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辦事處,區屬各單位:
《大亞灣開發區管委會及其工作部門規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大亞灣開發區管委會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制度》《大亞灣開發區管委會及其工作部門規范性文件統一發布制度》《大亞灣開發區管委會制定規范性文件集體討論制度》《大亞灣開發區管委會制定規范性文件公眾參與監督制度》和《大亞灣開發區管委會部門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制度》業經區管委會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區法制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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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辦公室
2016年12月30日
大亞灣開發區管委會及其工作部門規范性文件
定期清理制度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區管委會及其工作部門規范性文件管理,確保區管委會及其工作部門規范性文件合理可行、協調銜接、制度配套,促進依法行政,根據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國發〔2004〕10號)、《關于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國發〔2008〕17號)及省政府《關于加快推進市縣(區)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見》(粵府〔2007〕85號)、《惠州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門規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惠府辦〔2015〕15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規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是指區管委會及其工作部門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政策的調整情況,每隔兩年對現行有效的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的一項管理活動。規范性文件與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政策相抵觸或者不一致的,應當及時修改或者廢止。清理結果以規范性文件的形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條 區管委會及其工作部門應當對其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定期組織清理,清理責任主體為原起草部門或具體負責執行規范性文件的部門。
具體清理工作由區管委會法制機構或區管委會工作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和區管委會的工作部署,適時組織實施。
第四條 清理工作嚴格遵循法制統一和公開透明的原則,確保規范性文件合法有效。對屬下列情況之一的規范性文件應廢止或修改或宣布失效,大部分條款或者主要條款內容需要廢止或修改的,應當全文廢止。
(一)規范性文件的主要內容與新的法律、法規、規章不相適應的,包括違法限制公民人身權利、財產權利,違反科學化、民主化、規范化的行政決策機制和制度要求,違反行政權力與行政責任緊密掛鉤、行政權力與行政主體利益徹底脫鉤原則等,應予以廢止;部分條款不相適應的,應予以修改;
(二)規范性文件的適用期已屆滿,制定目的的已經達到,階段性工作已經完成或者調整對象已經消失的,應宣布失效;
(三)規范性文件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規或者規章所代替,或者其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已被明令廢止的,應予以廢止;
(四)規范性文件明顯不符合經濟社會發展實際的,包括違反規定市場準入條件,違法設定行業壟斷、地區封鎖,違反政企分開、政資分開、政事分開、政府與市場和政府與社會關系原則等,應予以廢止;
(五)規范性文件的規定超越制定規范性文件的權限的,包括超越制定主體法定職權、規定了應由上位法規定的內容,或者超出上位法授權范圍;對民事權利進行限制,或者設定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措施、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以及其他應當由法律、法規、規章或者上級行政機關設定的事項等,應予以修改或廢止;
(六)規范性文件的主要規定明顯不適當的,包括無法律、法規、規章依據減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 無法律、法規、規章依據增加區管委會工作部門權力或減少其法定職責等,應予以修改或廢止;
(七)規范性文件相互之間發生沖突的,包括對同一事項的規定發生沖突,行政管理主體的規定發生沖突,行政管理事務權限規定發生沖突,關于特定事項管理權的規定發生沖突,行政管理程序規定發生沖突,對同一行為合法性評價標準發生沖突,同一性質的行為所引發的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發生沖突,以及其他方面發生沖突等,應予以修改或廢止;
(八)上位法修訂后規范性文件未修訂等立改廢不配套引起的沖突,應予以修改或廢止;
(九)其他依法需要修改或者廢止的。
第五條 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分工。
(一)區管委會法制機構負責以下工作:
1.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督促檢查;
2.對區管委會規范性文件(含以區管委會辦公室名義發布的規范性文件,下同)進行梳理,匯總整理清理文件目錄,明確清理單位;
3.對區管委會所屬各部門提出的區管委會規范性文件的初步清理意見進行審核,形成正式清理意見,報區管委會審批;
4.區管委會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經區管委會批準后會同區管委會辦公室,在大亞灣開發區管委會門戶網站上統一公布。
(二)區管委會各部門負責以下工作:
1.對由本部門負責起草或實施的區管委會規范性文件,對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政策和清理原則、目的,逐件進行清理,提出需要保留、修改、廢止的初步清理意見,并經本部門領導集體討論決定后,報送區管委會法制機構審核;
2.對本部門發布的部門規范性文件自行組織清理,將清理結果報送區管委會法制機構備案,并在本部門網站上公布清理結果。
第六條 在規范性文件清理過程中,應當按照“開門清理”的原則,充分運用報刊、網絡等載體征求和聽取社會公眾意見。
區管委會法制機構、區管委會各部門應對外公布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聯系方式,以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出清理意見和建議。
區管委會各部門在清理工作中除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外,對與企業、群眾利益關系密切的規范性文件要通過座談會、論證會、
網絡等方式征求公眾意見。對公眾意見的采納情況及理由應在向區管委會報送的清理意見中作出說明。
第七條 區管委會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及部門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應當在大亞灣開發區管委會門戶網站上予以公布。
第八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11年12月28日大亞灣區管委會辦公室發布的《大亞灣開發區管委會及其工作部門規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惠灣辦〔2011〕222號)同時廢止。
大亞灣開發區管委會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制度
第一條 為加強區管委會規范性文件(以下簡稱規范性文件)的監督和管理,提高規范性文件的質量,維護法制統一,促進依法行政,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區管委會、街道辦(含區管委會辦公室,下同)制定、修改的規范性文件或者廢止規范性文件的決定,應自發布之日起30日內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三條 規范性文件上報備案的承辦機構:
(一)區管委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由區管委會法制機構具體承辦報備工作,經區管委會同意后報送市政府備案。
(二)各街道辦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由本街道辦法制機構具體承辦報備工作,經街道辦同意后報送區管委會備案。
第四條 報送備案機關應提交的文件、資料:
(一)規范性文件紙質正式文本1份(報送備案的規范性文件,應為鉛印或打印件,不得以會議文件、復印件或者文件匯編的撕頁報送);
(二)備案報告1份;
(三)規范性文件起草說明(包括制定政府規范性文件的必要性、依據、主要內容和重大分歧意見協調情況的有關材料等)1份。
第五條 區管委會法制機構代表區管委會,負責各街道辦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和管理的具體工作。
報區管委會備案的各街道辦規范性文件,逕送區管委會法制機構辦理。
第六條 區管委會法制機構應自收到報送備案的各街道辦規范性文件之日起30日內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區管委會法制機構對報送備案的各街道辦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否有法律、法規、規章、黨和國家政策、上級規范性文件依據;
(二)是否同法律、法規、規章、黨和國家政策、上級規范性文件相抵觸;
(三)各街道辦規范性文件與區管委會各部門的規范性文件之間、各街道辦規范性文件之間是否矛盾;
(四)各街道辦規范性文件的制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制定技術及規范化的要求。
第七條 各街道辦規范性文件經備案審查發現的問題,分別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各街道辦規范性文件同法律、法規、規章、黨和國家政策、上級規范性文件相抵觸或者超越制定機關法定職權以及顯失公正的,區管委會法制機構應發出審查通知書,要求報送備案機關自行糾正。報送備案機關須在30日內將處理結果送交區管委會法制機構。在規定期限內不予糾正的,區管委會法制機構報請區管委會予以撤銷。
(二)本街道辦規范性文件相互之間對同一事項規定不一致的,區管委會法制機構應發出審查通知書,由報送備案機關自行協調。
(三)對各街道辦規范性文件制定技術上的問題,區管委會法制機構提出處理意見,轉報送備案機關處理。
第八條 每年1月底前,各報送備案機關應當將上一年度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目錄報送備案的審查機關備查。
第九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11年12月28日大亞灣區管委會辦公室發布的《大亞灣開發區管委會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制度》(惠灣辦〔2011〕220號)同時廢止。
大亞灣開發區管委會及其工作部門
規范性文件統一發布制度
第一條 為規范大亞灣開發區管委會及其工作部門規范性文件的發布形式,增加政府運作過程的透明度,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國發〔2008〕17號)、《廣東省行政執法責任制條例》、《廣東省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粵府令第93號)及《惠州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門規范文件統一發布制度》(惠府辦〔2015〕15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大亞灣開發區管委會及其工作部門發布的規范性文件,必須通過區管委會門戶網站、新聞媒體等公共載體向社會公布,未經統一發布的,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違反本制度發布規范性文件的,追究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三條 大亞灣開發區管委會及其工作部門應建立規范性文件統一發布制度。未經規定載體統一發布的規范性文件一律無效,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第四條 統一發布的規范性文件范圍。
(一)大亞灣開發區管委會及大亞灣開發區管委會辦公室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二)大亞灣開發區管委會各部門制定的部門規范性文件。
第五條 統一發布的載體。
大亞灣開發區管委會及其工作部門規范性文件的發布載體是區管委會門戶網站,其刊登的規范性文件文本為標準文本。
大亞灣開發區管委會及其工作部門發布的規范性文件涉及重大問題或直接影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應在《惠州日報·大亞灣時政》及時刊登發布。
第六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11年12月28日大亞灣區管委會辦公室發布的《大亞灣開發區管委會及其工作部門規范性文件統一發布制度》(惠灣辦〔2011〕219號)同時廢止。
大亞灣開發區管委會制定規范性文件
集體討論制度
第一條 為切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完善區管委會規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確保區管委會發布的規范性文件程序合法,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國發〔2008〕17號)、《廣東省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粵府令第93號)、《惠州市政府制定規范性文件集體討論制度》(惠府辦〔2015〕15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區管委會規范性文件應當經區管委會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實行集體討論制度。
第三條 區管委會規范性文件草案應當經起草部門的行政首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并由起草部門主要領導簽發后一式3份報送區管委會。
報請區管委會審議規范性文件草案時,應同時報送下列附件:
(一)提請區管委會審議的請示;
(二)區管委會規范性文件草案;
(三)起草說明;
(四)屬修改后重新發布(含有效期屆滿后重新發布)的規范性文件應報送對該規范性文件實施情況的評估報告;
(五)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上級國家機關依法制定和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或者其他規范性文件文本;
(六)所參照的其他地方有關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文
(七)征求意見采納情況的說明、聽證會筆錄、調查報告和參考資料等。
第四條 區管委會常務會議審議規范性文件草案時,由起草單位作起草說明,區管委會法制機構作審核說明。
未經區管委會法制機構審核的規范性文件草案,不得提請區管委會常務會議審議。
第五條 經區管委會常務會議審議原則通過,但對其中某些內容提出修改要求的規范性文件草案,由起草部門會同區管委會法制機構根據區管委會常務會議提出的要求進行修改后,報區管委會主任或受其委托的區管委會副主任簽發。
對需要進一步修改或協調的規范性文件草案,區管委會主任、分管副主任可責成有關單位進行協調或修改。經修改的規范性文件草案,由區管委會法制機構審查后,再提交區管委會常務會議審議。
第六條 經區管委會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后印發實施的區管委會規范性文件,由區管委會辦公室在大亞灣開發區管委會門戶網站上發布。
第七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11年12月28日大亞灣區管委會辦公室發布的《大亞灣開發區管委會制定規范性文件集體討論制度》(惠灣辦〔2011〕218號)同時廢止。
大亞灣開發區管委會制定規范性文件
公眾參與監督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和規范我區管委會規范性文件制定過程中的公眾參與工作,保障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確保區管委會規范性文件制定過程的科學性、民主性和合法性,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國發〔2008〕17號)、《珠江三角洲地區改革發展規劃綱要(2008-2020年)》、《廣東省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粵府令第93號)及《惠州市政府制定規范性文件公眾參與監督制度》(惠府辦〔2015〕15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的公眾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制定規范性文件公眾參與監督是指公眾參與區管委會規范性文件(以下簡稱規范性文件)的起草、審查、實施等環節并提出意見,區管委會和有關部門決定是否采納并及時反饋的活動。
第三條 公眾在發表意見時應當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不得違背善良風俗,不得對國家、政府、組織和個人進行惡意攻擊。
第四條 公眾參與監督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實行公開、平等、廣泛和便利的原則。
第五條 區管委會法制機構負責規范性文件公眾參與的協調、指導和監督工作,具體負責規范性文件審查或審核論證等環節的公眾參與工作。
規范性文件的起草部門或實施部門具體負責規范性文件起草、調研論證、征求意見、聽證、清理評估等環節的公眾參與工作。
各相關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制定規范性文件公眾參與工作。
第二章 規范性文件起草階段的公眾參與
第六條 規范性文件起草部門在形成規范性文件草案提交區管委會法制機構審查前,除依法應當保密的情形外,應當向社會發布公告,征求公眾意見。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規范性文件起草的背景資料、制定的目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二)說明規范性文件制定對相關人員或者群體可能產生的影響;
(三)征求意見的起止時間;
(四)公眾提交意見的途徑;
(五)規范性文件草案全文或者公眾獲得規范性文件送審稿全文的途徑;
(六)聯系部門;
(七)信函地址、聯系電話、傳真電話號碼及電子郵箱。
第七條 規范性文件起草部門依照本制度第六條發布公告征求公眾意見的,應當采取以下公開方式:
(一)通過規范性文件起草部門的網站發布;
(二)在區管委會門戶網站上設置公告的鏈接。
規范性文件草案征求公眾意見的時間不得少于25個工作日。
第八條 規范性文件起草部門應當在收到公眾意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通過本部門的網站公開公眾意見。
第九條 規范性文件起草部門發布公告后,可以通過座談會征求公眾意見,也可以根據擬制定規范性文件影響的范圍、受影響的類別、影響程度等情況,通過聽證會、論證會等方式廣泛征求公眾意見。
規范性文件涉及的領域包含行業協會、中介機構或者其他社會組織的,起草部門可以委托相關行業協會、中介機構或者社區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等社會組織負責組織聽取意見。
第十條 座談會是指規范性文件起草部門就規范性文件擬解決的主要問題、擬采取的主要措施和擬確立的主要制度,召開由公眾代表參加的聽取意見的會議。
規范性文件起草部門應當在召開座談會的2個工作日前,將舉行會議的時間、地點和主要議題通知與會單位和參加人員。
規范性文件起草部門應當在座談會召開后的10個工作日內,根據現場會議記錄整理制作座談會記錄,并通過本部門的網站向社會公開。
第十一條 聽證會是指規范性文件起草部門組織公眾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或民主黨派代表、有關部門、社會組織以及專家就涉及公眾重大利益或者公眾有重大意見分歧的事項通過申辯、質證等方式聽取意見的程序。聽證會依照下列程序組織:
(一)聽證會公開舉行,規范性文件起草部門應當在舉行聽證會的30日前公告聽證會的時間、地點、聽證內容和報名辦法;
(二)規范性文件起草部門應當綜合考慮地區、職業、專業知識背景、表達能力、受規范性文件影響程度等因素,從聽證會報名者中合理選擇聽證參加人;
(三)參加聽證會的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有權對規范性文件草案提問和發表意見;
(四)聽證會應當制作筆錄,如實記錄發言人的主要觀點和理由。
規范性文件起草部門應當在聽證會結束后的10個工作日內,將聽證會筆錄通過本部門的網站向社會公開。
第十二條 論證會是指由規范性文件起草部門組織有關專家對規范性文件起草中存在爭議的專業技術性問題進行論證的會議。
規范性文件起草部門應當在論證會結束后的10個工作日內,根據論證結果形成書面報告,經參加論證會人員簽名確認后,通過本部門的網站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 規范性文件起草部門應當對收到的公眾意見進行整理、歸類和分析,形成公眾參與規范性文件起草情況的說明。公眾參與規范性文件起草情況的說明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公眾參與形式;
(二)公眾意見概述;
(三)公眾意見的采納情況及理由。
規范性文件起草部門可以根據需要組成專家咨詢委員會,研究公眾意見,論證其合法性、合理性并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四條 規范性文件起草部門應當在報送規范性文件送審稿的同時附具以下材料:
(一)規范性文件起草部門發布的公告;
(二)公眾意見;
(三)座談會或者聽證會、論證會的有關記錄;
(四)公眾參與規范性文件起草情況的說明和其他相關文件。
第三章 規范性文件審核或審查階段的公眾參與
第十五條 區管委會法制機構應當在審核或審查規范性文件送審稿的同時,審查規范性文件起草部門報送的公眾參與規范性文件起草情況的說明。說明內容不符合本制度第十三條規定的,區管委會法制機構應當將規范性文件送審稿退回起草部門,并要求其組織公眾參與監督。
第十六條 區管委會法制機構對規范性文件送審稿進行審查修改后,形成規范性文件草案征求意見稿,在提交區管委會常務會議討論之前,可以通過區管委會門戶網站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的時間不得少于10個工作日。
區管委會法制機構認為規范性文件草案征求意見稿涉及的主要問題需要進一步聽取公眾意見的,可以通過座談會、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聽取公眾意見,有關程序依照本制度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有關規定進行。
第十七條 規范性文件送審稿涉及本區經濟、社會發展全局性的重大、復雜問題和專業性強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區管委會法制機構可組織區管委會規范性文件咨詢論證專家進行咨詢論證。
區管委會規范性文件專家咨詢論證活動以召開專家咨詢會、論證會或書面提出咨詢意見等形式進行。咨詢論證結束后,區管委會法制機構應認真研究咨詢論證專家的意見,并適時向有關專家反饋咨詢論證意見處理情況。
第十八條 區管委會法制機構應當客觀公正地對待公眾意見,綜合各方面意見后對規范性文件進行修改,并形成公眾參與情況的說明。公眾參與情況的說明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公眾參與形式;
(二)規范性文件草案征求意見稿征求公眾意見的情況;
(三)規范性文件草案征求意見稿采納公眾意見的情況及理由。
第四章 規范性文件實施的公眾參與
第十九條 區管委會辦公室應當在規范性文件頒發之日起20日內,采取以下方式公布規范性文件文本:
(一)通過區管委會門戶網站發布;
(二)涉及本區經濟、社會發展全局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規范性文件在《惠州日報·大亞灣時政》上全文公布。
第二十條 規范性文件起草部門或實施部門應按規定對規范性文件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
規范性文件起草部門或實施部門對規范性文件進行評估的,應當通過本部門網站或大亞灣開發區管委會門戶網站征求公眾意見。
規范性文件起草部門或實施部門應當在收到公眾提出的評估意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通過本部門網站或大亞灣開發區管委會門戶網站公布公眾意見。
規范性文件起草部門或實施部門應當通過本部門網站或大亞灣開發區管委會門戶網站公布規范性文件實施情況的評估報告。
評估結果可作為清理規范性文件的依據。
第二十一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規范性文件與有關法律、法規、規章、黨和國家政策和上級規范性文件相抵觸,向規范性文件實施部門或區管委會法制機構提出審查建議的,規范性文件實施部門或區管委會法制機構應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并將處理結果書面答復提出審查建議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11年12月28日大亞灣區管委會辦公室發布的《大亞灣開發區管委會制定規范性文件公眾參與監督制度》(惠灣辦〔2011〕221號)同時廢止。
大亞灣開發區管委會部門規范性文件
合法性審查制度
第一條 為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加強對區管委會各部門抽象行政行為的監督,規范區管委會各部門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工作,根據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國發〔2004〕10號)、國務院《關于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國發 〔2008〕17號)、《廣東省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粵府令第93號)、《惠州市政府部門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制度》(惠府辦〔2015〕15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區管委會各部門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是指區管委會各部門將其行政首長辦公會議通過的本部門規范性文件送審稿報送區管委會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后再行發布的制度。
第三條 區管委會法制機構負責區管委會各部門規范性文件發布前的合法性審查。
第四條 區管委會法制機構審查區管委會各部門規范性文件,原則上只審查合法性,不審查可行性和適當性,若發現存在可行性或者適當性問題時,可以向制定機關提出建議。
第五條 部門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的主要內容是:
(一)審批、審核、審查、批準、核準、登記、同意以及核發資格證、資質證等屬于行政許可范疇的內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
(二)規定的行政許可條件、程序、期限、監督檢查等內容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
(三)行政許可實施機關、行政處罰實施機關、行政強制措施實施機關以及委托、授權等有關執法主體方面的內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
(四)涉及有關行業管理內容的規定、措施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
(五)規定行政事業性收費或者列入政府管理的經營性收費項目和標準是否符合有關價格管理法律、法規和省政府有關規定,是否經過價格主管部門批準;
(六)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實體權利和程序權利的規定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義務的規定是否有法律、法規和規章依據;
(七)限制其他地區個人或者企業進入本地區從事生產經營和提供服務,或者限制其他地區的商品進入本地區市場的規定,是否有法律、法規和規章依據;
(八)限制某些特定產品流通的規定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限制境外企業和境外產品進入本地區市場的規定是否符合我國參加和承諾的世貿組織規則;
(九)強制有關單位和個人與社會中介組織及其他第三人簽訂有關合同或者指定使用特定產品和指定經營單位的規定是否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依據;
(十)有關資格考試、培訓、證件發放等規定是否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依據,是否有指定考試教材和組織強制性考前培訓的規定;
(十一)規定的行政處罰條款以及行政強制措施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
(十二)涉及財政、稅收、對外貿易和經濟合作、人事、統計、標準、社會保障、國有資產等優惠、限制和強制性措施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
(十三)突破現行體制的重大改革措施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改革政策,是否經過其上級主管部門授權,是否經過區管委會批準;
(十四)制定規范性文件的主體、權限、程序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十五)上述規定以外的其他內容與現行法律、法規和規章是否一致。
第六條 區管委會各部門規范性文件報送區管委會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提請審查的公函;
(二)規范性文件草案文本以及說明;
(三)制定依據的文本(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政策、上級行政機關文件)。
第七條 區管委會法制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部門報送的部門規范性文件草案的合法性審查,并將審查意見書面通知送審機關。
對內容復雜、爭議較大或者涉及其他重大問題、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不能完成審查的部門規范性文件,經區管委會法制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將延長審查期限及其理由書面告知送審機關。
第八條 送審機關根據區管委會法制機構的合法性審查意見對部門規范性文件草案修改后形成部門正式文件,并以函件的形式提請區管委會辦公室在大亞灣開發區管委會門戶網站發布(函件主送區管委會辦公室,抄送區管委會法制機構)。
第九條 區管委會各部門規范性文件未經區管委會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的不得印發。對未經區管委會法制機構審查同意而發布的部門規范性文件,區管委會法制機構可以根據《廣東省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向社會公示該文件無效。
第十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11年12月28日大亞灣區管委會辦公室發布的《大亞灣開發區管委會部門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制度》(惠灣辦〔2011〕21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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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單位:惠州大亞灣開發區黨工委管委會綜合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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