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辦事處,區屬各單位:
《大亞灣區加快新興產業、生產性服務業發展的若干政策(試行)》業經區管委會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惠州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2016年8月12日
大亞灣區加快新興產業 生產性服務業發展的若干政策(試行)
為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強化創新驅動,推動新興產業、生產性服務業發展,提升企業核心競爭力,鼓勵企業做大做強,促進產業優化升級,增強經濟發展后勁,加快建設世界級石化產業基地和產城人融合發展示范區,特制定本政策。
總 則
第一條 本政策所指的新興產業,主要包括:新材料、物聯網、節能環保、智能裝備制造、生命健康等產業;所指的生產性服務業,主要包括:技術服務、物流服務、信息服務、金融服務、租賃服務、商務服務、人力資源服務、維保服務等行業。
第二條 本政策適用于在大亞灣區注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賬務管理制度健全、依法納稅、誠信經營、兩年內無行政處罰的企業和機構。
第二章 吸引企業進駐落戶
第三條 鼓勵市場前景好、綜合效益高、核心競爭力強的成長性新興產業企業落戶大亞灣區,最高給予1000萬元扶持。
(一)落戶建設扶持:項目按與我區簽訂的《項目投資協議》約定期限內建成投產后,給予企業不超過固定資產投資3%,最高不超過500萬元的扶持。
(二)生產經營扶持:項目按與我區簽訂的《項目投資協議》約定期限內建成投產后第一年,給予企業不超過當年對區財政貢獻部分的50%,最高不超過500萬元的扶持。
第四條 鼓勵國內外具有行業高等級執業資質和一定經營規模的技術服務、物流服務、信息服務、租賃服務、商務服務、人力資源服務、維保服務等生產性服務業企業和機構落戶大亞灣區,最高給予1000萬元扶持。
第五條 對項目固定資產投資在1000萬元以上,按與我區簽訂的《項目投資協議》約定期限內建成運營后第一年,本地營業收入1000萬元以上,且本地納稅額占本地營業收入1%以上的企業,給予不超過固定資產投資4%,最高不超過500萬元的建設扶持,以及不超過當年對區財政貢獻部分的50%,最高不超過500萬元的經營扶持;如項目的固定資產投資不足1000萬元,但本地納稅額在10萬元以上,則一次性給予10萬元的扶持。
第六條 鼓勵金融服務企業和機構進駐大亞灣區。新設立區一級的銀行金融機構或一級法人的融資性擔保公司,一次性獎勵50萬元;新設立一級法人或區一級的風險投資公司、保險公司、證券經紀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信托投資公司,一次性獎勵30萬元。
第七條 實施大型龍頭企業和跨國企業引進計劃,新增一批具有國際影響力、競爭力的大型企業集團。對中央企業、知名跨國公司、中國企業500強等大型企業進駐落戶我區,并在我區注冊獨立法人公司的,采取“一企一案”方式給予綜合支持。
第三章 推動企業轉型升級
第八條 鼓勵落后的傳統企業轉型升級,發展新興產業或生產性服務業。轉型發展的企業,按實際新增投資額及投產(運營)第一年對區財政貢獻增量,參照上述第三條、第四條所述標準,最高給予1000萬元扶持。
第九條 鼓勵企業加大技改力度,提質增效。區財政每年安排1000萬元技術改造專項資金,采用補助方式,支持企業在擴產增效、智能化改造、設備更新、公共服務平臺建設、廠房改造等領域開展技術改造。
(一)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廣東省工業企業技術改造指導目錄》,并取得技術改造投資項目備案證的規模以上工業企業,按技改項目購置生產及配套設備實際支出的20%以內進行補助,每個項目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二)落實事后獎補政策,從完工下一年起連續3年,在享受省、市技改政策扶持的基礎上,按對區財政貢獻增量部分的60%實行以獎代補。
(三)企業對老舊廠房進行提升改造,依法將原有單層廠房翻建為多層廠房,按新增面積每平方米20元標準給予最高不超過100萬元補貼。
(四)對開展自愿性清潔生產的企業,獲評為市級清潔生產企業的,給予一次性補貼8萬元;獲評為省級清潔生產企業的,給予一次性補貼10萬元。
第四章 鼓勵制造業分離生產性服務業
第十條 鼓勵制造業企業剝離服務性業務,組建成立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單獨納稅的生產性服務業企業。自企業成立起,連續兩年按對區財政貢獻部分的30%給予扶持,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第十一條 鼓勵區內企業將服務性業務外包給區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生產性服務業企業。單個業務合同金額在100萬元以上,連續兩年按所提供業務對區財政貢獻部分的20%給予獎勵,同一企業累計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第五章 提升企業創新能力
第十二條 鼓勵企業建設技術和產品創新載體。對企業建設孵化器、加速器、創客空間,最高給予500萬元獎勵。支持企業建設工程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工業設計中心,對經國家、省、市級認定的,按獲得相應資助金額1:1給予配套(同一項目不能重復享受,從高到低逐級核減),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經市級以上認定的新型研發機構,按市級資助額度的50%給予一次性配套資助。
第十三條 扶持企業發展為高新技術企業和創新型企業。對進入省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的企業,給予5萬元培育資金資助。對新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一次性給予20萬元資金補貼。對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創新型企業,分別一次性給予50萬元、20萬元資助。
第十四條 鼓勵企業承接重大科技專項。對在重點領域承擔國家、省、市重大科技專項的企業、科研機構和產業技術創新聯盟,按市級資助額度的50%給予配套扶持,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第十五條 鼓勵企業開展知識產權保護。對獲得中國專利金獎、中國專利優秀獎、廣東省專利金獎、廣東省專利優秀、惠州市專利金獎、惠州市專利優秀獎等專利獎項的企業,最高給予30萬元的配套獎勵。對專利申請環節產生的費用進行資助,每件最高資助2萬元。
第十六條 鼓勵企業建設公共服務平臺。對獲認定的開放式研發、檢測、商務等公共服務平臺建設項目,按項目總投資額的20%給予扶持,單個項目扶持金額最高不超過200萬元。鼓勵區內企業使用區內公共服務平臺,對使用經認定的公共服務平臺的企業,按平臺收取年服務費用的50%給予補助,每家企業每年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5萬元。
第十七條 鼓勵企業研發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對屬于省內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產品的,量產后按單臺(套)售價50%給予扶持,成套裝備獎勵最高不超過700萬元/套,單臺設備獎勵最高不超過400萬元/臺,總成或核心部件獎勵最高不超過100萬元/臺;對屬于國內首臺(套)重大裝備產品的,量產后按單臺(套)售價50%給予扶持,成套裝備獎勵最高不超過900萬元/套,單臺設備獎勵最高不超過600萬元/臺,總成或核心部件獎勵最高不超過200萬元/臺。
第十八條 鼓勵區內企事業單位建設物聯網、節能環保應用示范項目。實際投入達500萬元以上,且主要技術和設備在本地采購率不低于50%的項目(我區沒有的,在惠州市范圍內采購亦可納入計算),在進度達70%時,可按照不超過項目總投資額20%給予資金扶持,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第十九條 加快培育和引進高層次人才。對在我區開展創新創業的高層次人才,按不同人才類別,一次性給予10萬-100萬元專項工作經費資助以及每月2000-15000元生活津貼;給予最高不超過500萬元的創新創業資助。解決高層次人才的住房需求,按不同人才類別,可申請免租金入住別墅或90-140平米人才公寓,符合條件的人才,在職滿5年后可獲贈當前住房;自行解決住房需求的,給予每月1500-5000元的住房補貼。對在產業發展與自主創新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人才給予最高100萬元的獎勵。
第六章 支持企業做大做強
第二十條 落實稅收優惠政策。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的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二十一條 鼓勵企業開拓市場。
第二十二條 對區有關部門組織的省內、國內、境外展銷活動,區財政分別按每家企業5000元、10000元、20000元的標準安排參展經費,用于統一安排展位、交通及住宿等事宜;給予每家特裝企業20000元特裝展位布置補助;給予連續兩年參展的企業20000元獎勵。對自行參加各類專業(專題)展銷活動的企業,按展位費50%的額度給予一次性補貼,國內專業展每家企業最高不超過10000元,境外專業展每家企業最高不超過20000元。
第二十三條 鼓勵出口企業投保出口信用保險,區財政每年安排250萬元專項資金,按出口企業當年度實際繳納保費的10%給予資助,每家企業最高不超過50萬元。
第二十四條 鼓勵企業開展CNAS、CMMI、CE、GMP等有關產品或服務質量及安全的市場準入認證。對獲得國家認證的企業,按認證實際所需費用的30%給予一次性補貼,最高不超過50萬元;對獲得國際認證的企業,按認證實際所需費用的30%給予一次性補貼,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第二十五條 鼓勵企業開展標準化建設。對參與制訂并完成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第一承擔單位,分別最高給予50萬元、30萬元、10萬元、5萬元一次性獎勵;對其余參編單位,分別最高給予20萬元、10萬元、5萬元、3萬元一次性獎勵。
第二十六條 鼓勵企業開展品牌建設。對獲得省著名商標(省名牌產品)和出口名牌產品的企業,一次性分別給予15萬元和20萬元的獎勵。
第二十七條 鼓勵企業提高信用等級。對經第三方信用評級機構評定并報區管委會行業主管部門認定的信用等級提高的企業,按評級費用的50%給予最高不超過10萬元補貼。
第二十八條 鼓勵企業創新銷售模式。對自建電子商務平臺且網上年銷售額達到500萬元以上的企業,按電子商務實際投資額(設備購置費、服務器租用費)的50%給予補貼,最高不超過30萬元。
第二十九條 引導企業壯大規模。
(一)區財政安排“小升規”專項資金,對現有小微企業年營業收入首次突破規模以上的新興產業、生產性服務業企業,分別一次性給予8萬元、5萬元獎勵;并在“小升規”后連續3年,按對區財政貢獻增量部分的50%給予獎勵。
(二)對年營業收入首次突破1億元以上,且本地納稅額占其本地營業收入4%以上的新興產業企業,最高給予1000萬元獎勵。其中突破1億元的獎勵20萬元,突破5億元的獎勵50萬元,突破10億元的獎勵100萬元,突破50億元的獎勵300萬元,突破100億元的獎勵500萬元,突破500億元的獎勵1000萬元。
(三)對年營業收入首次突破1億元以上,且本地納稅額占其本地營業收入1%以上的生產性服務業企業,最高給予500萬元獎勵。其中突破1億元的獎勵10萬元,突破5億元的獎勵25萬元,突破10億元的獎勵50萬元,突破50億元的獎勵150萬元,突破100億元的獎勵250萬元,突破500億元的獎勵500萬元。
第三十條 鼓勵企業兼并重組。支持企業與國際、國內知名大企業合資合作,增強資本實力;通過參股、聯合、獨資等方式參與國有、集體企業改組改制,發展混合所有制企業,擴大經營規模;通過并購、重組、合資等方式進行擴張,實現集團化發展。符合產業布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的兼并重組建設項目,確實需要擴大新增建設用地規模的,優先解決用地需求。
第三十一條 鼓勵培育和引進總部企業。支持國內外企業在大亞灣區設立總部,經市認定為總部企業的,在享受市級財政扶持資金基礎上,區級財政給予最高不超過2000萬元獎勵。
(一)落戶獎勵:自本政策施行后新設立或遷入我區的企業,滿一個納稅年度之日起5年內,經市認定為總部企業的,可申請總部企業落戶獎。獎勵數額按該企業上年度在我區納稅(指企業所得稅、增值稅,下同)區級分成部分的70%計算,給予最高不超過500萬元獎勵。獎勵分2次給予,認定當年給予獎勵金額的50%,認定起2年后經核實企業注冊地無遷離我區或減少注冊資本的給予剩余50%獎金。
(二)經營貢獻獎勵:自認定當年起連續3年,可申請總部企業經營貢獻獎。獎勵數額按該企業上年度在我區納稅區級分成部分相對前一年度增量的50%計算,每個企業每年給予最高不超過500萬元獎勵。
第三十二條 對在大亞灣區成長發展的企業,首次入選“世界500強”給予3000萬元獎勵,首次入選“中國500強”給予1000萬元獎勵。
第七章 強化產業用地和空間保障
第三十三條 加強產業用地統籌管理。研究劃定產業區塊控制線,穩定工業用地總規模,先期將集中連片、符合城市規劃的產業園區劃入線內管理。對產業區塊控制線探索實施閉環管理,嚴格控制線內產業用地改變用途,企業有破產、清算、自愿或者強制遷出等情形的,由政府部門按照協議約定或者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征收補償標準按收回時征收補償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創新產業用地使用方式。改進產業用地使用方式,大力推動產業用地使用權“長期租賃”的供應方式。推廣“先租后讓、租讓結合”的供應方式,租賃期滿達到租賃合同約定的投資、建設、稅收、就業等條件的,可以申請續租或同等條件下優先受讓。企業未申請續租、出讓或申請未被批準的,由政府收回土地,對已有建筑物、構筑物按殘值評估價補償。
第三十五條 實施重大產業項目用地專項保障。對經區管委會確定的重大產業項目用地,實行專項用地保障,通過協同辦公、并聯審批集中解決項目評估、規模核定、用地選址、項目準入等事項,提高審批效率。
第三十六條 加快工業用地監管,拓展產業用地來源。嚴格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對閑置土地處置的有關規定,加大歷史遺留違法廠房的處置力度,加強建設用地出讓后的監督管理,遏制建設用地供后閑置行為。探索盤活利用已供未建用地、供多用少用地、工業留用地等國有用地。鼓勵企業在符合規劃、安全標準且不改變用途的前提下,通過廠房加層、廠區改造、內部用地整理等途徑提高土地利用率。
第八章 降低企業融資成本
第三十七條 發揮財政資金的杠桿作用。區財政安排專項資金,引導建立天使投資基金、創新創業投資基金,優先選擇種子期、初創期、成長期的新興產業、生產性服務業項目進行投資。
第三十八條 建立企業貸款風險補償機制。區財政設立政府風險補償金,搭建“助保貸”融資平臺,優先安排新興產業、生產性服務業企業進入區“助保貸”企業庫,為企業在銀行取得貸款提供增信,降低融資成本。
第三十九條 以政府名義向銀行、社會基金等金融機構優先推薦新興產業、生產性服務業項目。
第四十條 支持企業利用資本市場。對實現境內外資本市場上市融資,并獲得市級上市政策財政獎勵的新興產業、生產性服務業企業,區財政給予如下獎勵:在我國資本市場成功上市的,給予最高400萬元獎勵;以“借殼”、“買殼”的方式上市或以實際控股的公司在港臺、境外資本市場成功上市融資,并將募集的資金用于大亞灣區自身企業發展的,給予最高300萬元獎勵;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國務院或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區域場外交易市場成功實現股權融資的,給予最高150萬元獎勵。
第九章 優化企業發展環境
第四十一條 優化企業服務。優先安排新興產業、生產性服務業項目列入區重點建設項目,優先推薦申報省、市重點項目。為重點建設項目,優先保障供電、供水、交通、通信等基礎配套建設,提供“一對一”的專門服務,審批采用“綠色通道”。
第四十二條 加大涉企政策宣傳和解釋力度。優先推薦新興產業、生產性服務業項目申報產業、科技、技改、人才等各級財政資金,全力協助企業用足用好各項政策。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企業若同時符合大亞灣區其他獎勵扶持政策的同類優惠條件,按照“從高不重復”的原則執行。
第四十四條 本政策從2016年9月1日起實施,試行1年。本政策實施過程中,區管委會有權根據實際情況進行修改和調整。
第四十五條 本政策由區管委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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