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大亞灣經濟技術
開發區分局黨組選拔任用干部制度
一、為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干部路線、方針、政策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建立科學規范的干部選拔任用制度,結合本部門實際,制定本制度。
二、選拔任用干部,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一)黨管干部原則;
(二)任人唯賢、德才兼備原則;
(三)群眾公認、注重實績原則;
(四)公開、平等、競爭、擇優原則;
(五)民主集中制原則;
(六)依法辦事原則。
三、選拔任用干部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履行職責所需要的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的水平,認真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決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堅持講學習、講政治、講正氣,獻身現代化事業,在工作中做出實績,經得起各種風浪的考驗。
(二)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開拓創新,認真調查研究,能夠把黨的方針、政策同本單位、本部門的實際相結合,卓有成效地開展工作,講實話,辦實事,求實效,反對形式主義。
(三)有較強的革命事業心和政治責任感,有實踐經驗,有勝任領導工作的組織能力、文化水平和專業知識。
(四)正確行使權力,依法辦事,廉潔勤政,以身作則,艱苦樸素,密切聯系群眾,堅持黨的群眾路線,自覺接受黨組織和群眾的批評、監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勵,反對官僚主義,反對任何濫用職權、謀求私利的不正之風。
(五)堅持和維護黨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風,有全局觀念,善于集中正確意見,善于團結同志,包括團結與自己有不同意見的同志一道工作。
四、任免干部、推薦干部必須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嚴格執行有關程序和規定,堅持德才兼備、注重實績、尊重公論,通過民主測評、組織考核、公示的程序,黨組集體研究決定。
五、選拔任用干部的程序:
(一)據職位空缺, 由黨組集體討論確定不少于擬任人選1—2倍的考察對象。
(二)黨組責成有關人員對考察對象進行嚴格的考察。
(三)考察的內容主要是根據所任用干部職務要求,進行德、能、勤、績、廉等方面的全面考察。
(四)考察的方法可采取個別談話、民主評議或民意測評等方法,充分發揚民主,走群眾路線。
(五)考察結果應形成書面材料向黨組匯報。
(六)黨組根據考察情況討論決定。
六、選拔任用干部嚴格遵守《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責任追究辦法》”)、《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報告辦法(試行)》、《地方黨委常委會向全委會報告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評議辦法(試行)》、《市縣黨委書記履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離任檢查辦法(試行)》等干部選拔任用“四項監督制度”, 防止用人失察失誤,進一步匡正選人用人風氣、提高選人用人公信度,營造公平、公開、公正的選人用人風氣。
七、選拔任用干部,必須嚴格執行本制度的各項規定,并遵守下列紀律:
(一)不準超職數配備中層干部,也不準違反規定提高干部的職級待遇;
(二)不準臨時動議決定干部任免;
(三)不準個人決定干部任免,個人不能改變黨組集體作出的干部任免決定;
(四)不準拒不執行上級調動、交流干部的決定;
(五)不準在機構變動和主要領導成員工作調動時,突擊提拔調整干部;
(六)不準在民主測評等工作中進行違反黨的紀律、法律規定和有關章程的活動;
(七)不準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隱瞞、歪曲事實真相,或者泄露干部任免的情況;
八、對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組織調動或者交流決定的,依照有關規定就地免職或者降職使用。
九、分局黨組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和執行本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受理有關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舉報、申訴,制止、糾正違反本制度的行為,并對有關責任人進行處理。
十、 黨政領導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應當免去現職:
(一)達到任職年齡界限或者退休年齡界限的;
(二)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測評不稱職票超過三分之一、經組織考核認定為不稱職的;
(三)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應當免去現職的。
十一、本制度由分局黨組負責解釋。
十二、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