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WGGS-2015-008
惠灣管辦〔2015〕25號
各街道辦事處,區屬各有關單位:
《大亞灣區促進創客發展扶持辦法(試行)》業經區管委會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惠州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辦公室
2015年12月11日
大亞灣區促進創客發展扶持辦法(試行)
為促進創客發展,匯聚創新創業資源和人才,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激發創業創新活力,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根據《科技部關于印發〈發展眾創空間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5〕297號)、《區委區管委會關于加快創新驅動發展的實施意見》(惠灣委發〔2015〕1號),制定本扶持辦法。
一、建立完善眾創空間
(一)支持各類機構建設眾創空間。對新建、改造便利化、全要素、開放式的眾創空間,獲區級以上認定的,予以最高500萬元的資助。
(二)支持眾創空間減免租金為創客提供創新創業場所。對獲認定的單個眾創空間,予以最高100萬元資助。
(三)支持眾創空間完善軟件、硬件設施,提升服務功能和服務能力。對眾創空間用于創客服務的公共軟件、開發工具和公用設備等,予以不超過購置費用、最高300萬元資助。
(四)眾創空間用地優先安排。
二、強化創客公共服務
(五)支持各類機構充分應用互聯網技術,實現創新、創業、創投、創客聯動,線上與線下、孵化與投資相結合,構建開放式的創新創業綜合服務平臺。對獲區級以上認定的服務平臺予以最高300萬元一次性資助。
(六)支持創客向各類機構購買科技服務。獲認定的眾創空間可申請科技創新券,用于創客購買科技服務,單個眾創空間年度申請額度最高100萬元。
(七)支持科研設施向創客開放。政府建設的科技基礎設施,以及利用財政資金購置的重大科學儀器設備按照成本價向創客開放。支持企業、學校和科研機構向創客開放其自有科研設施。
(八)拓寬創客融資渠道。鼓勵金融機構創新,支持金融機構開展創客服務以及信用體系建設、投貸聯動等服務項目,為創客提供綜合金融服務;鼓勵企業孵化機構、眾籌平臺等開展創客導師輔導、創客產品推廣、知識產權融資等服務;鼓勵銀行等金融機構為創客提供個人擔保貸款、知識產權質押貸款、股權質押貸款等融資服務。
三、營造創客文化環境
(九)營造創新、開放、互聯、共享的創客創新文化氛圍。支持基于開放源代碼許可協議的軟件、硬件開發,鼓勵軟件、硬件供應商向創客開放接口、平臺和開發工具,促進創客加入和集聚。
(十)鼓勵創客開展商業模式創新。鼓勵創客在互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新技術框架下,開展產品眾籌、研發眾包等商業模式創新。加大涉及創客活動的行政審批清理力度,保留的行政審批應當依法公開,公布目錄清單。
(十一)支持創客交流活動。支持各類機構在大亞灣區組織創客交流活動,鼓勵國際國內創客、創客團隊、創客組織在大亞灣區舉辦創客交流活動。對事前在我區報備、有影響力的區域性交流活動,根據活動實際發生合理費用情況予以最高300萬元事后資助。
(十二)支持創客組織、創客服務行業組織等民間非營利組織發展。鼓勵其承接政府轉移職能,提供公益性培訓、咨詢、研發和推介等服務。對事前在我區報備的服務項目,根據項目實際發生合理費用情況予以最高100萬元事后資助。
(十三)支持社區和社會機構,利用社區活動中心、社區圖書館等公共活動場所提供小型開發工具和展示空間,營造創客社區網絡。
四、培育創客人才隊伍
(十四)支持創客、創客團隊在大亞灣發展。對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技術水平國內國際領先、具備產業化條件且在我區登記注冊獨立法人企業的創客個人、創客團隊項目,分別予以最高50萬元一次性資助。
(十五)鼓勵學校開設各類創客教育課程,建設創客實踐室,推廣創客教育。對經認定的創客實踐室予以一次性最高100萬元資助。
五、加強財政資金引導
(十六)在區科技資金中設立創客專項,對創客空間、創客項目、創客服務、成果轉化和創客活動予以支持。資金管理參照《大亞灣區科技資金管理辦法》。
(十七)創新財政投入方式。充分利用財政資金的引導功能和杠桿效應,全面撬動銀行、保險、證券、股權基金等資本市場各種要素資源投向創客發展。
(十八)支持社會資本發起設立創客投資基金。通過階段參股、收益讓利、風險補償和投資保障等方式,引導創投機構投資創客項目和創客初創企業。
(十九)同一項目(團隊、個人)對本試行辦法規定的優惠政策與我區其他優惠政策不重復享受。
(二十)本試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天后實施,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