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印發《大亞灣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
惠灣管辦函〔2020〕61號
各街道辦事處、區屬各單位:
《大亞灣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業經區管委會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惠州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辦公室
2020年9月8日
大亞灣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
目 錄
1 總則1
1.1 編制目的 1
1.2 工作原則 1
1.3 編制依據 2
1.4 適用范圍 3
2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分級和確認3
2.1 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I級) 4
2.2 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II級) 4
2.3 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Ⅲ級) 6
2.4 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IV級) 7
2.5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確認 7
3 應急組織機構及職責8
3.1 應急指揮機構及職責 8
3.2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日常管理機構職責 9
3.3 專家咨詢委員會職責 10
3.4 臨時現場指揮部職責 10
3.5 應急處置專業技術機構職責 10
3.6 其他成員單位職責 11
4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監測、預警與報告16
4.1 監測 16
4.2 預警 17
4.3 報告 17
4.4 信息發布與通報 19
5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響應和終止19
5.1 應急響應原則 19
5.2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分級應急響應 20
5.3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響應的終止 23
5.4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善后處理 24
6 現場處置24
6.1 處置原則 24
6.2 現場處置機構職責與分工 25
6.3 工作程序 26
6.4 防治措施 28
6.5 新聞宣傳與信息發布 30
6.6 技術措施與后勤保障 31
7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保障31
7.1 技術保障 31
7.2 物資保障 33
7.3 經費保障 33
7.4 法律保障 33
7.5 交通運輸保障 33
7.6 通信保障 34
7.7 社會公眾的宣傳教育 34
8 監督管理34
8.1 強化領導 34
8.2 聯防聯控 34
8.3 宣傳培訓 35
8.4 應急演練 35
8.5 責任與獎懲 35
9 附則35
9.1 預案管理 35
9.2 預案實施 36
9.3 名詞釋義 36
9.4 術語說明 36
10.附件36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指導和規范全區(含口岸)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提高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能力,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減少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對公眾健康和社會環境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公眾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維護社會穩定。
1.2 工作原則
(1)預防為主,常備不懈
宣傳普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有關知識和預防常識,提高公眾自我防護意識和防病能力,落實各項防范措施,做好人員、技術、物資和設備的應急儲備工作。對各類可能引發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情況要及時進行分析、預警,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理。
(2)依法科學,有序防控
嚴格執行國家、省、市關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管理的有關規定,科學有序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監測、控制、救治和信息管理工作。立足長遠,建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長效管控機制,有效落實防范措施,防范重大風險。
(3)統一領導,聯防聯控
大亞灣區管委會及其成立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領導小組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統一領導和指揮,區衛計局負責轄區內的醫療衛生資源的統一指揮、調度。各有關部門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統籌各類資源,優先解決緊迫工作,密切協作,共同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的有關工作。
(4)分級控制,精準施策
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性質、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圍,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分為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Ⅳ級(一般)四個應急響應等級,實行分級管理。各有關部門按照精準施策的要求,做好各級應急響應措施的落實工作。
(5)科學規范,加強合作
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防范和處理的科研和培訓,實施科學防治,規范操作流程,加強科研指導,實現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科學化、規范化,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提供先進、完備的科學、技術保障。
1.3 編制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訂);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2018年修訂);
(3)《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18年修訂);
(4)《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2018年修訂);
(5)《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2007年修訂);
(6)《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2019年實施);
(7)《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2011年修訂);
(8)《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辦法》(2003年實施);
(9)《國內交通衛生檢疫條例》(1999年實施);
(10)《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2013年實施);
(11)《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2006年實施);
(12)《廣東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2017年修訂);
(13)《廣東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辦法》(2003年實施);
(14)《廣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2010年實施);
(15)《廣東省突發事件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預案》(2013年實施);
(16)《廣東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2011年修訂);
(17)《惠州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2012年實施);
(18)《惠州市衛生健康部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應急預案(試行)》(2020年實施);
(19)其他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
1.4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會公眾身心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動物疫情以及其它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2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分級和確認
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性質、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劃分為特別重大(I級)、重大(II級)、較大(III級)、一般(IV級)四級,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進行預警。
2.1 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I級)
發生以下一種情況,并且事態未能有效控制的,屬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I級):
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包括我省在內的兩個以上省份,并有進一步擴散趨勢;
發生傳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擴散趨勢;
本地發生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經國家組織評估并決定啟動I級應急響應。
發生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擴散趨勢;
發生新傳染病或我國尚未發現的傳染病發生或傳入,并有擴散趨勢,或發現我國已消滅的傳染病重新流行;
發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丟失事件;
周邊以及與我省通航的國家和地區發生特大傳染病疫情,并出現輸入性病例,嚴重危及我國公共衛生安全的事件;
發生跨國、跨地區的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的事件;
國家衛健委認定的其他特別重大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2.2 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II級)
發生以下一種情況,并且事態未能有效控制的,屬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II級):
出現一個平均潛伏期內(6天)發病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相關聯的疫情波及包含大亞灣區在內的2個以上縣、區;
發生腺鼠疫流行,在1個平均潛伏期內多點連續發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圍波及包含惠州市在內的其他地級以上市;
發生傳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本地出現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持續性的人傳人導致的局部暴發流行或3個以上地市出現疫情,且造成嚴重社會影響;
發生霍亂流行,一周內發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包含惠州市在內的其他地級以上市,有擴散趨勢;
乙類、丙類傳染病疫情波及包含大亞灣區在內的2個以上縣、區,一周內發病水平超過前5年同期平均發病水平2倍以上;
我國尚未發現的傳染病發生或傳入,尚未造成擴散;
發生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擴散到大亞灣區以外的其他縣、區;
發生重大醫源性感染事件;
預防接種或群體預防性用藥出現人員死亡事件;
發生重大危害的食品安全事故,涉及包含惠州市在內的本省兩個以上地級市;
一次食物中毒人數100人以上并出現死亡病例,或出現10例以上死亡病例;
一次發生急性職業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境內外隱匿運輸、郵寄烈性生物病原體、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內人員感染或死亡的;
省以上衛生健康部門認定的其它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2.3 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Ⅲ級)
發生以下一種情況,屬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Ⅲ級):
發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個平均潛伏期內病例數未超過5例,流行范圍在本行政區域內;
發生腺鼠疫流行,一個平均潛伏期內連續發病10例以上,或流行范圍波及惠州市內2個以上縣、區;
發生霍亂疫情,一周內發病10例以上、30例以下,或波及2個以上縣、區;
本地出現新型冠狀病毒肺炎聚集性病例,或2個以上縣(區)出現輸入性病例或本地散發感染病例。
一周內乙、丙類傳染病發病水平超過前5年同期平均發病水平1倍以上;
發現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
發生危害較大的食品安全事故,波及本市2個以上縣、區;
一次食物中毒人數100人以上,或出現死亡病例;
預防接種或群體預防性服藥出現群體心因性反應或不良事件;
一次發生急性職業中毒10人以上、20人以下,或死亡4人以下;
市以上衛生健康部門認定的其它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2.4 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IV級)
發生以下一種情況,屬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IV級):
發生腺鼠疫疫情,一個平均潛伏期內病例數10例以下;
發生霍亂疫情,一周內發病10例以下;
本地出現新型冠狀病毒肺炎輸入性病例或散發感染病例(包含無癥狀感染者);
一次食物中毒人數30人以上、100人以下,無死亡病例;
一次發生急性職業中毒10人以下,未出現死亡病例;
區以上衛生健康部門認定的其它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2.5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確認
本地區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后,區衛計局應立即組織衛生應急隊伍到現場調查核實,會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地街道辦,進行科學分析和初步評估,提出應急處置方案,未被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專家委員會確認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傳染病疫情、食物中毒、職業中毒等由區衛計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調查處理。一般公共衛生事件由區衛計局負責組織專家進行確認;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由市衛生健康局負責組織專家進行確認;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由省衛健委負責組織專家進行確認;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由國家衛健委與省人民政府聯合組織專家進行調查確認。
對乙類傳染病中傳染性非典型肺炎、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其他乙類傳染病和突發原因不明的傳染病需要采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的,由國家衛健委及時報經國務院批準后予以公布、實施。需要解除依照前款規定采取的甲類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的,由國家衛健委報經國務院批準后予以公布。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常見、多發的其他地方性傳染病,可以根據情況決定按照乙類或者丙類傳染病管理并予以公布,報國家衛健委備案。
3 應急組織機構及職責
3.1 應急指揮機構及職責
成立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區應急領導小組”),組長由區管委會分管副主任擔任,副組長由區兩委辦分管副主任、區宣教局有關領導和區衛計局局長擔任,成員由各街道辦及區兩委辦、應急辦、衛計局、疾控中心、宣教局、工貿局、公安局、安監分局、財政局、住建局、交通運輸局、海洋與漁業局、口岸辦、市場監管局、社管局、房管局、旅游局、生態環境分局、人社局、司法局、民政局、愛衛辦及中大惠亞醫院、大亞灣海事處、惠州港海關等有關部門和單位的負責人組成。
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領導小組職責:負責本轄區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統一領導、統一指揮。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按照職能分工各負其責,做好職責范圍內和領導小組臨時交辦的工作。
3.2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日常管理機構職責
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地點設在區衛計局,負責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辦公室下設疫情控制、醫療救護、物資保障、專家咨詢4個工作組,成員由區醫療衛生單位相關人員組成,分別承擔情況調查、現場控制、擴散預防、醫療救治和后勤保障等各項工作。
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責:
組織開展全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醫療救護與防病工作;負責建立相關人員、物資、技術等保障機制,統一調配;協調與區有關部門及其他單位的關系,保證在上級衛生健康部門和我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領導小組統一指揮下高效、有序地進行衛生救護與防病工作;向上級衛生健康部門和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領導小組及時匯報有關信息,與區有關部門交流信息;協調其他部門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醫療救護與防病的其他相關工作;起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醫療救護與防病的預案和實施方案及有關工作計劃;組織收集與分析相關信息,提出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進行現場處理建議;督促建立全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醫療救護與防病的信息交流網絡,保證信息暢通;組織人員培訓、物資儲備、后勤保障、社會動員等相關工作;負責與新聞單位溝通,使各新聞媒體能夠主動配合醫療救護和防病工作。
3.3 專家咨詢委員會職責
(1)區衛計局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的需要,負責組建本地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專家咨詢委員會。
(2)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性質、危害程度、涉及范圍等進行評估。
(3)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技術咨詢與指導,向區應急領導小組提出應對建議和工作策略。
(4)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現場處置進行評價,并提出改進措施。
3.4 臨時現場指揮部職責
(1)臨時現場指揮部是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領導小組委派的臨時組織,事發地街道辦要服從指揮部的統一指揮,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積極做好現場的應急工作。
(2)負責事發現場所在區域急救藥品、器械、后勤物資、人員的統一調配。
(3)對現場處置工作進行指導和檢查評價。
(4)及時向上級領導機構反饋信息,根據事態發展和上級要求提出調整現場工作策略的建議。
(5)負責組織衛生防病的社會動員,爭取公眾支持。
3.5 應急處置專業技術機構職責
(1)醫療機構:各醫療單位要做好應付各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各項準備工作。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要積極開展病人的接診、收治、轉運工作,并按要求對病人進行隔離;協助疾控機構人員開展標本采集、流行病學調查等工作。
(2)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技術鑒定工作,做好信息收集、報告與分析工作,特別是做好流行病學監測、現場調查、現場防病處置、毒物毒性鑒定、實驗室檢測等工作。不能做出鑒定或檢測的,要及時送交上級疾控機構處理。
(3)衛生監督機構:依據相關的衛生法律法規做好飲用水、公共場所、傳染病等衛生監督執法工作。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時,督促各項衛生強制性措施的落實。
3.6 其他成員單位職責
區衛計局:負責對全區的應急處置工作進行督查和指導;組織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調查和處理;組織專家咨詢委員會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進行評估,提出啟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響應的響應級別;經授權后,及時向社會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信息或公告;根據需要組織開展應急疫苗接種、預防服藥;有針對性地開展衛生知識宣教,提高公眾健康意識和自我防護能力,消除公眾心理障礙,開展心理危機干預工作。
區兩委辦: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期間重大事項、涉外信息發布及涉外新聞采訪等協調和綜合情況上報工作。
區應急辦:協調指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預警、應急處置、信息發布、應急保障等相關工作;協調區內有關應急救援隊伍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救援工作。
各街道辦:組織協調有關單位參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置;根據處理需要,調集本轄區各類人員、物資、交通工具和相關設施設備參與應急處置工作;配合有關部門開展臨時交通衛生檢疫工作;協助區醫療衛生機構和其他有關單位,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報告、人員分散隔離及公共衛生措施的實施工作;指導轄區內社區及居委會開展疫情防控工作;組織有關單位保障商品供應,平抑物價,防止哄搶;嚴厲打擊造謠傳謠、哄抬物價、囤積居奇、制假售假等違法犯罪和擾亂社會治安的行為。
區疾控中心:實施傳染病預防控制規劃、計劃和方案;收集、分析和報告傳染病監測信息,預測傳染病的發生、流行趨勢;開展對傳染病疫情、食源性疾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流行病學調查、現場處理及其效果評價;開展傳染病實驗室檢測、診斷、病原學鑒定;實施免疫規劃,負責預防性生物制品的使用管理;開展健康教育、咨詢,普及傳染病防治知識;指導、培訓下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開展傳染病監測工作;開展傳染病防治應用性研究和衛生評價,提供技術咨詢。
區宣教局:加強校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防范工作,落實校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控制措施,做好在校學生、教職工的宣傳教育及自我防護工作。組織新聞媒體廣泛開展相關科學知識宣傳,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消除公眾的恐慌心理,營造有利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的輿論氛圍。
區工貿局:把公共衛生體系建設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組織應急物資的生產、儲備和調度,負責做好流通環節物資(不含藥品、醫療器械)的儲備和供應工作。保持物價穩定,維護市場秩序。組織做好外經貿活動人員的宣傳工作。
區公安局:協助衛生健康部門做好流行病學調查,落實各項隔離措施。負責維持事故現場秩序,確保執法人員人身安全,防止群體性治安事件的發生。做好疫區的交通管理工作。
區安監分局:負責新建、改建、擴建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審查;受理、辦理相關企業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登記;做好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監督檢查。發生突發職業中毒事故時,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應急協調、現場調查和處置等工作。
區財政局:保證疾病監測、疾病控制工作經費和非正常儲備醫療物資(藥品、醫療器械等)專項經費,確保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所需的設備、器械、藥品等經費及時撥付;加強對經費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區住建局:配合、協助在建工程、房地產公司及取得建筑行業相關資質的建筑業企業的檢疫、查驗工作;配合、協助區衛計局處置建筑行業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工作。
區交通運輸局:配合、協助有關部門對乘坐交通工具的人員進行交通檢疫、查驗工作,防止傳染病通過交通工具傳播;優先安排疫區緊缺物資的運送和人員疏散。
區海洋與漁業局:負責配合、協助有關部門對漁港、漁船進行檢疫、查驗工作。
區口岸辦:負責督促、檢查口岸各查驗單位按各自的職責和規定,對出入境人員、交通工具、貨物和行李物品進行監督管理以及檢查、檢驗、檢疫等工作;負責協調處理口岸的涉外事件。
區市場監管局:加強對市場經營秩序的管理,嚴厲打擊非法經營活動,維護正常的市場秩序。組織應急期間藥品、醫療器械的市場供應。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中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協調、現場調查和處置等工作。
區社會事務管理局:組織做好家畜家禽疫病的防治工作,開展與人類接觸密切的家畜家禽的人畜共患傳染病的監測和管理工作。組織開展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的監測和管理工作。
區房管局:負責配合有關部門對物業管理公司、房地產中介機構等進行防疫指導工作。
區旅游局:組織旅游行業認真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和應急調查處理及醫療救治工作;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期間,組織好旅游團隊的宣傳、登記,防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在海內外旅游團隊中和跨地區傳播擴散。
區生態環境分局:負責組織環境質量監測與環境保護監督執法,維護環境安全。
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組織制定并會同有關部門落實好參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人員的工傷待遇政策。
區司法局:做好法制宣傳,提高公眾素質,對突發公共事件受害人員權益受到侵害得不到合理解決的,根據受害人員的申請,依法實施法律援助,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區民政局: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社會捐贈資金、物品的接收,負責賑災資金和物資的籌集、發放及管理工作,對困難公眾實行社會救助。督促殯儀館按照有關規定做好傳染病患者遺體的運送和火化工作。
區愛衛辦:組織全社會開展愛國衛生運動工作,開展除“四害”(病媒生物防治)活動。
中大惠亞醫院:負責做好應付各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病房、藥品、器械、耗材、防護用品等儲備工作;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開辟專門病房負責病人的應急救治工作,并按要求做好院內現場控制、消毒隔離、個人防護、醫療垃圾和污水處理等工作;協助疾控機構人員開展標本采集、流行病學調查等工作。
大亞灣海事處:負責用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相關產品出入境的質量監督、檢驗和管理;負責海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救援工作;配合做好口岸的應急處置工作。
惠州港海關:組織做好口岸出入境衛生檢疫工作,防止傳染病的傳入和傳出;收集和提供國外傳染病疫情信息,配合做好口岸的應急處置工作。
區通訊管理部門:保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期間通訊暢通,加強有關信息的管理和控制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理的需要,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的涉外事務、緊急物資的進口、救濟物資發放、接收或分配捐贈、污染擴散的控制、相關管理措施的制定以及省、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指揮部交辦的相關工作等。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積極配合、支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專業機構進行現場調查處理、采樣、技術分析、檢驗以及應急處置技術指導等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妨礙工作開展。
4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監測、預警與報告
4.1 監測
4.1.1建立統一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預警與報告網絡體系,完善日常監測管理制度。各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衛生監督、市場監管、安全生產監管、海關等機構負責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日常監測。
4.1.2對各種法定報告傳染病實行網絡直報。各醫療單位要嚴格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辦法》中有關疫情報告的規定,及時、準確地報告疫情信息。對監測資料認真匯總分析,及時發現并通報異常現象,引起關注并及早采取防范與防治措施,預防和減少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發生。
4.1.3在做好日常監測的同時,針對不同季節疾病發病特征,加強對多發病、有可能爆發流行疾病的重點監測。當出現不明原因疾病、常見病治療無效或效果不良、疾病發病或死亡增多等異常現象時進行監測報告。
4.1.4對本地區有毒化學品儲存和運輸的廠礦、企業,易造成環境污染及人體危害和社會恐慌的重要場所進行衛生學評價,對可能出現的情況進行預測,做好相應的應急準備。
4.2 預警
區衛計局根據各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衛生監督機構等單位提供的監測信息,按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發生、發展規律和特點,及時分析其對公眾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發展趨勢,及時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表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個預警級別。
4.3 報告
4.3.1責任報告單位和個人
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單位及與公眾健康有密切關系的機構或單位,如海關、市場監管機構、安全生產監管機構、環境保護監測機構、教育機構和獸醫機構等有關單位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責任報告單位。
凡執行職務的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的醫療衛生人員、個體開業醫生以及上述責任報告單位的負責人均為責任報告人。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責任報告單位要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準確地報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其處理情況。
區疾控中心負責對本地區疫情報告的檢查指導。區衛計局負責對有關單位報告責任履行情況進行檢查評估。
4.3.2 報告程序和時限
責任報告人除按常規疫情報告、疾病監測及其他常規監測系統規定要求進行報告外,對發現的各種公共衛生異常現象要以最快方式向區疾控中心和醫療機構報告。區疾控中心接到報告后,要對報告內容的可靠性進行初步審核,如不能排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立即向區衛計局和上級業務部門報告。區衛計局在接到相應報告后,應迅速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初步審核,認為可能或確認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后,立即向區管委會和市衛生健康局報告。
責任報告單位發現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后,應立即向區衛計局和區疾控中心報告。區疾控中心接到報告后,要立即組織調查核實,當初步判斷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要立即通知相應機構開展調查處置,并報告區衛計局和上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區衛計局接到報告后應當在30分鐘內向區管委會報告,并同時向上級衛生健康部門報告。
4.3.3 報告內容
報告內容包括: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傳染病爆發、流行,發生或者可能發生不明原因群體性疾病,發生傳染病菌種、毒種丟失、外泄,發生或者可能發生重大食物中毒和職業中毒,多例相同癥狀不明原因死亡等有關情況。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分為首次報告、進程報告和結案報告。要根據事件的嚴重程度、事態發展和控制情況及時做出事件進程報告。
①首次報告。緊急情況下,對于未經調查確認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或存在隱患的相關信息來源、危害范圍、事件性質的初步判定和已采取或擬采取的主要措施。首報可先對基本事實(即發生的時間、地點、性質、情況、結果)做客觀、簡明的報告,然后再及時、準確、深入續報詳細的情況。
②進程報告。應根據事件發生、發展情況,采取每小時、每天、每周或不定時報告事件進程。
③結案報告。事件基本終止,區衛計局做出結案報告,逐級上報。主要內容:事件發生發展經過、人員傷亡情況、事件原因、性質,采取的措施、經驗與教訓等。
4.4 信息發布與通報
(1)區衛計局經區管委會和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可對外公布信息。
(2)區衛計局應當及時向本行政區域內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通報傳染病疫情以及監測、預警的相關信息。接到通報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應當及時告知本單位的有關人員。對于按照乙類傳染病甲類管理的傳染病病例報告,應在2小時內對疑似病例和確診病例進行網絡直報。
(3)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及時互相通報動物間和人與人之間發生的人畜共患傳染病疫情以及相關信息。
5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響應和終止
5.1 應急響應原則
5.1.1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區衛計局按照分級響應的原則,作出相應級別應急響應,報區管委會批準。并遵循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發展的客觀規律,結合實際情況和預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時調整預警和響應級別,以有效控制事件,減少危害和影響。
5.1.2對在學校、區域性或全省性重要活動期間等發生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可相應提高報告和響應級別,確保迅速、有效控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維護社會穩定。
5.1.3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要采取邊調查、邊處理、邊搶救、邊核實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態發展。
5.1.4當接到其他縣、區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情況通報后,區衛計局要及時通知相應的醫療衛生機構,組織做好應急處置所需的人員與物資準備,采取必要的預防控制措施,防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在本行政區域內發生,并服從市衛生健康局的統一指揮和調度,支援事發地的應急處置工作。
5.2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分級應急響應
5.2.1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響應(IV級)
(1)區管委會應急響應。區管委會成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指揮部,由區應急領導小組組長擔任總指揮(必要時,由區管委會主要領導擔任),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的統一領導和指揮。組織有關部門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的需要,設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做好事件信息收集,組織相關人員疏散安置,依法進行疫區的確定、封鎖、隔離和輿論宣傳等工作;保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所需經費,醫療救治和預防所需防護設備、藥品、醫療器械等物資的供應。
(2)區衛生健康部門應急響應。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后,區衛計局應及時組織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專家咨詢委員會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進行初步評估判定,在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專家咨詢委員會的指導下,迅速組織區醫療衛生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市場監督管理機構、安全生產監管機構等部門,開展現場流行病學調查,致病、致殘人員的救治,傳染病人及其密切接觸者的隔離,采集環境生物樣品,消毒處理等緊急控制措施,及時向區管委會及市衛生健康局報告調查處理情況。同時,向區管委會建議,使各有關部門進入應急準備狀態,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準備工作。
5.2.2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響應(Ⅲ級)
(1)區管委會應急響應。當我區發生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區管委會及其各有關部門在市政府或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領導小組的統一指揮下,按照要求認真履行職責,落實有關控制措施。
(2)區衛生健康部門應急響應。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后,區衛計局應及時組織市、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專家咨詢委員會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進行評估判定,并迅速組織應急衛生救治隊伍和相關技術人員到達事件現場,采集環境生物樣品,監測事態發展變化,開展現場流行病學調查,致病、致殘人員的救治,傳染病人及其密切接觸者的隔離和人員疏散等緊急控制措施,及時向市衛生健康局及區管委會報告有關情況,并積極配合上級部門完成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調查處理工作。
5.2.3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響應(II級)
(1)區管委會應急響應。當我區發生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區管委會及其各有關部門在省政府、市政府或省、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領導小組的統一指揮下,按照要求認真履行職責,落實有關控制措施。當其他縣、區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按照省政府、市政府或省、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領導小組的統一部署,做好支援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地的應急處置工作。同時,采取必要的預防控制措施,防止在本轄區內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2)區衛生健康部門應急響應。區衛計局按照省、市的部署,迅速組織應急衛生救治隊伍和相關技術人員到達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現場,進行采樣和監測,開展現場流行病學調查,實施醫療救治、傳染病人及其密切接觸者的隔離和人員疏散等緊急控制措施,及時向市衛生健康局和區管委會報告有關情況,并積極配合上級部門完成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調查處理工作。
5.2.4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響應(I級)
區管委會和衛生健康部門應急響應。在國務院和省、市政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和指揮下,組織協調全區社會力量,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5.3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響應的終止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響應的終止需符合以下條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隱患或相關危險因素消除,或末例傳染病病例發生后經過最長潛伏期無新的病例出現。
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響應的終止由區衛計局組織專家進行分析論證,提出終止Ⅳ級應急響應的建議,報區管委會或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領導小組批準后實施,并向市衛生健康局報告。
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響應的終止由市衛生健康局組織專家進行分析論證,提出終止Ⅲ級應急響應的建議,報市政府或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領導小組批準后實施,并向省衛健委報告。
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響應的終止由省衛生健康委組織專家進行分析論證,提出終止Ⅱ級應急響應的建議,報省政府或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指揮部批準后實施,并向國家衛健委報告。
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響應的終止由國家衛健委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分析論證,提出終止Ⅰ級應急響應的建議,報國務院或全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指揮部批準后實施。
上級衛生健康部門要根據下級衛生健康部門的請求,及時組織專家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終止的分析論證提供技術指導和支持。
5.4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善后處理
5.4.1后期評估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結束后,區衛計局應在區管委會的領導下,組織有關人員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處理情況進行評估,評估內容主要包括事件概況、現場調查處理概況、患者救治情況、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評價、應急處置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取得的經驗,評估報告上報區管委會和市衛生健康局。
5.4.2撫恤和補助
區管委會組織有關單位對因參與應急處置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恤;對參加應急處置一線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應根據工作需要制訂合理的補助標準,給予補助。
5.4.3征用物資、勞務的補償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結束后,區管委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組織有關單位對應急處置期間緊急調集、征用有關單位、企業、個人的物資和勞務進行合理評估,并給予補償。
6 現場處置
6.1 處置原則
統一領導,分級指揮,各司其職,密切協作,快速反應,高效處置,最大限度減少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對公眾健康的危害和影響。
6.2 現場處置機構職責與分工
6.2.1指揮機構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后,在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由臨時現場指揮部負責現場處置、救護的全面工作。
6.2.2執行機構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置工作組(隊)承擔現場處置工作任務,包括現場調查、現場污染物處理、標本采集、環境消毒、病人救護和轉運與隔離等,負責臨時現場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6.2.3醫療救護機構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后,凡就近的醫療機構要在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領導小組的統一指揮下,組織醫護人員主動及時到達現場,并參加醫療救護。參加醫療救護工作的單位和個人,到達現場后應當立即向臨時現場指揮部報到,并接受統一指揮和調遣。
6.2.4支持機構
衛生健康部門、疾病預防控制和醫療衛生機構是現場處置的支持機構。在現場指揮部領導下,做好人員、物資調配,病區建立與隔離以及病人的后續治療;嚴重污染區外圍的消殺工作;社會動員,群防群治;監測和后續處理等工作任務。
6.2.5各部門的相互配合
臨時現場指揮部應積極向區管委會匯報,與事發地街道辦、衛生、公安、武警、通訊、生態環境等部門密切配合,必要時進行疫區封鎖等處理工作。
6.3 工作程序
6.3.1現場處置工作程序
(1)快速調查確定可能病因,對可能的生物、毒素因子進行分類,確定疫區和目標人群。
(2)根據自然環境因素確定可能的污染范圍,及時做好病人救治、轉移和人群疏散工作,對事件的危害程度和潛在危害進行判定,開展健康教育和社會動員,群防群治,盡可能減少危害。
(3)對救護人員、疾病預防控制人員和物資的需求做出評估和調用。
(4)經過事件緊急處理,疫情消除后,進行后續監測,直至消除危害。
6.3.2醫療救護工作程序
(1)視傷亡情況設置病人分檢處。
(2)對現場傷亡情況及事態發展做出快速、準確評估,包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傷亡人數及種類;病人主要的情況、采取的措施及投入的醫療資源;急需解決的醫療救護問題。
(3)指揮、調遣現場及轄區內各醫療救護力量。
(4)向臨時現場指揮部匯報有關情況并接受指令。
(5)在現場醫療救護中,依據受害者的傷病情況,按輕、中、重、死亡分類,分別以“藍、黃、紅、黑”的傷病卡作出標志(傷病卡以5×3cm的不干膠材料做成),置于病人的左胸部位或其它明顯部位,便于醫療救護人員辨認并采取相應的急救措施。
(6)現場醫療救護過程中,本著先救命后治傷、先治重傷后治輕傷的原則,將救治的病人的血型、傷情、急救處置、注意事項等逐一填寫病人情況單,并置于病人衣袋內。
6.3.3病人運送工作程序
病人經現場檢傷分類、處置后,要根據病情向就近的醫療機構分流。病人分流原則如下:
(1)接受病人的醫療機構,由臨時現場指揮部按照就近、有效的原則指定。
(2)病人現場救治的醫療文書要一式二份,及時向臨時現場指揮部報告匯總,并提交給接納病人的醫療機構。
(3)臨時現場指揮部指定的醫療機構必須無條件收治分流病人。
(4)運送病人途中需要監護的,由現場醫療救護指揮部派醫護人員護送。
(5)病人運送至醫療機構后,由收治醫療機構按急診急救工作程序處置。收治醫療機構要成立專門的組織負責病人救治工作。
6.3.4現場情況報告程序
由現場最高指揮人員負責向上級報告現場情況,以保證上報信息準確可靠。
6.4 防治措施
6.4.1加強疫情監測
加強疫情監測工作,掌握疫情發展動態、流行病學規律和影響因素,加強公眾健康狀況的監測,為風險評估和預防控制提供科學依據。建立區疾控中心和臨床醫療機構間的監測網絡,確保監測系統靈敏、可靠。建立各部門間監測信息共享機制,及時分析監測信息,并向有關部門交換或通報疫情和監測動態。
6.4.2嚴格控制疫情
嚴格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文件要求,及時開展流行病學調查,加強醫院感染和傳染源管理,科學、規范地處理疫情,把疫情控制在最小范圍。
6.4.3加強環境治理
通過整治市容環境衛生,落實以環境治理為主的綜合防治措施。加強農貿市場、餐飲、車站、碼頭,尤其是野生動物交易的管理,指導和控制傳播來源。
6.4.4提高救治水平
加強發熱門診、感染病區的規范化建設,提高傳染病診斷水平,減少漏診誤診,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做好病人的收治工作,特別是危重病人搶救工作。
6.4.5制定應對方案
針對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動物疫情等制定分級診療方案,建立分診制度。制定感染控制指引和尸體處理指引,建立專業醫務人員后備應急隊伍,開展相關專業培訓。制定醫療服務能力調配方案,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有計劃地推遲或暫停非緊迫日常醫療服務。
6.4.6評估醫療資源
基于對現有醫療資源和能力的評估以及對潛在嚴重流行規模、病例數量及增長速度的預測,對本地區醫療機構床位、重癥監護室、呼吸支持設備及個人防護等醫療物資、醫療衛生人員和輔助人員的需求進行評估。
6.4.7健全調配機制
建立緊急醫療服務調配指揮機制,監控醫療衛生機構資源(床位、人員、實驗室檢測能力等)供需情況,合理配置,制定調配原則和臨時征用應急場所的標準和計劃。監控醫療衛生機構的醫療物資供應,制定分配原則,確定在物資缺乏時優先分配重點地區和機構。完善醫療救治費用保障機制,健全醫療救治醫保支付政策。開展殯葬服務資源評估,有效保障遺體接運、火化、骨灰寄存等基本殯葬服務,及時規范處置去世患者遺體,充分保障參與遺體處置人員防護物資。
6.4.8開展業務培訓
大力開展培訓工作,提高監測人員、疫情處理人員、臨床醫務人員的防治知識水平,保證監測、防治、診療工作質量。
6.4.9開展宣傳教育
積極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健康教育、新聞宣傳和風險溝通,引導公眾保持健康心態,提高公眾自我防護意識和健康素養。開展網絡輿情監測,及時發現并澄清謠言,關注一線和重點崗位人員的心理壓力,開通咨詢熱線和團體干預措施,組織專業人員及時干預。
6.4.10保護脆弱人群
組織社區對轄區內的老、孤、病、殘、孕、無固定收入等脆弱人群進行摸底,重點關注他們的監護照料情況,協助有關部門保障其救助途徑。鼓勵社區居民互助,組織社會工作者、招募社區志愿者,在脆弱和高危人群及其家庭因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受到影響時提供生活幫助。關注脆弱人群集中的機構,特別注意監獄、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養老院、福利院、教助管理機構等場所的防控工作,保障醫療物資的供應和生活物資的統一配送,加強防護措施。
6.4.11開展科學研究
加強傳染病疫情的流行病學、媒介生態學、實驗室診斷、應急疫情處理、臨床診治、危重病人救治技術的研究。
6.5 新聞宣傳與信息發布
臨時現場指揮部要及時向區應急領導小組報告工作及疫情情況,由領導小組指定機構和人員按照有關程序向媒體發布信息,減少社會恐慌,維護社會穩定。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授權不得對外公布相關信息。
6.6 技術措施與后勤保障
6.6.1技術措施
現場處置的技術措施參照國家衛健委有關技術方案執行。
6.6.2后勤保障
多方協作,統一調配,統一指揮,快速、準確、高效配合現場工作。
6.6.3現場通訊
建立運行良好的通訊網絡,提高信息傳播效率,準確通報信息。
7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保障
7.1 技術保障
7.1.1疾病預防控制體系
加強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預防保健組織建設,建立功能完善、反應迅速、運轉協調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機制;加快大亞灣區衛生信息平臺建設,健全覆蓋城鄉、靈敏高效、快速暢通的疫情信息網絡;改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實驗室設備條件;加強疾病預防控制專業隊伍建設,提高流行病學調查、現場處置和實驗室檢驗檢測能力。
7.1.2醫療應急救治體系
健全以中大惠亞醫院為急救機構(包括院前急救和院內急救),其他基層醫療機構支持配合的全區醫療救治網絡,負責全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醫療應急救治工作。
7.1.3衛生監督執法體系
加強衛生監督執法隊伍建設,對衛生監督人員實行資格準入和在崗培訓制度,規范執法監督行為,全面提高衛生執法監督的能力和水平。
7.1.4應急醫療衛生隊伍
建立由疾病預防控制、醫療、衛生監督專業人員組成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常備的機動隊伍,隨時能夠處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參與和指導基層醫療衛生等機構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其主要職責是:①開展現場流行病學調查、檢測檢驗、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分析、評估和上報;②協助和指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現場救援、轉運和后續治療;③督導各項現場應急處置措施的落實;④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的業務培訓和咨詢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的常備隊伍應當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專門的培訓和演練。
7.1.5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專家咨詢委員會
區衛計局負責組織建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專家咨詢委員會,為應急指揮決策提供專業咨詢。專家咨詢委員會由預防醫學、臨床醫學、檢驗、行政管理等各方面的專家組成。其職責是:了解掌握國內外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的相關知識和信息,提供咨詢服務。綜合評估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測其發展趨勢,提出啟動和終止實施預案的建議。指導、調整和評估應急處置措施,參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總結評估并提交評估報告。
7.2 物資保障
區管委會及有關部門根據區衛計局提出的計劃,建立處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物資儲備。包括:藥品、疫苗、醫療設備和器械、快速檢驗檢測技術和試劑、傳染源隔離及衛生防護的用品和應急設施。區衛計局要根據實際,科學制定儲備計劃。各種藥品、疫苗、試劑、防護用品等要及時更新;各種器械、設備要經常調試,確保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置的及時有效。
7.3 經費保障
區財政局應保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基礎設施項目建設和日常運轉經費、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理經費等,并列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
7.4 法律保障
各有關部門要嚴格執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并根據本預案要求,嚴格履行職責,確保責任落實。對履行職責不力,造成損失和不良影響的,要追究有關當事人的責任。
7.5 交通運輸保障
各有關部門和應急醫療衛生救治隊伍要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配備交通工具。區有關部門建立和完善應急交通運輸機制,保證緊急情況下應急交通工具的優先安排、優先調度、優先放行,確保運輸安全暢通。
7.6 通信保障
各有關部門和應急醫療衛生救治隊伍要配備必要的應急通信設備,并按照相關規定做好設備保養工作。
各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應急通信保障工作體系,完善公用通信網絡,確保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對工作的通信暢通。
7.7 社會公眾的宣傳教育
區管委會組織有關部門利用廣播、電視、報紙、互聯網、手冊等多種形式,對社會公眾廣泛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知識的普及教育,宣傳衛生科普知識,指導公眾以科學的行為和方式對待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8 監督管理
8.1 強化領導
區管委會及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防控工作的領導,落實防控資金和物資,按照工作原則,全面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防控工作。
8.2 聯防聯控
優化各部門之間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聯防聯控機制,各部門按照職責,夯實防控工作基礎建設;加強各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定期會商研判公共衛生發展趨勢;完善風險管控措施,科學劃分防控風險等級,明確分級分類的防控策略;各部門和相關機構相互銜接與協調,全面做好聯防聯控工作。
8.3 宣傳培訓
區衛計局負責組織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宣傳教育,普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自救、互救和應急處置有關知識,建立健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管理培訓制度,定期開展公共衛生應急管理形勢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的宣傳和教育工作,不斷提高公眾的防控意識和自我防護能力。
8.4 應急演練
區衛計局負責組織開展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救治隊伍人員的系統培訓和應急演練工作,并對應急演練效果進行評估總結,提高防范意識和應急處置能力。
8.5 責任與獎懲
根據有關規定,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中的先進集體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違紀違法行為的集體和個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區管委會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因參與應急工作致殘、致亡的工作人員按照規定給予相應的撫恤,對應急處置緊急調集、征用有關單位、企業、個人的勞務和物資進行合理評估,給予補償。
9 附則
9.1 預案管理
本預案應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形勢變化和實施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修訂、補充,由區衛計局負責,并報區管委會批準。
9.2 預案實施
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2016年3月10日印發的《大亞灣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惠灣管辦〔2016〕8號)同時廢止。
9.3 名詞釋義
重大傳染病疫情是指某種傳染病在短時間內發生、波及范圍廣泛,出現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發病率遠遠超過常年的發病率水平。
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時間內,某個相對集中的區域內同時或者相繼出現具有共同臨床表現患者,且病例不斷增加,范圍不斷擴大,又暫時不能明確診斷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職業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數眾多或者傷亡較重的中毒事件。
新傳染病是指全球首次發現的傳染病。
其它嚴重影響公眾健康事件是指具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特征,即突發性,針對的是不特定的社會群體,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會公眾健康嚴重損害,影響正常社會秩序的重大事件。
9.4 術語說明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10.附件
大亞灣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機構聯系方式。
大亞灣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機構聯系方式
單 位 | 電話號碼 | 單 位 | 電話號碼 |
區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 | 5562353 | 區衛計局 | 5562353 |
區應急辦 | 5562309 | 區兩委辦 | 5562006 |
區疾控中心 | 5581886 | 區宣教局 | 5562160 |
區工貿局 | 5562193 | 區公安局 | 5577000 |
區安監分局 | 5551717 | 區財政局 | 5593666 |
區住建局 | 5531228 | 區交通運輸局 | 5575170 |
區海洋與漁業分局 | 5558989 | 區口岸辦 | 5562365 |
區市場監管局 | 5566322 | 區社管局 | 5562321 |
區房管局 | 5576386 | 區旅游局 | 5568253 |
區生態環境分局 | 5573000 | 區人社局 | 5562260 |
區司法局 | 5562285 | 區民政局 | 5562273 |
中大惠亞醫院 | 6516990 | 區愛衛辦 | 5531366 |
惠州港海關 | 5559620 | 大亞灣海事處 | 5103070 |
澳頭街道辦 | 5576508 | 西區街道辦 | 5102661 |
霞涌街道辦 | 5580188 |
相關稿件:
附件:
主辦單位:惠州大亞灣開發區黨工委管委會綜合辦公室
網站標識碼:4413900013
備案編號:粵ICP備09027684號 | 粵公網安備
441399021000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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