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十步”工作法
為深入貫徹執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下稱《干部任用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下稱《公務員法》)等有關政策法規,嚴格領導干部日常選拔任用程序,有效提高全市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水平,確保選準用好干部,結合我市干部管理工作實際,現將我市領導干部日常選拔任用工作程序規范為十個步驟,簡稱“十步”工作法:
第一步 ; 職位申請 ; 有關單位出現職位空缺或因特殊情況需增配職位時,應按干部管理權限向上級黨委組織(人事)部門提出要求配備相應職位的書面請示。組織(人事)部門對呈報單位職位空缺情況、班子情況和職位配備要求進行審核,研究確定是否同意配備。 ; 有關單位在書面請示中不得直接呈報擬任具體人選。
第二步 ; 民主推薦 ; 對有關職位經研究確定同意配備后,由上級黨委組織(人事)部門組織民主推薦。各呈報單位不得自行組織民主推薦。民主推薦包括會議投票推薦和個別談話推薦,兩種推薦形式一般同時進行,對兩種推薦結果相互補充、互相印證。民主推薦的范圍、程序等按照《民主推薦黨政領導干部實施辦法》(粵組字[2003]12號)有關規定執行。個人向黨組織推薦領導干部人選,必須負責地寫出推薦材料并署名。經組織(人事)部門審核后,按照規定程序進行民主推薦。所推薦人選不是所在單位多數群眾擁護的,不得列為考察對象。民主推薦情況向上級黨委匯報并視情況向呈報單位主要領導反饋。民主推薦的結果在一年內有效。
第三步 ; 資格審核 ; 組織(人事)部門對民主推薦得票靠前的人選應進行資格審核,重點審核人選任職資格條件、任職回避和公務員身份等情況。 ; 人選應符合《干部任用條例》規定的有關任職資格條件和職位要求,屬于破格提拔或越級提拔的應符合《黨政領導干部破格提拔和越級提拔實施辦法》(粵組字[2003]16號)和《關于黨政領導干部破格和越級提拔辦理事項的補充規定》(粵組字[2006]3號)有關規定;涉及任職回避問題,應符合《干部任用條例》和《公務員法》中對領導干部任職回避和地域回避的規定;屬于黨政機關以外調入機關任職的,還應符合《公務員法》和《從黨政機關以外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實施辦法》(粵組字[2003]18號)的有關規定。
第四步 ; 確定對象 ; 確定考察對象時,應當把民主推薦的結果作為重要依據之一。上級黨委組織(人事)部門根據民主推薦的結果和資格審核情況,集體研究確定考察對象。未經民主推薦的干部不得列為考察對象。得票數多者,方可列為考察對象;得票數少者,一般不得列為考察對象;得票數相近者,需參考平時掌握的其他情況及領導班子的結構需要等因素,綜合考慮后再確定是否列為考察對象。對不是得票數多者列為考察對象的,須做出專門的說明。考察對象人數一般應多于擬任職務人數。 ; 黨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個別特殊需要的領導成員人選,可由組織推薦提名,按照有關程序列為考察對象。
第五步 ; 綜合考察 ; 對確定的考察對象,由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進行嚴格考察。考察擬任人選,必須依據干部選拔任用條件和不同職位的職責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績、廉,注重考察工作實績;應當聽取考察對象所在單位紀檢監察部門的意見,對需要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考察對象,應當委托審計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計。 ; 考察情況一般由考察組向呈報單位黨委(黨組)主要領導成員反饋,也可視情況適當向考察對象本人反饋。干部考察的具體內容、方式、程序應參照《廣東省市、縣(市、區)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試行辦法》(粵組通[2006]26號)和《廣東省黨政領導干部考察工作實施細則》(粵辦發[2003]8號)執行。 ; 考察結束后,呈報單位黨委(黨組)根據民主推薦、組織考察的情況和組織(人事)部門的意見,召開黨委常委會或黨委(黨組)會議研究提出調整配備意見,上報干部任免材料。
第六步 ; 協商醞釀 ; 黨委(黨組)會議討論決定干部任免事項前,要按規定進行充分協商醞釀。協商醞釀應當根據領導職位和擬任人選的不同情況,分別在有關領導成員中進行。市、縣(區)直部門擬任人選,由組織部門書面征求市、縣(區)分管領導的意見。屬縣(區)紀委書記、副書記、常委,監察局局長、副局長,縣(區)組織部長、宣傳部長、政法委書記、統戰部長,縣(區)人民法院院長、檢察院檢察長等有關職務的任免,應征求市有關部門和單位的意見。非中共黨員擬任人選,由組織部門征求統戰部門和民主黨派、工商聯主要領導成員、無黨派人士中代表人物的意見。 ; 屬市、縣(區)委管理的干部由市、縣(區)委組織部部長辦公會研究后,提交市、縣(區)委常委會討論。市、縣(區)管干部在討論決定前應書面征求市、縣(區)紀檢、計生等部門意見。
第七步 ; 討論決定 ; 選拔任用領導干部,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黨委(黨組)集體討論作出任免決定,或者決定提出推薦、提名的意見。市直單位和縣(區)委討論干部會議前,須按照《中共惠州市委組織部列席下級黨委(黨組)討論干部會議試行辦法》(惠市組[2004]11號)的要求,報告市委組織部干部監督部門,由干部監督部門派員列席監督討論干部會議。 ; 黨委(黨組)討論決定干部任免事項,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到會,以應到會成員超過半數同意形成決定。對意見分歧較大或者有重大問題不清楚的,應當暫緩表決。市、縣(區)委常委會討論干部任免事項應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具體程序按照《市委常委會討論干部任免投票表決暫行辦法》(惠市委發[2004]28號)和《縣(市、區)黨委常委會討論干部任免投票表決試行辦法》(粵組字[2001]8號)執行。縣(區)黨委、政府領導班子正職的擬任人選和推薦人選,由市委常委會提名,經市委全委會審議后,進行無記名投票表決;市委全委會閉會期間,由市委常委會作出決定,決定前征求市委委員的意見。 ; 部門與地方雙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應當事先征求協管方的意見,進行醞釀。征求意見一般采用書面形式進行。雙方意見不一致時,正職的任免報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協調,副職的任免由主管方決定。需要報上級黨委(黨組)審批的擬提拔任職的干部,必須按要求呈報有關材料,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對呈報的材料進行嚴格審查。 ; 市、縣(區)政府工作部門(含其直屬事業單位)中有垂直管理單位的,在對垂直單位領導班子進行調整前,應向組織(人事)部門備案。
第八步 ; 任前公示 ; 領導干部任職前應進行公示。經黨委(黨組)討論決定后、下發任職通知前,應當在一定范圍內進行公示。公示期一般為七天。公示的方式、程序、內容按照《惠州市市管干部任前公示辦法》(惠市委發[2003]30號)和《關于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過程中統一使用“12380”監督電話的通知》(惠市組通[2006]5號)規定執行。 ; 公示結果不影響任職的,方可辦理任職手續;公示結果影響任職的,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九步 提名推薦 ; 黨委向人大常委會推薦需要由人大常委會選舉、任命、決定任命的領導干部人選,應按照規定的程序提出,先向人大常委會黨組提出推薦意見,并向人大常委會介紹所推薦人選的有關情況,說明推薦理由。由政府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門和機構的領導成員人選,由組織部門在黨委討論決定后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其他需要黨委提名選舉的干部按照有關規定,由黨委提名后進行選舉。 ; 黨委推薦、由人大常委會任命、決定任命的領導干部人選未獲通過,根據工作需要和本人條件,通過進一步醞釀,可以在另一次人大常委會上繼續推薦。兩次未獲通過的,不得再推薦為本地同一職務人選。政協領導成員候選人的推薦和協商提名,按照政協章程和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步 ; 辦理任職 ; 屬黨委直接決定任命的干部在公示期滿后,辦理任職手續;屬人大常委會、政府決定任命的干部以及選舉產生的干部在完成相關程序后,辦理任職手續。<BR>黨政領導干部任職實行試用期制度。試用期制度的實行范圍、程序等按照《惠州市黨政領導干部任職試用期實施意見》(惠市委辦[2003]91號)規定執行。試用期滿后,經考核勝任現職的,正式任職;不勝任的,免去試任職務,一般按試任前職級安排工作。 ; 對決定任用的干部,任職前由市、縣(區)委常委或組織部領導同其本人進行談話,其中縣、區(鎮、辦)黨政主要領導和市、縣(區)直黨委、政府部門主要領導由市、縣(區)委書記進行談話。對于部門與地方雙重管理以地方管理為主的干部人事任免,應在協管方函復后,方可正式辦理任職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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