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亞灣區住建局“雙隨機、一公開”監管
工作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加快政府職能轉變,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工作,全面提升事中事后監管水平,根據《惠州市全面推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實施方案》要求,結合本局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是指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及時向社會公開檢查結果的監管方式。
第三條 對市場主體的執法檢查事項,包括市場監管檢查事項和其他執法檢查事項適用本細則。查處投訴舉報、開展大數據監測、辦理轉辦交辦事項或上級部門有特殊要求的,不適用本細則。
第四條 配合區市場監管局推進協調“雙隨機、一公開”工作。按照本細則規定承擔住建系統行政執法雙隨機抽查具體工作。協同局信息中心做好雙隨機抽查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和運行有關技術支撐工作。
第五條 檢查人員按照分工負責、協作配合的原則,依法進行檢查。檢查過程必須做到內容明確、程序合法、文書規范。
第六條 根據區編辦審定的部門權責清單,梳理出本部門依法應當實施的監督檢查事項,制定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并向社會公布。隨機抽查事項清單的內容應當包括事項名稱、依據、對象、內容、方式、比例、頻次等要素。
第七條 制定的隨機抽查事項清單,應根據法律法規規章修訂情況、權責清單調整情況以及抽查事項特點等進行動態調整。
第八條 對執法檢查事項中能夠確定市場主體的,應建立檢查對象名錄庫。名錄庫要涵蓋全部檢查對象,登記信息包含檢查對象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身份證號碼)、主體類型、行業類別、地址、負責人、聯系方式等要素。檢查對象名錄庫實行動態調整。
第九條 建立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名錄庫登記的信息包含執法檢查人員基本情況、職務、執法證號、工作單位、聯系電話、業務專長等要素。執法檢查人員信息發生改變的,應及時更新。
第十條 每年3月底之前結合風險程度、檢查任務、檢查內容、執法力量等因素,科學合理制定年度抽查工作計劃,并報局政策法規科備案。
第十一條 對同一檢查對象,應和承擔監督檢查職責的其他科室或單位聯合開展檢查,實現聯合抽查常態化。
第十二條 開展隨機抽查的具體時間自行安排。原則上抽查頻率每年不少于1次,法律法規有其他規定的,從其規定。對存在投訴舉報多、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有失信行為和嚴重違法違規記錄等情況的檢查對象,或風險較高的行業,應適當提高抽查比例和頻次,加大檢查力度。
第十三條 檢查人員與抽查對象有利害關系的,應依法回避。
第十四條 應當按照隨機抽查事項清單確定的要素開展隨機抽查。檢查可以采取實地檢查、書面檢查等方式進行。對需專業技術支持的可以根據需要委托相關專家、第三方機構參與檢查。專家或第三方機構參與檢查,不作為檢查人員簽名或蓋章。
第十五條 實施實地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出示執法證件。檢查人員應當如實記錄檢查情況,并由檢查對象負責人簽字或蓋章確認。無法取得檢查對象簽字或蓋章的,檢查人員應當注明原因,必要時可邀請有關人員作為見證人。
第十六條 檢查人員應當在檢查結束后及時形成小結連同收集到的證據材料形成最終報告。檢查小結應當包括檢查對象、檢查時間、檢查內容、檢查依據、檢查方式、檢查情況和處理意見等。
檢查結果應當由檢查人員簽名并由檢查對象簽名或蓋章確認。
第十七條 對抽查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要依法依規及時處理,并做好檢查檔案的歸檔和保管。
第十八條 應及時將檢查結果在局門戶網站公開,同時按程序填寫相應表格將抽查結果推送至區信息資源共享與交換平臺,接受社會監督。對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事項,應依法合理調整公開方式和范圍。
第十九條 抽查人員應遵守保密守則,按照《保密法》規定程序依法辦事。在抽查工作未進行公開之前,檢查人員不得私自或在無保密保障的情況下制作、傳遞、復制相關資料。不準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抽查信息。
第二十條 對于在抽查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紀律處分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惠州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住房和規劃建設局
2018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