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WGGS-2013-003
惠灣辦〔2013〕158號
關于印發大亞灣開發區扶持漁村集體經濟
轉型發展暫行辦法的通知
澳頭、霞涌街道辦,區屬有關單位:
《大亞灣開發區扶持漁村集體經濟轉型發展暫行辦法》業經區管委會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惠州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辦公室
大亞灣開發區扶持漁村集體經濟
轉型發展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壯大漁村集體經濟實力、增加漁民收入,推動漁村集體經濟轉型發展。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資金安排及范圍
第二條 設立扶持漁村集體經濟專項發展資金,在區內涉海項目及用海用島收益中,由區財政每年安排1000萬元經費,專門用于當年度各漁村戶籍漁民生活補貼發放、漁民技能培訓和扶持漁村集體經濟轉型發展項目。其中一次性安排財政資金700萬元,用于扶持全區7個傳統漁村(每個漁村100萬元)建造休閑漁船或交通運輸船,作為漁村集體經濟經營項目,資金使用和政府資助經營項目由區海洋與漁業分局監督。
第三條 對能組織指導漁民發展轉產轉業,發展現代漁業、深海捕撈、海上垂釣,能協助當地政府管理漁業生產的漁業協會,經區海洋與漁業、民政部門批準認定后,且正常運行一年以上的,給予一次性補助10萬元。
第四條 鼓勵漁村漁民成立股份經濟聯合社或股份制專業合作社主導申報轉產轉業項目或參股發展高科技養殖、遠洋捕撈的,經區管委會批準,可獲以下扶持:
(一)漁村漁民股份經濟聯合社主導或與企業合資合作申報工廠化養殖建設項目,水產品加工、水產品銷售市場建設、休閑漁業以及其它實體經濟等建設項目,經批準,給予一定的資金扶持。
(二)漁村漁民股份經濟聯合社申請發展深水網箱養殖項目,經區管委會批準,每組深水養殖網箱補助40萬元。
第五條 漁人碼頭二期食街商鋪經濟收益統籌用于各漁村集體經濟發展。
第三章 項目申報及評審
第六條 建設項目申報,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項目實施單位可在每年的1月和6月書面向海洋與漁業部門提出項目申請(漁村集體經濟組織申報的項目,須提供村民代表大會決議和當地街道辦意見),由區海洋與漁業部門牽頭,會同區工貿、財政、紀檢監察等部門組織專家進行評審。根據評審意見,由區海洋與漁業、財政部門進行審核后,在大亞灣開發區政府網上公示。經公示無異議后,報區管委會審定。
(二)建設項目申報需提供如下材料一式四份:
1.書面申請書;
2.項目可行性報告;
3.項目實施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組織證明書原件和復印件或工商營業執照原件和復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4.企業和專業組織協會申報的項目,還須提供上一年度的財務審核報告書和與當地漁戶簽訂項目帶動合同、勞動就業合同、身份證復印件;
5.其它證明材料。
第七條 漁村村委會提出書面申請經所在街道辦審核同意后,報區海洋與漁業部門,由區海洋與漁業部門組織工貿、財政、紀檢等部門及專家進行初審,評審通過后報區管委會審定,具體評審標準另行制定。
第四章 監督及處罰
第八條 建設項目資金撥付和使用,按下列程序操作:
(一)資金使用管理項目實施單位要與區海洋與漁業部門簽訂項目資金使用承諾書,確保項目資金專款專用,嚴禁挪用、擠占、截留。
(二)項目實施過后,每年接受區海洋與漁業、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組成的聯合小組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和審計。
第九條 任何單位及個人提供虛假材料騙取扶持資金的,一經發現,責令其退還資金,情節嚴重觸犯法律法規的,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條 本辦法僅適用于惠州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管轄的漁村建設項目。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
附件:項目資金申報審核表
附件
項目資金申報審核表
項目申報單位 | 地 址 | ||
法人代表 | 聯系電話 | ||
投資規模 | |||
項目內容摘要 | |||
街道辦意見 | 蓋 章 年 月 日 | ||
專家評審意見 | |||
海洋與漁業部門 審核意見 | 蓋 章 年 月 日 | ||
財政部門審核意見 | 蓋 章 年 月 日 | ||
區管委會審批意見 | 蓋 章 年 月 日 |
抄送:區委各部委辦,區紀委,區法院,區檢察院。 |
惠州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辦公室 2013年9月11日印發 |
相關稿件:
附件:
主辦單位:惠州大亞灣開發區黨工委管委會綜合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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