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監管事項 | 抽查依據 | 抽查主體 | 抽查內容 | 抽查方式 |
1 | 經營旅行社業務以及從事導游、領隊服務是否取得經營、執業許可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2013年)(2016年11月7日主席令第57號 全國人大常委會予以修改)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旅游市場和旅游服務質量的監督管理,依法對旅游經營者和旅游從業人員的經營服務行為實施監督檢查,對涉嫌違法的合同和票據、賬簿、證照以及其他資料進行查閱、復制。旅游經營者和旅游從業人員應當配合,如實說明情況,提供相關材料,不得拒絕監督檢查,不得作虛假陳述、提供虛假經營信息材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信息化管理、公安、交通運輸、商務、稅務、質監、食品藥品監管、工商、城管、通信管理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旅游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的經營活動和旅游服務質量進行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明確各有關部門對民宿經營監督管理的職責分工,旅游、公安、環保、衛生、稅務、工商、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的范圍內負責民宿經營的指導和監督工作。民宿經營者應當接受有關行政部門的監督管理。
| 區旅游局 | 1、旅行社是否亮證經營,懸掛旅行社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 明查暗訪 |
2 | 旅行社的經營行為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2013年)(2016年11月7日主席令第57號 全國人大常委會予以修改)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旅游市場和旅游服務質量的監督管理,依法對旅游經營者和旅游從業人員的經營服務行為實施監督檢查,對涉嫌違法的合同和票據、賬簿、證照以及其他資料進行查閱、復制。旅游經營者和旅游從業人員應當配合,如實說明情況,提供相關材料,不得拒絕監督檢查,不得作虛假陳述、提供虛假經營信息材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信息化管理、公安、交通運輸、商務、稅務、質監、食品藥品監管、工商、城管、通信管理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旅游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的經營活動和旅游服務質量進行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明確各有關部門對民宿經營監督管理的職責分工,旅游、公安、環保、衛生、稅務、工商、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的范圍內負責民宿經營的指導和監督工作。民宿經營者應當接受有關行政部門的監督管理。 | 區旅游局 | 1.旅行社團檔案管理是否規范 10.是否與旅游汽車公司簽訂用車協議 13.是否銷售不合理低價旅游產品 20.是否拒絕履行合同; | 明查暗訪 |
3 | 導游和領隊等旅游從業人員的服務行為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2013年)(2016年11月7日主席令第57號 全國人大常委會予以修改)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旅游市場和旅游服務質量的監督管理,依法對旅游經營者和旅游從業人員的經營服務行為實施監督檢查,對涉嫌違法的合同和票據、賬簿、證照以及其他資料進行查閱、復制。旅游經營者和旅游從業人員應當配合,如實說明情況,提供相關材料,不得拒絕監督檢查,不得作虛假陳述、提供虛假經營信息材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信息化管理、公安、交通運輸、商務、稅務、質監、食品藥品監管、工商、城管、通信管理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旅游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的經營活動和旅游服務質量進行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明確各有關部門對民宿經營監督管理的職責分工,旅游、公安、環保、衛生、稅務、工商、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的范圍內負責民宿經營的指導和監督工作。民宿經營者應當接受有關行政部門的監督管理。督管理。 | 區旅游局 | 導游人員在導游活動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17.發生重大安全事故不積極配合有關部門救助的。 | 明查暗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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