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WGGS-2016-004
惠灣管〔2016〕42號
各街道辦事處,區屬各單位:
現將《惠州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管理實施細則》《惠州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公共租賃住房租金補助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徑向區住建局反映。
惠州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2016年9月12日
惠州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大亞灣區住房保障體系,加強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管理,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45號)、《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1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嚴格執行住房保障政策規定的通知》(建保〔2012〕105號)和《廣東省城鎮住房保障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81號)等規定,結合大亞灣區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大亞灣區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劃、建設、籌集、配租、管理及監督依據《惠州市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管理辦法》和本實施細則執行。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大亞灣區是指大亞灣區澳頭、西區和霞涌街道轄區內。
第四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公共租賃住房(以下簡稱公租房),是由政府投資組織建設和管理,限定建設標準和租金水平,或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會力量投資建設,限定建設標準,租金市場化,納入公租房管理體系,面向在大亞灣區內生活或工作符合條件的住房困難家庭或個人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五條 區住建局是大亞灣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公租房規劃、任務督辦、制度建設、房源籌集、監督管理、項目建設前期準備和房源配租等工作。
區工貿局負責公租房建設項目審批、制定公租房租金標準,爭取中央預算內資金等工作。
區財政局負責籌集和安排公租房建設資金、公租房租賃補助資金和公租房維護管理資金;應當建立與住房保障需求相適應的資金保障機制,將住房保障資金和住房保障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區國土分局在編制住房用地計劃時,應當對保障房用地供應計劃單列。對其中需要使用新增建設用地的,在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中單列,保障房用地供應計劃應當與年度土地供應計劃相銜接,用地供應后,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用地性質。
區公安局負責核查申請家庭戶籍及車輛情況等工作。
區人社局負責核查申請家庭社會保險繳納情況等工作。
區統計局負責提供城鎮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情況等工作。
區地稅局負責核查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家庭成員名單需由申請人提供)個人所得稅納稅情況等工作。
區房管局負責公租房申請人住房情況的核定工作。
區住房保障服務中心負責組織調查轄區公租房保障對象數量和房源需求狀況,組織開展需求申報、收入核查等基礎性工作,將公共租賃住房小區納入所在街道、居委會統一管理;負責公租房的配租、檢查等相關工作。負責公租房(政府投資)后續管理工作。后續管理工作具體包括:租戶入住手續辦理、租戶動態管理、租戶租金收取、對物業管理公司的監管、房屋質量保修期外維修,協助區住建局調查處理住房保障類的信訪、投訴等問題,并對不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租戶進行清退等工作。
區代建局負責公租房項目建設,將竣工驗收合格的公租房及相關工程資料移交區住房保障服務中心。
區民政局負責本轄區公租房申請人收入情況復審核定等工作。
街道辦事處和居委會負責本區城鎮戶籍住房困難家庭或個人住房保障申請的受理和初審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做好轄區住房保障相關工作。
第六條 申請政府建設的公租房原則上以家庭為申請單位,每個家庭指定1人為申請人,其他家庭成員為共同申請人;單身人士申請公租房的,本人為申請人。
第七條 申請政府建設的公租房的家庭和個人,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大亞灣區生活或工作的具備本區城鎮戶籍住房困難家庭或個人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已取得大亞灣區城鎮居民戶籍;
2.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在大亞灣區無自有產權住房或擁有的自有產權住房建筑面積低于40平方米(擁有自有產權住房的單身獨立申請人除外);
3.區管委會批準的其他條件。
符合本條上款第1目條件的年滿18周歲無自有產權住房的單身人士,可以獨立申請公租房。
(二)在大亞灣區生活或工作的非本區域城鎮戶籍和非城鎮戶籍住房困難家庭或個人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持有本轄區城鎮居住證;
2.在本轄區工作,并在同一用工單位連續工作滿3個月以上,簽訂勞動(聘用)合同滿一年以上;
3.就業單位為申請人或申請人本人連續繳納社會保險滿3個月以上;
4.申請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大亞灣區無房產。
第八條 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公租房申請條件和配租程序由投資主體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規定自行制定,并報區住房保障服務中心備案。
第九條 由政府組織建設的公租房配租。申請、審核、公示、公告、輪候、選房和備案程序如下:
(一)申請。大亞灣區戶籍住房困難家庭或個人的公租房申請,由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社區居委會提出;非本區城鎮戶籍、非城鎮戶籍、不申請住房補助的住房困難家庭和個人,可直接向區住房保障服務中心提出申請,區住房保障服務中心經核實申請人符合條件后進行配租。
申請人對申請資料的真實性負責。按照規定需要由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出具證明材料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出具,并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二)初審。社區居委會應對申請人的戶籍、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等情況進行調查核實,街道辦事處初審,并將初審結果和相關資料報送區住房保障服務中心匯總。
(三)審核。區住房保障服務中心應當在收到申請資料后的7個工作日內分發到相關單位實施并聯復審。區公安、人社、房管、地稅等單位應在7個工作日內向區住房保障服務中心出具申請人的有關財產及收入證明。區住房保障服務中心將復審資料整理歸集后移交區民政局。區民政局對申請人家庭或個人收入進行復審核定,在10個工作日內將核定結果及相關資料返回區住房保障服務中心審核。
(四)公示及登記。街道辦應將初審情況在辦公場所或通過門戶網站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10日。
區住房保障服務中心應將審核結果,通過門戶網站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10日。公示期內,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街道辦、區住房保障服務中心、民政局、房管局應當對異議進行核實,并公布核實結果。
拒不配合審查、經審查不合格或者因公示期內有異議經核實成立的,由街道辦和區住房保障服務中心退回申請,并書面說明理由。
區住房保障服務中心對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申請家庭作為獲得住房保障資格予以登記。
(五)輪候。區住房保障服務中心應按申請登記分類,按照輪候規則公開搖號排序輪候。
輪候的順序。區住房保障服務中心建立住房保障輪候登記冊,將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按照輪候規則,列入輪候登記冊進行輪候,并將輪候信息在政府網站公開。
政府投資建設的公租房輪候具體優先順序如下:
1.持有本區《低保證》、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單親母親、二級以上(含二級)殘疾人員、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孤老病殘人員等重點優撫對象住房困難家庭;
2.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3.城鎮戶籍(除上述第1目、第2目規定的情形外)住房困難家庭;
4.非城鎮住房困難家庭。
已輪候到位的家庭,因房源地理位置等因素放棄本次選房機會,選擇繼續輪候的,保留原排序號,優先進入下一輪選房。連續2次放棄選房資格的,取消輪候資格,視為自動放棄資格。
依法被征收住宅且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不受輪候限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
(六)選房。由區住房保障服務中心根據公租房房源情況組織輪候到位的申請人進行選房。選取房號后簽署《選房確認書》;未及時簽署《選房確認書》的,視為自動放棄本次選房和住房保障資格。
(七)簽訂合同。簽署《選房確認書》的,應在規定時間內簽訂公租房承租合同,繳交規定費用。在規定時間內不簽訂承租合同,或不繳交規定費用的,視為自動放棄本次選房和住房保障資格。
(八)完善建檔。區住房保障服務中心應將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情況予以登記入冊,并對相關數據進行分類統計,建立統一的紙質及電子檔案。
第十條 公租房及其附屬設施、物業可共用部分、共用設施設備的運營管理和維修養護,由區住房保障服務中心負責承擔。未經公租房所有權人同意,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建、重建公租房及其附屬設施。
第十一條 公租房租賃實行合同管理,租賃合同應當明確房屋地址、面積、結構、居住人數、附屬設施和設備狀況、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租金標準及支付方式、租賃期限、房屋維修責任、停止租賃的情形及退出機制、違約責任等內容,承租人應根據合同約定,按時繳交租金及水、電、氣、電視、物業管理等相關費用。公租房租賃合同期限不超過5年。
第十二條 承租人享有按合同約定租賃期限使用公租房的權利,承租期間不得對房屋進行裝修,并負有及時維護、合理使用的責任。因使用不當造成房屋或生活配套設施損壞的,應當賠償;因過失造成責任事故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承租人不得改變公租房用途,不得轉租、分租、出借、空置,不得從事經營活動和違法活動。
第十四條 公租房租金標準由區工貿局會同區住建局、房管局,按照略低于同區域地段市場租金水平確定。
第十五條 承租人的家庭戶籍、人口、收入、資產、住房、工作等情況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向區住房保障服務中心書面報告。
第十六條 承租人租賃合同期滿,應退出公租房。需要續租的,應在合同期屆滿前3個月內申請續約,經審核符合條件的,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第十七條 承租人在承租期間購買住房或因故不適宜居住的,應及時向區住房保障服務中心提出解除租賃合同的申請。
因住戶家庭成員變更或經縣級以上醫療機構鑒定,因個人條件確需調整住房的,在公租房房源允許情況下,經審核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由區住房保障服務中心予以調整。
第十八條 區住房保障服務中心應會同相關部門對已經享受公租房政策的家庭所申報的家庭戶籍、人口、收入、資產、住房、工作等變動情況進行審核,并將審核結果在區住建局門戶網站上公示。
第十九條 公租房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區住房保障服務中心應當根據合同約定或法定情形解除租賃合同,收回公租房,取消其住房保障資格,其行為記入信用檔案:
(一)采取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欺騙方式取得公租房的;
(二)擅自互換、出借、轉租、分租、抵押的;
(三)將公租房用于經營性用途或者改變使用功能的;
(四)無正當理由連續空置6個月以上的;
(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拖欠租金或拖欠租金累計9個月以上的;
(六)在公租房中從事違法活動的;
(七)違反租賃合同約定的;
(八)無故拒不配合保障資格檢查的;
(九)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租賃的公租房嚴重毀損的;
(十)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或合同約定的其他違法、違約情形。
第二十條 公租房被收回的,原租賃公租房的家庭或者個人,應當自收到解除合同或者終止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內搬遷,并辦理相關手續。
有正當理由無法按期搬遷的,可以申請最長不超過6個月的延長居住期限。延長期內,按照同期同區域同類型住房的市場租金收取租金。
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搬遷的,區住房保障服務中心應當責令其搬遷,拒不執行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并按照同期同區域同類型住房的市場租金的2倍收取租金。
第二十一條 區住房保障服務中心利用住房保障信息系統平臺,記載并公開公租房規劃、建設、審核、輪候等相關信息;記載并公示有關當事人違法、違約等不良行為,同時將公示內容告知當事人所屬單位和征信機構。
區公安、民政、社保、地稅等部門信息平臺應要與城鎮住房保障信息系統建立信息共享機制。
第二十二條 區住房保障服務中心應要加強住房保障檔案管理,建立健全公租房建設項目檔案和住房保障對象檔案,一房一檔、一戶一檔,詳細記錄申請人申請、審核、公示、輪候、配租、合同、房屋使用、調換、續租、退出及相關失信、違紀、處罰等情況。
第二十三條 區住房保障服務中心實施監督檢查,有權采取以下措施:
(一)詢問與核查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并要求對與核查事項相關的情況作出說明、提供相關證明資料;
(二)依法檢查住房使用情況;
(三)查閱、記錄、復制保障對象與住房保障工作相關的資料,了解公租房住戶家庭成員、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
(四)對違反住房保障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予以制止并責令改正。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監督檢查,如實提供與住房保障有關的資料。
區住建局、房管局工作人員,對工作中知悉的公民個人信息應當保密,按規定應予公示的個人信息除外。
第二十四條 區住建局、房管局及其他相關部門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應當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督。
區住房保障服務中心應當公開投訴、舉報的渠道和方式。接到舉報、投訴,應當依法及時核實、處理。
第二十五條 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隱瞞或者虛報人口、戶籍、年齡、婚姻、收入、財產和住房等狀況,或者采取不正當手段,申請保障房或者租賃補貼的,由住房保障初審、復審或審核部門(單位)駁回申請,自駁回申請之日起10年內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請。
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有上述違法行為的,由住房保障初審、復審或審核部門(單位)駁回其申請,自駁回申請之日起3年內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請。
第二十六條 區住房保障服務中心查明有關當事人弄虛作假、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取公租房的,應當解除公租房租賃合同,收回公租房,自解除合同之日起10年內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請。
第二十七條 住房保障對象違反本細則第十一條規定,擅自改建、重建保障房及其附屬設施的,由區住房保障服務中心責令其限期改正,賠償損失。
第二十八條 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為住房保障申請人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由區住房保障服務中心予以公示,依法追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申請人故意隱瞞、虛報或者偽造有關信息騙取城鎮住房保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區住房保障服務中心和其他相關部門及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挪用、截留或者私分住房保障資金的;
(二)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惠州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公共租賃住房租金補助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完善住房保障體系,解決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問題,切實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45號)、《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1號)、《廣東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創新方案》(粵府辦〔2012〕12號)、《廣東省城鎮住房保障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81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共租賃住房(以下簡稱公租房)租金補助對象為:本區內承租公租房的城鎮戶籍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和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鎮中等偏下家庭年人均收入標準,按照本區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確定;城鎮低收入家庭收入標準,按本區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1.5倍確定。
第四條 公租房租金補助原則
(一)分檔補助原則。公租房租金補助根據城鎮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上年度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來進行分檔核定,租金補助標準與城鎮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的經濟承受能力相適應,由低到高分檔設置。
(二)核減實收原則。公租房收取租金采取“核減實收”的方式按月收取,住房保障家庭只需繳交政府按公租房租金標準扣減應發租金補助后的金額。
(三)適度調整原則。公租房租金補助標準根據城鎮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收入變化情況定期作適度調整。
第五條 公租房租金補助標準
政府建設的公租房租金按照單套建筑面積按月計收,公租房租金補助按照單套建筑面積按月補助。
城鎮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承租社會力量建設的公租房的,按照單套實際承租建筑面積(超過45平方米按45平方米計算)按月補助。
公租房租金(不含物業管理費)按下列規定給予補助:
(一)城鎮居民低保戶家庭和城鎮分散供養特困人員,租金補助按照區價格主管部門公布的所租公租房所在片區政府建設的公租房租金標準的98%補助;
(二)城鎮低收入家庭,租金補助按照區價格主管部門公布的所租公租房所在片區政府建設公租房租金標準的90%補助;
(三)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城鎮低收入標準線至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0%(含40%)之間的家庭,租金補助按照區價格主管部門公布的所租公租房所在片區政府建設的公租房租金標準的70%補助;
(四)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0%(不含40%)至50%(含50%)之間的家庭,租金補助按照區價格主管部門公布的所租公租房所在片區政府建設的公租房租金標準的50%補助;
(五)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不含50%)至60%(含60%)之間的家庭,租金補助按照區價格主管部門公布的所租公租房所在片區政府建設的公租房租金標準的40%補助。
第六條 符合以下條件的城鎮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可在享受公租房租金補助標準的基礎上再按下列規定享受相應租金補助:
(一)烈屬或家庭成員中有六級以上傷殘退役軍人的,可在按本辦法第五條享受公租房租金補助的基礎上再享受應交租金和已享受的租金補助之間核減部分50%的租金補助;
(二)家庭成員中有肢體殘疾在二級以上的傷殘人士的,可在按本辦法第五條享受公租房租金補助的基礎上再享受應交租金和已享受的租金補助之間核減部分40%的租金補助;
(三)單親家庭,子女在18周歲以下(不含18周歲)或子女已滿18周歲但仍在全日制學校就讀的,可在按本辦法第五條享受公租房租金補助的基礎上再享受應交租金和已享受的租金補助之間核減部分30%的租金補助;
(四)家庭成員中有肢體三級及以下傷殘人士的,可在按本辦法第五條享受公租房租金補助的基礎上再享受應交租金和已享受的租金補助之間核減部分20%的租金補助。
第七條 公租房租金補助管理
(一)政府建設的公租房租金補助管理。
承租戶取得公租房租金補助資格并簽訂公租房租賃合同后,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確定其租金補助金額。按照“核減實收”原則,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在每月10日前向公租房承租家庭收取租金,并及時上交區財政納入政府住房基金管理。
(二)社會力量建設的公租房租金補助管理。
承租社會力量建設的公租房租金補助標準采用公租房貨幣補貼方式實施。承租戶取得公租房租金補助資格并與公租房產權人簽訂公租房租賃合同后,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方可辦理租金補助領取手續,確定其租金補助金額、代發銀行及賬號。公租房產權人每月10日前確認承租家庭上月租金交納情況,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通過區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統確認租金補助應發明細,并于每月30日前通過銀行將租金補助直接劃入取得公租房租金補助資格的承租家庭賬戶。
社會力量建設的公租房租金(不含物業管理費)按下列規定給予補助:
按照單套實際承租建筑面積(超過45平方米按45平方米計算)按月補助。
(一)城鎮居民低保戶家庭和城鎮分散供養特困人員,租金補助按照每平方米5元標準補助;
(二)城鎮低收入家庭,租金補助按照每平方米4元標準補助;
(三)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城鎮低收入標準線至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0%(含40%)之間的家庭,租金補助按照每平方米3元標準補助;
(四)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0%(不含40%)至50%(含50%)之間的家庭,租金補助按照每平方米2元標準補助;
(五)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不含50%)至60%(含60%)之間的家庭,租金補助按照每平方米1元標準補助。
第八條 公租房租金補助調整及退出管理
對享受公租房租金補助家庭按現行公租房政策規定進行資格變更、取消及年度復核。家庭情況發生變化后可隨時申請變更補助標準;租金補助家庭應及時申報家庭變化情況,社區居委會、街道辦事處、所在地民政部門、所在地房產管理部門對情況變化的家庭逐級逐一復核;對未變化的家庭采取抽查和普查相結合的方式復核。根據資格復核情況,調整或取消租金補助。對未按時申報家庭變化情況或無故拒不配合檢查的租金補助家庭,應暫不給予公租房租金補助,待其資格復核后下個月起視其資格復核情況,調整或取消租金補助。
第九條 公租房租金補助監督管理
對于不如實申報家庭人口、收入、住房、資產等情況以及偽造相關證明騙取租金補助的申請家庭和查實有關單位為申請人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由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取消申請家庭的租金補助資格和住房保障資格;已騙取租金補助的,由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通過媒體公示并計入信用檔案,10年內不得申請公租房。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社會組織等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提供虛假證明騙取租金補助的,移交相關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 有關部門職責
(一)政府建設的公租房租金標準根據經濟社會發展、保障對象承受能力及市場租金水平等情況每3年調整1次。具體由區發改部門會同區住建、房管部門擬定調整方案報區管委會批準后公布執行;
(二)區統計部門應會同國家統計局惠州調查隊在每年第二季度向社會公布上年度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
(三)區民政部門在區統計部門公布上年度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基礎上負責核定年度城鎮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年人均收入標準,在每年第二季度上報區管委會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四)政府建設的公租房實行“核減實收”的原則。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負責向承租戶收取租金并上繳區財政;
(五)區財政部門負責公租房租金核算、撥付、監督管理,保障租金補助經費及時到位、專款專用;
(六)區監察、審計部門負責公租房租金使用的監督。
第十一條 公租房承租戶已簽訂租賃合同的,本辦法實施后按本辦法執行。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大亞灣開發區管委會2012年10月17日發布的《惠州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公共租賃住房租金補助實施辦法》(惠灣〔2012〕88號)同時廢止。
附件:
主辦單位:惠州大亞灣開發區黨工委管委會綜合辦公室
網站標識碼:441390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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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399021000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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