區管委會各部門、各街道辦事處規范 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自行設定的證明事項取消目錄
3.應開展證明事項清理工作的單位名單
4.證明事項清理工作負責人和聯絡員名單
附件1
大亞灣區管委會規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自行設定的證明事項取消目錄
部門名稱:(加蓋公章) 負責人:(簽字) 填報日期: 年 月 日
序號 |
證明名稱 |
設定依據 |
實施基本情況 |
行使層級 |
取消后的辦理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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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文號及條文內容 |
效力層級 |
索要 部門 |
行政 事項 |
開具 單位 |
年受 理量 |
縣(區)級 |
鄉級及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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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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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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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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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寫要求:區管委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自行設定的證明事項自行清理,全部取消。
本表只填報區管委會規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自行設定的證明事項。
證明事項由法律、法規、國務院規范性文件、國務院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省政府規章、省政府及其部門規范性文件、市政府及其部門規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設定,區管委會規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作出重復規定的,無需列入此表。
經查找,無證明事項的,可填寫無。
填寫說明:1.證明名稱:根據國辦發〔2018〕47號文要求,梳理證明事項并規范填報證明事項名稱。
2.設定依據:按照“《依據名稱》+(文號)+具體條款內容”的格式,規范填寫該證明事項的設定依據。注意,所有證明事項只填寫設定該證明事項的區管委會規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依據,不填寫設定依據以外的其他依據。
3.索要部門:要求行政相對人(居民、企業等)在辦事時出具有關證明的部門。
4.行政事項:要求行政相對人(居民、企業等)出具有關證明的行政事項(或者具體用途)。
5.開具單位:為行政相對人(居民、企業等)開具證明的單位。
6.年受理量:2017年度受理與該證明事項對應的行政事項數量。
7.行使層級:勾選該證明事項索要部門的具體層級。若同一證明事項有多個層級索要的,各層級同時勾選。
附件2
大亞灣區管委會各部門、各街道辦事處規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自行設定的證明事項取消目錄
部門名稱:(加蓋公章) 負責人:(簽字) 填報日期: 年 月 日
序號 |
證明名稱 |
設定依據 |
實施基本情況 |
行使層級 |
取消后的辦理方式 |
|||||
依據名稱、文號及條文內容 |
效力層級 |
索要 部門 |
行政 事項 |
開具 單位 |
年受 理量 |
縣(區)級 |
鄉級及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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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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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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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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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寫要求:區屬各部門、各街道辦事處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自行設定的證明事項自行清理,全部取消。
本表只填報區屬各部門、各街道辦事處規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自行設定的證明事項。
證明事項由法律、法規、國務院規范性文件、國務院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省政府規章、省政府及其部門規范性文件、市政府及其部門規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區管委會規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設定,區屬各部門、各街道辦事處規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作出重復規定的,無需列入此表。
經查找,無證明事項的,可填寫無。
填寫說明:1.證明名稱:根據國辦發〔2018〕47號文要求,梳理證明事項并規范填報證明事項名稱。
2.設定依據:按照“《依據名稱》+(文號)+具體條款內容”的格式,規范填寫該證明事項的設定依據。注意,所有證明事項只填寫設定該證明事項的區屬各部門、各街道辦規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依據,不填寫設定依據以外的其他依據。
3.索要部門:要求行政相對人(居民、企業等)在辦事時出具有關證明的部門。
4.行政事項:要求行政相對人(居民、企業等)出具有關證明的行政事項(或者具體用途)。
5.開具單位:為行政相對人(居民、企業等)開具證明的單位。
6.年受理量:2017年度受理與該證明事項對應的行政事項數量。
7.行使層級:勾選該證明事項索要部門的具體層級。若同一證明事項有多個層級索要的,各層級同時勾選。
附件3
應開展證明事項清理工作的單位名單
序號 |
單位 |
序號 |
單位 |
序號 |
單位 |
1 |
區社保分局 |
20 |
區糧食管理儲備局 |
39 |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大亞灣管理部 |
2 |
區督查辦 |
21 |
區招商局 |
40 |
區交通運輸局 |
3 |
區法制局 |
22 |
區口岸辦 |
41 |
區社會事務管理局 |
4 |
區海防與打私辦 |
23 |
區旅游局 |
42 |
區民政局 |
5 |
區應急辦 |
24 |
區科技創業服務中心 |
43 |
區審計局 |
6 |
區檔案局 |
25 |
區公安局 |
44 |
市海洋與漁業局大亞灣分局 |
7 |
區直工委 |
26 |
區財政局 |
45 |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大亞灣區分局 |
8 |
區紀委監察局 |
27 |
區人力資源和社會 保障局 |
46 |
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
9 |
區編辦 |
28 |
區國土分局 |
47 |
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大亞灣分局 |
10 |
區司法局 |
29 |
區房產管理局 |
48 |
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
11 |
區社工委 |
30 |
區環境保護局 |
49 |
大亞灣石化產業園區管理服務中心 |
12 |
區宣教局 |
31 |
區住房和規劃建設局 |
50 |
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大亞灣分局 |
13 |
區新聞中心 |
32 |
區公用事業管理局 |
51 |
港務集團 |
14 |
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局 |
33 |
區動遷辦 |
52 |
澳頭街道辦事處 |
15 |
區工業貿易發展局 |
34 |
區代建項目管理局 |
53 |
西區街道辦事處 |
16 |
區統計局 |
35 |
區市容環境衛生 管理局 |
54 |
霞涌街道辦事處 |
17 |
金門塘村莊整體搬遷工程指揮部 |
36 |
區政務公開辦 |
|
|
18 |
南邊灶村莊整體搬遷工程指揮部 |
37 |
區信息公開辦 |
|
|
19 |
區兩委辦 |
38 |
區統戰僑務外事科 |
|
|
附件4
證明事項清理工作負責人和聯絡員名單
填報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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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職務 |
辦公電話 |
移動電話 |
備注 |
負責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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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人 |
|
|
|
|
|
相關稿件: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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