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管委會議事規則
一、區管委會常務會議制度。原則上每月召開2次,月初和中旬各召開1次。
二、區管委會主任辦公會議制度。在區管委會常務會之前1小時召開,主要是區管委會黨組成員溝通情況,研究工作。
三、區招商項目聯審制度。與區重點項目建設推進會結合起來召開,此項制度由區工貿局負責完善。
四、專題經濟座談分析會制度。每季度召開一次專題會議,分專題對外經貿、港口物流、房地產、城市建設、新興產業等問題進行分析研究。
五、文件簽批制度。以區管委會名義報送市政府的請示、報告和以區管委會名義發布的公告、通告,由區管委會主任簽批。以區管委會名義報上級主管部門的文件或下發各街道辦、各部門屬于分管業務范圍內的文件,由區分管領導簽批。
六、工作匯報制度。區管委會實行層級管理制度,各部門負責人向區分管領導匯報工作;區分管領導向區管委會主任匯報工作;區直部門一些重點工作或突發事件需向區管委會主任匯報的,必須事先向區管委會分管領導匯報。
七、工作把關制度。區分管領導對各自分管的工作要嚴格把關,承擔責任,對報請區管委會決策事項必須提出明確意見;未經區分管領導閱簽和提出明確意見的事項,區管委會不予研究決策。
八、預算外資金管理制度。預算外追加資金在10萬元以下的,由分管財政的區領導審批;10-30萬元由區管委會主任審批;30萬元以上提交區管委會常務會議審批。會議要求,區財政局要將預算外資金使用情況每季度在區管委會主任辦公會匯報,并報告區委常委會。
九、人事錄用選調通報制度。區人社局要將管委會系統招考錄用和選調人員情況每季度在區管委會主任辦公會上匯報,并報告區委常委會。
十、基層調研制度。區管委會黨組成員每周要安排半天時間到基層進行調研,廣泛接觸群眾,了解情況,解決問題,掌握動態。
十一、會議計劃制度。召開會議要增強計劃性,區管委會一些常規的決策性會議要相對明確時間,便于相關單位作好準備和相關安排。會議時間要科學把握,提倡開短會,控制會議時間。
十二、決策效率制度。區分管領導要敢于現場拍板,現場解決問題。把握不了的問題,可經請示區管委會主任同意后現場予以解決,以提高工作效率。決策性會議紀要的撰寫和簽批要提速,一般專項工作會議紀要要求會后1周內印發;對議題較多或涉及問題較專業的會議如區管委會常務會、區規劃委員會等會議紀要要求會后10天內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