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十八條的規定,按照省、市審計機關的工作要求,以及區委審計委員會批準,大亞灣區審計局派出審計組,自2022年3月4日至5月10日對全區51個一級預算單位(以下統稱“區直單位”,單位名稱均使用規范化簡稱)2021年度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了審計,對區兩委辦、區委組織部、區公安局、區工貿局、區住建局、區安監分局、區公用事業局、區招商局、區旅游局、石化區管理服務中心、澳頭街道辦、西區街道辦12個重點單位2021年度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全面審計,同步對51個區直單位開展2021年度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建設、公務支出和公款消費情況、預算支出績效管理情況三個專項審計(調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四十條的規定,現將審計結果公告如下:
基本情況
(一)部門預算執行情況
根據區直單位2021年度部門決算報表顯示,區直單位2021年度年初預算總收入為1,324,604.66萬元,調整預算后,預算收入總計1,103,097.92萬元。收入決算數為1,099,398.49萬元,其中:本年收入合計1,092,077.49萬元,年初結轉和結余收入7,321萬元。2021年度年初預算總支出1,324,604.66萬元,調整預算后,預算支出總計1,103,097.92萬元。支出決算數為1,099,398.49萬元,其中本年支出合計1,090,901.88萬元,年末結轉結余8,496.61萬元。
(二)非稅收入情況
根據區財政局提供的非稅收入系統數據反映,2021年大亞灣區通過非稅收入系統收取的非稅收入共計484,062.73萬元,其中:政府性基金收入451,922.21萬元,一般公共預算收入32,140.52萬元。截至2022年1月31日,非稅收入已全部上繳國庫。
(三)部門“三公”經費情況
區財政局批復區直單位2021年初“三公”經費預算總計940.80萬元,其中:公務接待費預算317.20萬元,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維護費預算544.10萬元,因公出國(境)費預算79.50萬元。根據區直單位2021年部門決算報表顯示,區直單位2021年度“三公”經費支出總計1,245.62萬元,其中:公務接待費支出179.68萬元,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維護費支出1,065.94萬元,無因公出國(境)費支出。“三公”經費決算數控制在市人大批復的“三公”經費預算1,566萬元以內,未超出人大批復數。
二、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
(一)個別單位執行財經紀律不嚴,違規發放津補貼,涉及金額77.32萬元。一是個別單位違規發放補貼,涉及金額12.76萬元,該單位已自行清退了2021年度發放的財供人員補貼12.76萬元;二是個別單位2021年發放2020年、2021年津補貼依據不充分,涉及金額64.56萬元。
(二)部分單位項目管理存在漏洞,管控工作落實不到位,涉及金額327.68萬元。一是個別單位項目招標文件訂立不嚴謹,涉及金額210萬元;二是個別單位項目驗收審核把關不嚴,造成多支付工程款,涉及金額96.05萬元;三是6個單位費用支出審核把關不嚴,涉及金額21.63萬元。
(三)部分單位對國有資產管理不夠重視,管理職責落實不到位,造成資產權屬不清或長期閑置。一是個別單位對其下屬公司管理缺位,未監管下屬全資子公司經營發展、國有資本運營情況,國有資產長期游離于監管外,存在國有資產流失風險;二是3個單位資產配置不合理,造成長期閑置,涉及金額351.79萬元;三是6個單位未按規定對資產進行登記確認,造成賬實不符、權屬不清,涉及金額11,511.69萬元;四是5個單位對應報廢的資產未及時報廢,或已報廢的固定資產未及時銷賬,造成賬實不符,涉及金額728.28萬元。
(四)部分單位對工程項目質量監控不嚴,項目效益差,存在“重項目、輕管理”現象。一是8個單位部分建設項目管護不到位或項目推進緩慢,導致財政資金未發揮應有效益,涉及金額6,237.23萬元;二是3個單位部分項目質量監控不嚴,程序不規范。
(五)部分單位內部控制管理不到位,程序不規范。一是4個單位未嚴格落實“三重一大”集體決策制度;二是個別單位未按規定執行政府采購,涉及金額444.24萬元;三是3個單位內部管理程序不規范,報銷手續不完善,涉及金額373.62萬元;四是4個單位合同風險管理意識淡薄,訂立不規范;五是5個單位資金管理不到位,隨意性大,涉及金額2,953.48萬元。
(六)部分單位未嚴格公務支出、公款消費支出標準及范圍,造成開支依據不充分。一是10個單位無預算或超預算支出“三公”經費,涉及金額1,127.89萬元;二是個別單位食堂管理混亂、部分費用支出不夠規范,涉及金額68.91萬元;三是4個單位誤餐費支出依據不充分,涉及金額97.27萬元。
(七)部分單位網絡安全管理不規范,部分業務信息系統使用效益低下。一是7個單位未建立健全網絡安全管理制度,或制度執行不到位;二是3個單位業務信息系統建設可行性研究不夠深入,導致使用效益低下、部分設備閑置,涉及金額538.64萬元;三是5個單位未嚴格監督項目承接方履行合同約定,信息系統管理不到位。
(八)部分單位預算編制不科學,預算管理存在薄弱環節。一是25個單位共計167個項目預算執行率低于30%;二是個別單位預算編制不準確。
對本次審計發現的問題,區審計局已分別向有關單位發出審計整改函,并提出具體處理意見,要求有關單位限期整改并提交整改報告。區審計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另行出具了審計決定書以及審計移送處理書。區直單位正按照審計處理意見和建議積極組織整改,具體整改結果由其適時向社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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