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WGGS-2024-001
惠州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關于
印發《大亞灣開發區農村集體資源 資產
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惠灣管〔2024〕68號
各街道辦事處,區黨工委、管委會各內設機構,各市級派出機構:
現將《大亞灣開發區農村集體資源、資產、資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惠州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2024年8月22日
大亞灣開發區農村集體資源、資產、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國共產黨農村工作條例》《廣東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規定》《惠州市強化村黨組織領導核心地位暫行辦法》,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我區農村集體資源、資產、資金(以下簡稱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發展壯大農村集體經濟,促進農村黨風廉政建設,維護資產所有者、經營者合法權益,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大亞灣轄區內原人民公社、生產大隊、生產隊建制經過改革、改造、改組形成的合作經濟組織,包括經濟聯合總社、經濟聯合社、經濟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經濟聯合總社、股份合作經濟聯合社和股份合作經濟社等(以下簡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第三條 村黨組織(村指建制村,村黨組織含黨的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下同)是黨在農村的基層組織,全面領導隸屬本村的各類組織和各項工作,圍繞實施鄉村振興戰略開展工作,組織帶領農民群眾發展集體經濟,走共同富裕道路,領導村級治理,建設和諧美麗鄉村。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集體資產,是指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股東)集體所有的資產。含農村集體資源、資產及資金,包括:
(一)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嶺、草地、荒地、灘涂、水域等自然資源;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股東)集體所有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設備、庫存物品等資產;
(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于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水利、交通、福利等公益事業的資產;
(四)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投資興辦或者購買、兼并的企業的資產,以及與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合資、合作所形成的資產中占有的份額、股權;
(五)農村集體資產的經營收益,以及屬于集體所得部分的土地補償費和生態補償費;
(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接受政府撥款、補貼補助和減免稅費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資助、捐贈等形成的資產;
(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擁有的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專有技術等無形資產;
(八)屬于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股東)集體行使使用權、享有收益權的資產;
(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擁有的現金、存款、有價證券、債權以及所產生的利息、衍生收入等資產;
(十)依法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股東)集體所有的其他資產。
第五條 農村集體資產管理依法實行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代表本組織全體成員行使所有權,并以本組織名義依法自主經營管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召開會議對農村集體資產做出處置前,應當邀請村監督站站長列席會議。
第六條 農村集體資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害。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股東)有保護農村集體資產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區社會事務管理局負責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經營管理進行指導、監督和服務,并依法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股東)的合法權益。
第八條 區農業、水務、林業、國土、科技、財政、住建、房產等有關部門根據自身職能,在法規政策、業務流程、便民服務等方面加強服務指導,負責本區域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的行業指導,并受理相關投訴和建議。
第九條 街道辦、村監督站和村黨組織應加強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濟活動的監督檢查,督促其執行國家法規政策、落實黨委、政府要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照本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以下簡稱“章程”)規定,在黨的基層組織領導下,依法開展經營管理活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每年至少向村黨組織匯報一次工作。
第十條 凡是涉及本村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重大事項,先由村黨組織研究提出意見,再按規定程序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村黨組織領導本村重大事項決策。村民小組一級的重大事項,由村民小組黨支部或村民小組制定初步方案,提交村黨組織研究,通過后才能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村組報上級部門審批的材料,須同時加蓋村黨組織公章。對未加蓋村黨組織公章的材料,上級有關部門不予受理。
第十三條 街道辦成立農村產權流轉交易領導小組,建立街道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負責統籌本街道轄下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及服務。區內農村產權交易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經營管理和財務收支等活動,依托惠州市農村三資平臺開展(惠州農村三資平臺功能未覆蓋的物資采購和“三舊”改造主體選擇,可在大亞灣農村集體“三資”管理服務平臺開展)。
第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享有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應當制定章程,依照章程管理農村集體資產。同時應自覺接受區社會事務管理局和轄區街道辦、村監督站以及村黨組織的指導與監督。未實行股份制改革的集體經濟組織,設立成員大會、成員代表會議、村務監督委員會;實行股份制改革的集體經濟組織,設立股東大會、股東代表會議、理事會、監事會等機構。
第十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和場所;(二)宗旨;(三)組織的資產;(四)成員(股東)權利、義務;(五)成員(股東)代表的比例、人數和產生辦法;(六)理事機構、監事機構任期時間、人數配置及人員產生與罷免程序;(七)收益分配制度;(八)財務管理制度;(九)審計制度;(十)公開制度;(十一)需要進行可行性研究、資產價值評估的具體數額標準;(十二)章程修改程序;(十三)成員(股東)大會和成員(股東)代表會議召開、表決程序辦法;(十四)其他涉及成員(股東)利益的重大事項。
確定前款第五項事項時,成員(股東)代表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股東)總人數的百分之三,人數一般不得少于十五人。
確定前款第十三項事項時,成員(股東)大會應當有本組織具有選舉權的成員(股東)的半數以上參加,或者有本組織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所作決議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半數以上通過。成員(股東)代表會議應當有本組織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股東)代表參加,所作決議決定應當經到會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十六條 下列事項,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股東)大會決定:
(一)制定、修改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
(二)土地承包方案、集體資產產權量化折股及股權配置方案;
(三)集體土地征收征用補償費等費用的分配方案;
(四)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并、分立、解散;
(五)重大的集體資產產權變更;
(六)較大數額的舉債或者擔保;
(七)其他應當由成員(股東)大會決定的事項。
成員(股東)大會可以直接決定由成員(股東)代表會議決定的事項,也可以授權成員(股東)代表會議決定前款第一項、第四項以外的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 下列事項,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股東)代表會議決定:
(一)年度財務收支預決算方案以及計劃外較大的財務開支;
(二)集體資產經營目標、經營方式和經營方案;
(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
(四)經濟項目投資、公益項目投資;
(五)年度集體資產收益分配方案以及預留公益金、公積金;
(六)其他重要經營管理事項。
第十八條 集體收益分配的決策必須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做到全面兼顧、合理分配,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公布。同時,應在集體經濟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擴大再生產,使用方案和提取比例必須經成員(股東)大會或成員(股東)代表會議討論通過。
第十九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源資產清查由街道辦組織,按照全面清查、界定產權、核實價值、公開公示、建立臺賬等步驟,對所有資源資產通過實地盤點、查詢、核對等方式,進行全面盤點,逐項清查,逐一核實,造冊登記,全面摸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源資產的存量、種類和分布。
第二十條 每年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組織開展資源資產清查工作,清查基準日定為上年的12月31日。期間有資源、資產變動的,且未在變動時及時核銷或登記的,必須在清查基準日起15天內完善好相應手續并及時做好賬務處理。
第二十一條 對農村集體資產權屬有爭議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所屬街道辦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區社會事務管理局申請調解。當事人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農村集體資產權屬爭議涉及土地等自然資源所有權、使用權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二條 除資源性資產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股東)集體所有的未納入會計核算或無原始憑證的資產要進行資產估價。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股東)集體所有的資產中,賬面價值與實際價值背離較大的資產,可以進行價值重估。資產估價和價值重估須經成員(股東)大會或成員(股東)代表會議民主討論決定,一般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自行開展,民主討論確定估價方法,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隨意估價處置資產。確有需求的,要聘請有資質的專業機構參與,其結果需經成員(股東)大會或成員(股東)代表會議民主表決通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估價和價值重估,要堅持實事求是,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政策和技術標準,不得隨意多估或少估,并報街道農村經營管理部門、農村會計代理機構和村監督站備案。
資源性資產清查,包括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清查按照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分類進行,只登記面積、權屬和經營情況等,一般不確認價值。清查要與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集體林權確權登記頒證、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工作相銜接,充分利用已有登記成果、森林資源檔案等,減少和避免重復勞動。
固定資產,一般按購建或調入時原始價值確定。對因賬外調入或無償劃歸等原因查不到原始價值憑證的固定資產,可比照同類資產現行購建價格確定。
長期股權投資,一般按初始投資價值確定。對確有交易需求且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股東)大會或成員(股東)代表會議表決通過的,可進行資產價值重估,按現值或公允價值確定。
第二十三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嚴格參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公開規定》執行,成員(股東)大會或成員(股東)代表會議民主表決通過后5日內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股東)公示本次資源資產清查初步結果。公示期間,要全面收集有關情況和問題,并將有關情況及問題報街道農村經營管理部門、農村會計代理機構和村監督站備案。
第二十四條 建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源資產登記制度。集體所有的土地、房屋、建筑物、機器、設備、工具、器具和農業基本建設設施等資源資產,要按資源資產的類別建立臺賬,錄入惠州市農村三資平臺,記錄資源資產增減變動情況。
第二十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指定專人負責對資源資產臺賬和文書檔案進行搜集和管理(包括資源資產處置、財產物資購置以及工程建設會議記錄、報批備案、預決算、評估、交易、合同等相關文書)。
第二十六條 街道辦統籌負責本街道轄下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源資產臺賬和文書檔案的建立與管理。固定資產臺賬內容包括資產名稱、類別、數量、單位、購建時間、預計使用年限、原始價值、折舊額、凈值等。資源性資產臺賬內容包括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按照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分類進行,只登記面積、權屬和經營情況等,一般不確認價值。
實行承包(租賃)經營的,還應登記承包(租賃)單位(個人)名稱、地址、負責人、聯系方式、承包費用或租賃金以及承包(租賃)期限等。
第二十七條 資源資產清查中存在的問題,要按照國家有關政策、法規和制度處理:
(一)資源資產清查中確定的資源資產的盤盈、盤虧,應進一步查明原因,明確責任,分別處理。
(二)屬于定額之內或自然原因引起的盤盈、盤虧,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規定及時記賬。
(三)屬于管理不善造成的損失,應會同有關部門或報送有關部門依法依規處理。
(四)清查中發現的無使用價值的固定資產,報經審批后,應及時報廢處理。
第二十八條 集體資源資產評估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資源資產在發生拍賣、轉讓、企業兼并、轉讓、聯營、股份合作等情形時,為維護資源資產所有者的利益,按照特定的要求、程序和標準進行科學的評定和估算。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資源資產進行評估:
(一)資源資產實行承包、租賃、參股、聯營、合資、合作經營的;
(二)資源資產拍賣、轉讓、產權交易等產權變更的;
(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合并、分立、改制、改組及其設立或占有份額的企業出現兼并、分立、破產清算的;
(四)資源資產抵押及其他擔保的;
(五)其他需要進行資源資產評估的。
第三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通過成員(股東)大會或成員(股東)代表會議表決決定采取何種評估模式:
(一)組成評估小組評估。由有一定業務能力的村務監督委員會(監事會、理財小組)成員(股東)組成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源資產評估小組,同時可邀請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參加。具體組成人員及其履職期限須經成員(股東)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報村黨組織、街道辦審核確認后,在街道農村經營管理部門、農村會計代理機構和村監督站備案。
(二)委托專業機構評估。委托具備相應資格的資源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第三十一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與被委托的評估機構簽訂資源資產評估協議(合同),明確評估對象的類型范圍、評估基準日、評估目的要求和期限、雙方的權利義務以及違約責任等。
第三十二條 評估小組和專業機構應按照相關要求,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委托評估的資源資產價值進行評定和估算,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出具資源資產評估結果報告書。
第三十三條 資源資產評估結果報告書必須經評估小組的組長(或評估專業機構具有執業資格的資產評估師)和評估人員簽名,并加蓋印章。評估小組(或評估專業機構)及評估人員對出具的資源資產評估報告書的客觀性、真實性、公正性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自收到評估小組(或評估專業機構)的資源資產評估結果報告書之日起3日內,將資源資產評估結果交由村務監督委員會(監事會、理財小組)審核后,在3日內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完畢后,將資源資產評估結果報告書和審核意見報村務監督委員會(監事會、理財小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黨組織、街道辦審核確認并在街道農村經營管理部門、農村會計代理機構和村監督站備案。
第三十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源資產處置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土地、物資等資源資產進行轉讓、變賣、出借、報廢、報損、發包、租賃、入股投資等行為導致所有權、使用權或經營權變動的活動。
第三十六條 資源資產處置方案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擬定,方案應明確資源資產的名稱、數量、用途和處置種類、條件價格及實施方式等事項,經街道辦審核同意后,報送街道農村經營管理部門、農村會計代理機構和村監督站備案。
第三十七條 資源資產處置涉及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的情形的,應當進行評估,并按照本辦法第三章第二節規定的農村集體資源資產評估制度組織實施。
第三十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土地、物資等資源資產進行轉讓、變賣、出借、發包、租賃、入股投資等處置,應當實行招標或拍賣或平臺交易等公開方式進行。
第三十九條 處置價值在10萬元以下(不含10萬元)的資源資產,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議,并經成員(股東)大會或成員(股東)代表會議討論通過,采取公開競價、公開協商、詢價等方式通過惠州市農村三資平臺或自行組織交易。同等條件下,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股東)享有優先交易權。
第四十條 處置價值在10萬元以上的資源資產,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研究并填報處置申請表,提交成員(股東)大會或成員(股東)代表會議討論通過,經村務監督委員會(監事會、理財小組)、村黨組織審核同意,并報街道辦審核同意后,委托街道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組織交易。為確保以上程序依規推進,可由村(社區)法律顧問對以上程序的合法性提出法律意見。
第四十一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源資產、債權債務核銷,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研究擬定初步方案,報村務監督委員會(監事會、理財小組)、村黨組織、街道辦審核同意后(同時報送街道農村經營管理部門、農村會計代理機構和村監督站備案),提交成員(股東)大會或成員(股東)代表會議表決通過。
第四十二條 公開協商、詢價方式承包(租賃)集體資源資產的,承包費、租金由雙方根據市場價格議定。
第四十三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源資產轉讓、變賣、發包、租賃、入股投資等處置,必須簽訂書面合同,報送街道農村經營管理部門、農村會計代理機構進行審定、備案,同時報村監督站備案。為確保以上程序依規推進,可由村(社區)法律顧問對合同規范性提出法律意見。
第四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設立經濟合同登記簿,詳細登記經濟合同的業務內容、簽署時間、金額、收款時間或付款時間等有關信息,做好合同檔案管理。經濟合同原則上不準外借(復印),確需借用(復印)的,須經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批準并做好登記。
第四十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定期檢查資源資產處置合同的履行情況,公開合同履行情況,并做好到期合同的結算工作。
第四十六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源資產處置結果應當于5日內向成員(股東)公開,及時報送街道農村經營管理部門、農村會計代理機構備案并作相關賬務處理,同時報村監督站備案。
第四十七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采購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資金或政府專項補助資金采購貨物(服務)的行為。
第四十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采購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編制具體方案,經街道辦審核同意后,報送街道農村經營管理部門、農村會計代理機構和村監督站備案。
第四十九條 初步預算金額在5萬元以下(不含5萬元)的資產采購,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理事會討論通過后,經村務監督委員會(監事會、理財小組)審核同意,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采取招投標、競價、公開協商、詢價等方式自行組織采購。
第五十條 初步預算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資產采購,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股東)大會或成員(股東)代表會議通過后,并報村務監督委員會(監事會、理財小組)、村黨組織審核同意,并報街道辦審核同意后,委托街道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進行交易。為確保以上程序依規推進,可由村(社區)法律顧問對以上程序的合法性提出法律意見。
第五十一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采購必須簽訂書面合同,報街道農村經營管理部門、農村會計代理機構和村監督站備案。為確保以上程序依規推進,可由村(社區)法律顧問對合同規范性提出法律意見。
第五十二條 資產采購完成后要及時組織驗收、入庫、登記臺賬,農村會計代理機構作相關賬務處理。并報街道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和村監督站備案。
第五十三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建設工程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集體資金或政府專項補助資金建設的房屋建筑(包括附屬設施及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和室內外裝修工程)、水利設施工程、農村道路工程、土地開發平整工程等建設工程。
第五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工程建設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編制具體方案,經街道辦審核同意后,報送街道農村經營管理部門、農村會計代理機構和村監督站備案。
第五十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建設工程如符合下列標準之一的,必須招標:
(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400萬元人民幣以上;
(二)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
(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
同一項目中可以合并進行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合同估算價合計達到前款規定標準的,必須招標。必須招標的建設工程須經成員(股東)大會或成員(股東)代表會議按法定程序表決通過,并經村務監督委員會(監事會、理財小組)、村黨組織審核同意,并報街道辦審核同意并公告5個工作日無異議后,進入惠州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大亞灣分中心平臺進行招標。為確保以上程序依規推進,可由村(社區)法律顧問對程序的合法性提出法律意見。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建設工程按有關法律法規需要到市、區資源交易機構交易的,從其規定執行。
第五十六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建設工程的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不含400萬元)或者工程的設計、勘察、監理等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不含100萬元)的,經成員(股東)大會或成員(股東)代表會議通過后,并報村務監督委員會(監事會、理財小組)、村黨組織審核同意,并報街道辦審核同意后,進入街道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進行交易。為確保以上程序依規推進,可由村(社區)法律顧問對程序的合法性提出法律意見。
第五十七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建設工程的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萬元以下(不含20萬元),或者以及工程的設計、勘察、監理等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萬元以下(不含10萬元)的,由項目建設單位選定施工單位,經成員(股東)大會或成員(股東)代表會議按法定程序表決通過,經村務監督委員會(監事會、理財小組)、村黨組織審核同意,并報街道辦審核同意,公示5個工作日無異議后,直接發包。為確保以上程序依規推進,可由村(社區)法律顧問對程序的合法性提出法律意見。
第五十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建設工程在施工過程中如因變更或其他原因需追加工程款的,須由建設單位、設計、監理提出,經成員(股東)大會或成員(股東)代表會議按法定程序表決通過,方可實施。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九條 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不招標的;或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及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的;在組織招標過程中弄虛作假、以權謀私的,經查屬實,視其具體情況,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街道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可以依法作出暫停開標或評標、中標無效、重新進行招標等決定,并應及時進行相關信息公告。涉嫌違紀違法的,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六十條 凡由街道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組織交易的經營項目、工程建設項目以及資源資產出租、合作等項目,必須同時準備一份街道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出具的相關交易資料,提交街道農村會計代理機構同步入賬,并報送農村經營管理部門、村監督站備案。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自行組織交易的經營項目、工程建設項目以及資源資產出租、合作等項目,同時準備一份相關交易資料,提交街道農村經營管理部門、農村會計代理機構同步入賬,并報送村監督站備案。
第六十一條 農村集體資源資產交易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其資源資產進行承包、發包、租賃、出讓、轉讓、抵押、拍賣以及利用農村集體資產折價入股等交易行為。
第六十二條 交易的農村集體資源資產包括:
(一)法律法規規定屬于農村集體所有且可交易的耕地、荒地、山嶺、林地、草地、水域、灘涂等土地經營權以及經濟發展用地、公共設施用地等建設用地和其他未利用地的使用權;
(二)屬于農村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
(三)農村集體投資投勞興建和各種合作方式取得的建筑物、構筑物,以及購置的交通運輸工具、機械、機電設備、農田水利設施和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等設施;
(四)農村集體所有的有價證券、債權;
(五)農村集體與企業或者其他組織、個人按照協議及實際出資形成的資產中占有的份額;
(六)農村集體接受國家無償劃撥和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團體及個人資助、捐贈的資產;
(七)農村集體所有的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無形資產;
(八)農村集體企業經營權;
(九)依法屬于農村集體所有或者經營管理的其他資產。
國家投資建設但是歸農村集體實際管理使用的公益設施不屬前款所列農村集體資產,不得交易。
第六十三條 交易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遵循民主決策、平等有償、誠實守信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不得侵犯集體和他人的合法利益。
第六十四條 農村集體資源資產交易按規定分別由街道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組織交易或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自行組織交易。
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含征地留用地)使用權流轉(除租賃外)由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交易。
農村集體資源資產按有關法律法規需要到市、區資源交易機構交易的,從其規定執行。
第六十五條 本辦法第四十條、第五十條、第五十六條的農村集體資源資產交易由街道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組織交易。
第六十六條 未達到由街道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組織交易標的數額的,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自行組織交易,但應按本辦法第七十二條提交相關資料,報街道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審查同意備案后方可進行交易。交易信息要在本村(居)村務公開欄發布,交易的程序和要求參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并接受街道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的指導和監督,交易結果要在本村(居)村務公開欄公示。交易結束后,交易資料需報街道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農村會計代理機構和村監督站備案。
第六十七條 未達到上述標準的資源資產交易,需要委托街道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組織交易的,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經街道辦同意后方可實施并報農村會計代理機構、村監督站備案。
第六十八條 街道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組織的交易通過公開競投、續約交易等方式進行。
農村集體資源資產公開競投交易方式以網上競投為主。
第六十九條 采取續約交易方式交易的,應當按以下要求進行:
(一)原合同到期前六個月內方可發起續約交易;
(二)應當委托具備法定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對續約交易資產進行評估并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股東)或成員(股東)代表會議表決;
(三)續約交易資產價格參考評估價并結合周邊同地段市場價確定;
(四)在原租賃物基礎上新增的建(構)筑物,應當納入續約交易資產范圍;
(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擬定協議續約交易文件,報街道辦初審同意并經農村集體民主表決通過后,報街道辦批準,街道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和本村(居)村務公開欄公示5個工作日無異議后,按照表決通過的續約方案簽訂續約合同。公示期間若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股東)提出異議的,可進行第二次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股東)大會或成員(股東)代表會議表決,表決通過后按程序進行續簽;表決未通過則改為按程序進行網上競投。若原合同簽訂方有異議的,則按擬定續約方案設定的條款,按程序進行網上競投。
第七十條 租賃合同的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
建設用地合作建設項目中,屬于商業、旅游、娛樂用地的,合作年限最高不得超過40年(含建設期限);屬于工業、倉儲及其他非住宅用地的,合作年限最高不得超過50年(含建設期限)。
農村集體依法擁有合作建設地塊使用權(經營權)的年限少于上款規定年限的,合作年限不得超過農村集體依法可使用的年限。
第七十一條 農村集體資源資產公開交易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向所在街道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申報交易意向。街道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應當結合區域產業布局加強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的產業引導,針對交易意向所涉項目的行業、類別和特點,根據區域產業發展規劃、環保要求、安全生產等提供指引。
街道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在收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交易意向申請材料后,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回復。情況復雜的,經街道辦同意可延長5個工作日。
第七十二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在完成交易意向登記后編制交易文件,并逐項進行民主表決。交易文件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擬交易資產的詳細信息(含產權現狀、消防現狀、地理位置、用地性質和現狀照片等信息);
(二)交易方式及競投人資質要求;
(三)交易底價及遞增幅度;
(四)交易保證金數額;
(五)因競得人原因未簽訂合同的,競得人交易保證金的處理方式;
(六)合同期限及合同履約保證金數額;
(七)其他約定事項及違約責任。
交易保證金可由委托方授權街道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代收代退。交易保證金數額控制在資產底價總額的10%-15%,交易底價超過1億元(含1億元)人民幣以上的租賃項目,交易保證金數額按首年租金的10%-15%計算。合同履約保證金數額不得高于合同總金額的10%或首年租金(以成交價計算)的30%。
交易保證金、合同履約保證金具體數額由農村集體在上述范圍內民主表決決定。
第七十三條 擬進行交易的農村集體資源資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委托具備法定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對資產價值進行評估,并將資產評估結果作為基本參考來確定交易底價。評估程序必須按《廣東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規定的程序執行。評估結果應當向本組織全體成員(股東)公布,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
第七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自民主表決通過之日起60日以內向街道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提交以下資料:
(一)相關表格、文件,包括:
1.《農村集體資源資產交易預登記表》;
2.經民主表決通過的《農村集體資源資產交易文件》;
3.《農村集體資源資產交易民主表決情況表》及決議記錄;
(二)農村集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登記證》,若為公司的,必須提供營業執照。
(三)標的物現狀圖片資料或四至圖。
(四)標的物權屬有效證明材料。
(五)交易項目的《評估報告書》或《估價報告書》。
(六)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等有關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超過60日未提交的,必須重新進行民主表決。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需保證提交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第七十五條 街道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負責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交的資料進行審核,對資料齊備且屬于本機構業務范圍的交易事項,應進行受理并登記;對不予受理的,應書面說明理由,資料退還提交人。街道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應當在收到資料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審核內容包括但不僅限于:項目基本情況的真實性、申請資料的完整性、民主表決程序的合規性、競投人資質要求設置的合法合規性及公平性以及產權、消防等項目信息披露情況等。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完成審核的應當書面告知提交人。如交易項目需征求其他行業主管部門意見的,征求意見時間不包含在上述5個工作日內。
第七十六條 街道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自接受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惠州市農村三資平臺網站(農村集體經濟組織400萬以下工程招標、物資采購項目,在惠州市農村三資平臺功能未覆蓋和未發文明確應使用該平臺前,仍在大亞灣農村集體“三資”管理服務平臺交易)、街道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公告欄同時進行信息發布。農村集體同時在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信息公開欄、標的物所在地等處所發布交易公告。公告時間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第七十七條 交易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交易項目基本概況(含產權現狀、消防現狀、地理位置、用地性質和現狀照片等信息);
(二)交易底價、遞增幅度及合同年限等;
(三)競投人資質要求;
(四)報名時間、地點和方式;
(五)交易保證金數額及交納方式;
(六)因競得人原因未簽訂合同的,競得人交易保證金的處理方式;
(七)交易時間、地點和方式;
(八)聯系方式和聯系人;
(九)合同履約保證金;
(十)其他需要公告的內容。
第七十八條 信息公告期間,無正當理由,農村集體不得撤銷交易或變更交易信息。如確需撤銷交易或變更交易信息的,應當于公告結束3個工作日前向街道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提出書面申請,書面申請應當由街道辦出具意見。街道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審核同意后,發布撤銷交易或變更交易信息的公告。
第七十九條 競投意向人應當按交易公告要求向街道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提交資料報名,交納交易保證金,并保證報名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街道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應當對競投意向人的報名資格進行確認并告知確認結果。
第八十條 以公開競投方式進行的農村集體資源資產交易應當遵守以下成交規則:
(一)只有一個競投人的,成交價不得低于底價;
(二)有兩個以上競投人的,按照價高者得的方式成交。
第八十一條 交易保證金統一繳存到街道交易保證金專用賬戶。交易保證金賬戶參照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保證金專用賬戶管理。一份保證金只能參與一宗交易的競投。競投人未能成功競得的,交易保證金在該項目交易結果公示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全額無息原路返還競投人;競得人的交易保證金在合同簽訂后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全額無息原路返還給競得人,或按照交易公告約定轉為合同履約金或其他保證金。如競得人拒簽《農村集體資源資產交易確認書》,或在競投結果公示后5個工作日內,因競得人原因,競得人未按時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合同,且雙方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的,視為競得人自動放棄競得資格,其交納的交易保證金由街道按公告約定一次性全額轉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權予以處理。
第八十二條 完成平臺交易后,街道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應當組織交易雙方簽訂《農村集體資源資產交易確認書》,并將交易結果在惠州市農村三資平臺網站(在惠州市農村三資平臺網站功能未覆蓋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工程招標、物資采購在大亞灣農村集體“三資”管理服務平臺)、街道辦、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及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范圍內進行公示,公示內容主要為:交易項目名稱及概況,成交價格,成交時間,競得人,公示期限,投訴受理機構和聯系方式,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有異議的,按照第八十七條、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辦理。
第八十三條 公示期間無異議的,公示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交易雙方到街道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簽訂合同。合同簽訂后,在惠州市農村三資平臺網站、街道辦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及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公開欄發布交易結果公告。
第八十四條 交易成功后,街道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應對交易項目的相關資料進行整理,歸檔備查。
第八十五條 下列農村集體資源資產禁止交易:
(一)處置權限有爭議的;
(二)已實施司法、行政等強制措施的或已設立抵押權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
(三)合同、契約約定的期限內不得交易的;
(四)出讓方提交資料不全或弄虛作假的;
(五)未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股東)大會或成員(股東)代表會議同意通過的;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明文禁止交易的。
第八十六條 在交易過程中,出現以下特殊情況之一導致無法正常交易的,交易服務機構可以作出延期交易、中止交易的決定,并及時進行相關信息公告:
(一)因不可抗力導致無法正常交易的;
(二)第三方對本次交易提出異議,且確有證據的;
(三)競投人有弄虛作假、串通競投、行賄、敲詐勒索、威脅他人等嫌疑,需調查確認的;
(四)其他導致交易無法正常進行的特殊情況。
第八十七條 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服務機構進行交易過程中,發生產權流轉交易糾紛的,當事人可以向街道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或者街道辦申請調解,也可以依據合同的約定申請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十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資金管理納入各街道農村會計代理機構實行“統一代理、分戶核算”。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委托,各街道農村會計代理機構代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金的監督、管理和核算。
第八十九條 各街道農村會計代理機構設立會計員、出納員、檔案管理員崗位,負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日常財務、會計、固定資產、會計檔案、合同等管理工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須設置報賬員1名,負責將本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日常財務收支送達到街道農村會計代理機構結報。
第九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收支應嚴格實行預決算管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必須堅持“統籌兼顧、量入為出、增收節支”的管理原則,兼顧國家、集體、個人三者利益關系,充分聽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股東)對發展經濟、增加收入、節約開支的合理化建議,根據區財政部門統一制定的年度綜合預決算模板編制預決算。
第九十一條 資金預決算包括年度綜合預決算和單項預決算,其中“一事一議”籌資項目、工程建設項目及其他重大項目應當實行單項預決算。
第九十二條 年度綜合預算分為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
收入預算內容包括:生產經營收入、土地發包及上繳收入、物業出租和對外投資等經營性收入,以及各級財政補助收入等;
支出預算內容包括:行政管理性支出、公益事業性建設支出、經營成本(費用)性支出、福利性支出、收益分配和其他支出等。
第九十三條 嚴格預算執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支出應當嚴格按照年度綜合預算方案執行,年度執行中需調整的,應按年度綜合預算方案編制的流程辦理。預算外開支金額較大的項目,必須先提交成員(股東)大會或成員(股東)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后追加預算,并報街道農村財務管理部門備案。超出預算核定額度的開支須在村務公開欄公開,接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股東)監督,向村監督站備案。
第九十四條 年度綜合決算是對年度綜合預算方案中收支事項的年度預算執行情況進行結算。
第九十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在當年1月底前完成年度綜合預算方案和上一年度決算方案編制工作。資金預算編制、調整和決算報告應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班子討論提出,經村務監督委員會(監事會、理財小組)審核修訂,提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股東)大會或成員(股東)代表會議(經授權)決議通過后,在村務公開欄公布,接受成員(股東)監督,并報街道農村財務管理部門、街道農村會計代理機構和村監督站備案。
第九十六條 街道農村財務管理部門、農村會計代理機構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編制預決算,對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定期專項檢查,年終對決算進行審核。
第九十七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原則上只準開設一個銀行基本賬戶,用于辦理日常轉賬結算和現金收付,除土地補償費繳存專門賬戶外,其他收入款項必須先繳存基本賬戶后方可使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銀行存款賬戶納入街道農村會計代理機構管理,實行票、款、章分別保管的管理原則。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預留銀行印鑒卡中留存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專用章和街道農村會計代理機構負責人、出納員私章。
第九十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銀行存款基本賬戶只供本單位在日常經濟往來業務中使用,不得出租、出借給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
第九十九條 一切現金收入和支出必須嚴格執行《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制定的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做到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股東)審核、負責人把關、報賬員辦理、街道農村會計代理機構入賬,并接受各級農經主管部門檢查和村監督站及群眾監督。
第一百條 嚴格執行庫存現金限額制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一切收入原則上不得收取現金,但小額零星收入或確實無法轉賬而收取的現金,在收到現金后3個工作日內必須存入經街道農村會計代理機構備案的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銀行存款基本賬戶,實行收支兩條線,不準坐收坐支,不準公款私存,不準私設小金庫。
第一百〇一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單位之間往來結算業務金額在1000元以上的采用銀行轉賬,不得現金支付,定期核對現金、有價證券及銀行存款,做到賬實相符。
第一百〇二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貨幣資金實行賬款分離管理。現金、支票、印鑒、有價證券等必須專人分開保管,并做好使用登記。
第一百〇三條 加強大額現金支出管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支出原則上要實行銀行轉賬方式,現金支出嚴格執行《現金管理暫行條例》。一個年度內向同一主體支付5筆以上(含5筆)、單筆超過1000元(含1000元)的經費支出和工程建設、固定資產采購、農戶分配等大額支出,須采取轉賬方式支付。人員工資、人員補助應實行銀行代發。
第一百〇四條 嚴格控制備用金,備用金的限額由各村(居)、村(居)民小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街道代理會計服務機構根據村規模和經濟條件協商確定并寫入財務管理制度,杜絕挪用公款、白條抵庫。
第一百〇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各項經營收入、發包及上交收入、出租收入等都必須嚴格執行《現金管理暫行條例》規定。財務支出應遵循“保證重點、兼顧一般、勤儉節約、支出合理”的原則。
第一百〇六條 規范資金收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一切收入原則上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轉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銀行開設的基本賬戶,按稅法規定應納稅的收入應依法納稅。報賬員收取的零星收入必須在收到款項后3個工作日內存入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銀行基本賬戶,非報賬員收取的日常零星收入必須在收到款項后3個工作日內與報賬員結清,并送存本集體經濟組織的銀行基本賬戶。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入包括:經營收入(銷售、出租、勞務等)、發包及上交收入(土地、魚塘、果園、山林等)、補助收入(上級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撥付的日常行政運行經費等)、其他收入(利息、盤盈、違約金等)、投資收益等。其中,上級(財政)部門撥付的或成員籌資籌勞、接受捐贈且專門用于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村道修建、植樹造林、公益事業性建設、農業綜合開發等項目資金列為“一事一議”專項資金,嚴格專款專用,嚴禁挪用。
第一百〇七條 嚴格支出管理。支出必須履行規定程序和相關手續,每筆支出須由經手人、多位知情證明人簽名,同時提交村務監督委員會(監事會、理財小組)審核同意后,報分管財務負責人審批,審批手續完善后由所在村報賬員到街道農村會計代理機構報賬。專項資金支出應按專項資金管理規定進行審批,嚴格專款專用。報銷時除附上正常支出的原始憑證外,還應在報銷單上注明費用所使用的專項資金名稱、后附專項資金相關文件。按規定需經成員(股東)大會或成員(股東)代表會議決定的事項,報賬時須將會議相關材料復印件加蓋公章隨同報銷憑證辦理結報手續。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支出包括:行政管理性支出(報酬、辦公費、差旅費等)、經營成本性支出(如銷售、出租)、其他支出(如利息、盤虧、違約金)、農戶分配支出、公益福利事業性支出等。
第一百〇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強化債權債務管理,建立債權債務登記臺賬,每年對債權債務進行一次全面清查核實,及時調整變更數目,做到賬實相符。債權債務的清查結果要在村務公開欄上公布。
第一百〇九條 不得以集體名義為個人或非集體直屬企業提供擔保,或以集體資產為個人或非集體直屬企業提供擔保。
第一百一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加強債權追收力度,及時向債務人發送催收欠款通知書并取得債務人的書面確認,若債務人拒絕書面確認的,可在債權訴訟時效內,通過公告送達等合法送達方式送達,確保訴訟有效。必要時,應當通過司法程序追討。
第一百一十一條 因債務單位關閉、破產,通過民事訴訟無法追還,或債務人失蹤、死亡,既無遺產可以清償,又無義務承擔人等確實無法收回的債權,經成員(股東)大會或成員(股東)代表會議審議通過后,可作賬務核銷處理。賬務核銷要實行賬銷案存,并將相關事實和審議手續完備的相關資料提交街道農村會計代理機構作賬務處理。因個人因素造成的呆賬、壞賬損失,應追究其賠償責任。
第一百一十二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嚴格控制債務發生,按期償還各項債務。確因經濟發展需要貸(借)款,應進行充分的科學論證,實行集體決策和嚴格審批,貸(借)款事項應提交成員(股東)大會或成員(股東)代表會議審議決定,并將方案和審議情況材料提交街道辦備案,接受監督。
第一百一十三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屬企業,包括全資持有、直接或間接擁有半數以上表決權等能夠控制的被投資企業,其資產要進行清產核資,并登記入賬。
第一百一十四條 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資持有的被投資企業,要將其清產核資后生成的資產負債表,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資產負債表相關科目進行合并,同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被投資企業之間的債權和債務項目要相互抵消;并調減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長期投資和被投資企業的所有者權益,差額計入公積公益金。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直接或間接擁有半數以上表決權等能夠控制的被投資企業,在清產核資后,應將所有者權益按投資比例對應調整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長期投資,差額計入公積公益金。
第一百一十五條 每年年末,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根據所屬企業個別財務報表數據,將所有者權益按投資比例對應調整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長期投資,差額計入公積公益金。
第一百一十六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制度》以及本辦法的相關規定,及時制定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并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務監督委員會(監事會、理財小組)審核后報街道農村經營管理部門、農村會計代理機構、村監督站備案。
第一百一十七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必須嚴格管控開支審批權限,完善開支審批手續。開支審批限額必須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制定的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執行;重大的開支,如資源、資產出租、出讓,大型固定資產購建、收益分配、基本建設等,必須由成員(股東)大會或成員(股東)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后按程序辦理。
第一百一十八條 一切開支必須取得符合規定的原始憑證,列明開支用途,必須經手人、證明人簽名,財務負責人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務監督委員會(監事會、理財小組)審核,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審批后,方可報銷。
第一百一十九條 原則上不得公款私借給個人,非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股東)不準借款。特殊原因確需出借的,需按章程規定的審批程序進行,分別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股東)大會或成員(股東)代表會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班子成員集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審批,各級審批金額由章程規定,同時實行借款抵押、質押等擔保制度和審批人責任制。所借款項必須明確歸還日期,對前欠未清的一律不得再借。
第一百二十條 因公出差確需借款的,要在業務完畢或出差回來后3天內辦理結算手續和清還借款,最長不得超過7天,如有特殊情況,必須辦理續借手續。
第一百二十一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取得收入時,須開具真實、合法的票據。對于辦理行政事業單位收款和內部往來結算時,應使用由區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收款收據。
第一百二十二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款收據、現金支出憑單等票據實行使用登記制度。指定專人負責票據的領用、登記、使用、結報、核銷工作。收款收據要求區財政部門統一印制,連號連本使用,使用完的收款收據存根經核查后存檔保管。支出票據應當月結清,凡超過兩個月未結報的支出票據應寫明原因,無特殊原因的不得再審批報賬。
對確因客觀情況不能取得合法、規范票據的小額支出,如慰問費、撫恤金、獎(助)學金和喪葬補助支出等,應使用區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現金支出憑證,嚴禁使用“白條”記賬。
第一百二十三條 街道會計代理服務機構有權拒絕不真實、不合法、內容不完整的原始憑證,提出處理意見,并視情形輕重決定是否報告街道相關部門。
第一百二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會計檔案由農村會計代理機構統一保管。每年形成的會計檔案,由檔案員負責按歸檔要求整理立卷,裝訂成冊,編制檔案保管清冊。計算機記賬形成的賬簿,報表應定期打印出紙質的會計檔案,年終時統一歸檔保管,同時采用磁盤或光盤等介質保存電子會計檔案。
第一百二十五條 會計檔案原則上不得借出。接受上級農經主管部門、紀檢監察部門、財政部門、審計部門、公安部門、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檢查或調查取證時,由街道農村會計代理機構按相關程序提供檔案資料。
第一百二十六條 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及銷毀程序按《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執行,財務檔案保管期滿需銷毀的,應編制財會檔案銷毀清單,報街道農村經營管理部門批準,并派人監銷。
第一百二十七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股東)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有質疑的,經當事人書面向村務監督委員會(監事會、理財小組)申請,審議后召開成員(股東)大會或成員(股東)代表會議表決,通過后報村(居)委會和街道辦分管農經的主要領導審批,由村務監督委員會(監事會、理財小組)指派3至5名村民代表到街道農村經營管理部門、農村會計代理機構對所質疑的事項進行專項查閱、核實。
第一百二十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活動自覺接受成員(股東)監督,應按照《廣東省村務公開條例》規定的項目內容定期及時公開,公開方式包括月度公開、年度公開、專項公開。公開內容包括但不限于資產負債表、收入支出情況表、收益及收益分配表等。公開的內容要全面、明晰、細化,包含專項經費的管理與使用等情況。
第一百二十九條 村干部在正確行使權力的同時,要自覺接受監督,支持村務監督委員會(監事會、理財小組)行使好下列監督權:
(一)有權對財務公開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并對財務公開中發現的問題提出處理建議;
(二)有權代表群眾在指定地點查閱審核有關財務賬目;
(三)有權向街道紀工委直接反映本村有關財務管理中的問題;
(四)有權參與和監督村級財務預算、財務制度的制定實施等。
第一百三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必須堅持財務公開制度,每月將本月發生的各項收支業務逐筆張榜或通過掛網等方式公布,對群眾提出的問題,村(居)兩委應及時答復,妥善處理。
第一百三十一條 加強財務經濟活動審計監督。具體審計監督工作由街道辦組織每年委托第三方中介機構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濟活動情況進行審計。每年的審計監督對象不得少于轄區內的30%。審計結果要及時公布。
第一百三十二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存在以下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扣減薪酬或者績效獎金、建議罷免等處理;給集體經濟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不按本辦法規定進入交易服務機構公開交易的;
(二)對標的金額、面積、期限等進行分拆,以規避進入上一級交易服務機構公開交易的;
(三)交易過程中存在隱瞞事實、提供虛假資料等行為的;
(四)不按規定履行民主表決程序的;
(五)擾亂交易秩序、影響交易正常進行的;
(六)交易后不按規定簽訂合同的;
(七)故意設置障礙不履行合同的;
(八)存在行賄、受賄行為的;
(九)其他影響交易公開、公平、公正的行為。
第一百三十三條 街道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的相關工作人員違反工作紀律和要求,采取串通、瞞騙等不正當手段,影響農村集體資源資產交易活動的公平性和公正性的,視行為情節輕重,由其行政主管部門給予紀律教育、通報批評、轉崗或辭退等處理;給交易一方或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一百三十四條 對檢舉揭發農村集體資源資產交易過程中侵占、損害農村集體資源資產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由有關部門依法查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一百三十五條 街道辦應認真履行監督和服務職責,督促轄區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規定入場交易;建立農村集體資源資產交易違法違規不良行為記錄公示和管理制度。
第一百三十六條 村(居)委會主任為各村(居)集體資源資產入場交易的第一責任人,如發現該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存在未按規定進場交易的行為,由有關部門對該村(居)委會主任給予警告和通報批評,同時取消其當年評先評優資格。
第一百三十七條 相關工作人員不認真執行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有關制度,存在管理不規范、程序不合規等不作為或亂作為問題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限期整改,并對相關責任人予以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黨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一百三十八條 社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源資產資金管理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一百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惠州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一百四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原《大亞灣區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辦法(試行)》(惠灣管〔2018〕39號)同時廢止。
附件:1.《農村集體資產資源交易申請及發布表》
2.《大亞灣開發區農村集體資產采購申請表》
3.《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建設工程申請表》
附件1
農村集體資產資源交易申請及發布表
編號: 填報時間: 年 月 日
農村集體經濟 組織名稱 | 法人代表 | ||||||
資產名稱 | 資產編號 | 單元號 | |||||
資產地址 | 占地面積 | 建筑面積 | |||||
資產類型 | 資產用途 | ||||||
合同年限 | 起止時間 | ||||||
交易低價 | 交易保證金 | ||||||
遞增方式 | 交易方式 | ||||||
資產資源 評估情況 | 委托專業機構 | 機構名稱: | |||||
評估價格: | |||||||
評估費用: 支付方式:□ 受讓方支付 □委托方支付 | |||||||
自行評估 | 評估價格: | ||||||
資產資源爭議 | □有 □無 | ||||||
(需提交農村集體資產資源評估審核表) | |||||||
聯系人 | 聯系電話 | ||||||
民主監督程序 | 10萬元以上 | (需提供《大亞灣開發區農村集體資產資源交易民主表決書》) | |||||
10萬元以下(不含10萬元):村務監督委員會(監事會、理財小組)意見 | 村務監督委員會(監事會、理財小組)意見: 簽名: 年 月 日 | ||||||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意見 |
簽名: (蓋經濟合作社或經濟聯合社章): 年 月 日 | ||||||
村(社區)法律顧問意見 | 簽名: 年 月 日 (備注:對程序合法性及合同規范性提出法律意見) | ||||||
村委會意見 | 簽名: (蓋村委會章): 年 月 日 | ||||||
街道辦意見 |
簽名(蓋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大亞灣開發區農村集體資產采購申請表
申請單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名稱及蓋章) 申請時間: 年 月 日
項目序號 | 1 | 2 | 3 | 4 |
項目名稱 | ||||
規格型號 | ||||
主要技術參數 | ||||
參考單價(元) | ||||
采購數量 | ||||
采購預算金額合計(元) | ||||
計劃購置時間 | ||||
計劃采購地址 | ||||
備注 | ||||
采購人 | 姓名: | 聯系電話: | ||
手機: | 傳真: | |||
5萬元以下(不含5萬元)經村務監督委員會(監事會、理財小組)討論后 | 村務監督委員會(監事會、理財小組)意見: 簽名: 年 月 日 | |||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意見: 簽名: (蓋經濟合作社或經濟聯合社章): 年 月 日 | ||||
5萬元以上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成員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后 |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意見: 簽名: (蓋經濟合作社或經濟聯合社章): 年 月 日 | |||
村委會意見: 簽名: (蓋村委會章): 年 月 日 | ||||
村(社區)法律顧問意見(對程序合法性及合同規范性提出法律意見): 簽名: 年 月 日 | ||||
街道辦意見: 采購方式:□最低評標法 □競爭性談判 □公開招標 □其他: 簽名: (蓋章): 年 月 日 |
附件3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建設工程申請表
申請單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名稱及蓋章) 申請時間: 年 月 日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名稱(申請方) | |||
工程項目名稱 | |||
工程項目簡介 | |||
工程項目建設 起止時間 | |||
工程核價 評估情況 | 委托專業機構 | 機構名稱: | |
評估價格: | |||
評估費用: 支付方式:□受讓方支付 □委托方支付 | |||
自行評估 | 評估價格: | ||
交易條件 | 招標方式 | □進場公開招標 □自行組織招(邀)標 □直接發包(施工單位: ) | |
交易保證金設定 | □不需繳納保證金 | ||
□需保證金,金額為: | |||
合同價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分期支付 | ||
項目負責人 | 聯系電話 | ||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及國務院關于《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的 |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意見: 簽名: (蓋經濟合作社或經濟聯合章): 年 月 日 | ||
村委會意見: 簽名: (蓋村委會章): 年 月 日 | |||
村(社區)法律顧問意見(對程序合法性及合同規范性提出法律意見): 簽名: 年 月 日 | |||
街道辦意見: 簽名: (蓋章): 年 月 日 | |||
工程的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以及工程的設計、勘察、監理等在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 |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意見: 簽名: (蓋經濟合作社或經濟聯合章): 年 月 日 | ||
村委會意見: 簽名: (蓋村委會章): 年 月 日 | |||
村(社區)法律顧問意見(對程序合法性及合同規范性提出法律意見): 簽名: 年 月 日 | |||
街道辦意見: 簽名: (蓋章): 年 月 日 | |||
工程的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萬元以下以及工程的設計、勘察、監理等在10萬元以下的 |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選定的施工單位:( ) | ||
提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會議或成員會議表決記錄 | |||
提交“選定施工單位事項公告5個工作日”的照片和記錄 | |||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意見: 簽名: (蓋經濟合作社或經濟聯合章): 年 月 日 | |||
村委會意見: 簽名: (蓋村委會章): 年 月 日 | |||
村(社區)法律顧問意見(對程序合法性及合同規范性提出法律意見): 簽名: 年 月 日 | |||
街道辦意見: 簽名: (蓋章): 年 月 日 |
附件:
主辦單位:惠州大亞灣開發區黨工委管委會綜合辦公室
網站標識碼:441390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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