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廣東省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辦學許可證審批流程指引(試行)》《廣東省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標準(試行)》《廣東省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標準(試行)》《廣東省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標準(試行)》《惠州市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辦學許可證審批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等文件精神,做好我區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以下簡稱“培訓機構”)辦學許可證的審批管理工作,制定本指引。
一、適用對象
本指引則僅適用于在大亞灣開發區轄區范圍內,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通過線下方式面向中小學在校學生,實施科技、文化藝術、體育等培訓機構的設立審批。
二、審批標準
在大亞灣開發區轄區范圍內,面向中小學生開展各類非學科類培訓的校外培訓機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要求、達到相應設置標準的,可提出設立申請,由區教育文化衛生健康局依法審批。機構的設立審批按照《廣東省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標準(試行)》《廣東省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標準(試行)》《廣東省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標準(試行)》規定的標準執行。
三、申請方式
實施非學科類培訓活動的校外培訓機構,由區教育文化衛生健康局會同區經濟發展和統計局受理申請及審批。對于審批通過的,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僅利用互聯網技術實施線上非學科類培訓活動的培訓機構,由省教育廳會同相關部門受理設立申請及審核,實施審批。
為穩步推進我區培訓機構設立審批工作,自廣東省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標準生效之日(2022年12月1日)起,設置一年過渡期。過渡期限內,對于在2023年7月以前已經取得市場監管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或者在機構編制、民政部門登記注冊)的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其舉辦者應當認真學習政策法規、研判分析,審慎決定是繼續辦學還是轉型退出。其舉辦者決定繼續辦學的,應當在過渡期限內全部完成從業人員、培訓材料、場地、消防、黨建、財務資金、收費監管等方面的所有材料和現場的合規整改,申請辦學許可證并取得相應的辦學許可證。對于在2023年7月以后,籌設開辦的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參照本操作指引執行。
四、職責分工
區教育文化衛生健康局、區經濟發展和統計局、區社會事務管理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培訓機構設立的受理、審查、審核、審批、登記等工作。具體如下:
序號 | 部門 | 審批環節對外職責分工 |
1 | 區教育文化衛生健康局(民辦教育組) | ①根據《廣東省教育廳等六部門關于印發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辦學許可證審批流程指引(試行)的通知(粵教監管函〔2022〕12號)》《惠州市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辦學許可證審批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等文件進行審批; ②負責組建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設置評審委員會; ③負責受理培訓機構設立材料、組織評審委員會成員審查申報材料、實地考察辦學場地,發放辦學許可證; ④法律法規政策等規定的其他職責。 |
2 | 區教育文化衛生健康局(文化旅游組、廣電體育組) | ①文化旅游組:根據廣東省文化和旅游廳 廣東省教育廳關于印發《廣東省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標準(試行)》的通知(粵文旅人〔2022〕129號)文件規定:負責符合相關資質條件、依法辦理聘用手續、適應培訓需要的從業人員審核;負責具有與培訓項目相適應的培訓目標、計劃、課程內容以及保障培訓質量的相應措施進行專業審核;在《大亞灣開發區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辦學許可證審批表》(附件1)中提出專業審核意見; ②廣電體育組:根據廣東省體育局 廣東省教育廳關于印發《廣東省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標準(試行)》的通知(粵體規〔2022〕3號)文件規定:負責培訓場地、設施設備以及培訓場所安全急救知識技能操作專業審核;負責符合相關資質條件、依法辦理聘用手續、適應培訓需要的從業人員審核;負責具有與培訓項目相適應的培訓目標、計劃、課程內容以及保障培訓質量的相應措施專業審核;在《大亞灣開發區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辦學許可證審批表》(附件1)中提出專業審核意見; ③國家和省對文化藝術類、體育類培訓項目有特殊規定的,負責指導或預先審批; ④法律法規政策等規定的其他職責。 |
3 | 區經濟發展和統計局 | ①根據《廣東省科學技術廳 廣東省教育廳關于印發《廣東省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標準(試行)》的通知(粵科規范字〔2022〕9號)》《廣東省教育廳等六部門關于印發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辦學許可證審批流程指引(試行)的通知(粵教監管函〔2022〕12號)》文件規定:對培訓類別、培訓項目進行甄別,在《大亞灣開發區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辦學許可證審批表》(附件1)中提出專業審核意見; ②科協可向區教育文化衛生健康局(民辦教育組)提供所屬行業領域人員參與培訓機構設置評審委員會,對培訓規模相匹配的設施設備和器材質資等進行專業審核; ③國家和省對科技類培訓項目有特殊規定的,負責指導或預先審批; ④法律法規政策等規定的其他職責。 |
4 | 區社會事務管理局 | ①根據《廣東省教育廳等六部門關于印發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辦學許可證審批流程指引(試行)的通知(粵教監管函〔2022〕12號)》文件規定:負責對非營利性非學科培訓機構的預核名; ②頒發民辦非企業法人登記證書; ③法律法規政策等規定的其他職責。 |
5 | 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 ①根據《廣東省教育廳等六部門關于印發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辦學許可證審批流程指引(試行)的通知(粵教監管函〔2022〕12號)》文件規定:負責對營利性非學科培訓機構的名稱申報; ②頒發營業執照; ③法律法規政策等規定的其他職責。 |
牽頭部門職責:區教育文化衛生健康局(民辦教育組)負責培訓機構的設立審批、業務管理、黨建以及其它日常監管工作,牽頭開展聯合執法,組織召開聯席會議,搭建信息共享機制和行業自律機制,組織制定相關政策規范,牽頭做好培訓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配合部門職責:區教育文化衛生健康局(文化旅游組、廣電體育組)、區經濟發展和統計局按照《廣東省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辦學許可證審批流程指引(試行)》《廣東省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標準(試行)》《廣東省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標準(試行)》《廣東省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標準(試行)》《惠州市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辦學許可證審批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做好本行業培訓機構設立的專業審核、專業監管等工作;區社會事務管理局重點做好非營利性非學科類培訓機構違反相關登記管理規定的監管工作;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做好營利性非學科類培訓機構登記、價格行為、廣告宣傳等方面的監管工作。
五、設立審批流程
(一)名稱申報或名稱審核
培訓機構舉辦者在提交申請材料之前,應當根據所設立的培訓機構的機構屬性,到區市場監管局依法辦理名稱自主申報,取得《企業名稱申報告知書》,或到區社會事務管理局依法辦理名稱審核,取得《社會組織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已經登記設立,持有營業執照或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的培訓機構,名稱符合設置標準相關規定的,可沿用現有名稱。
(二)申請設立
已辦理名稱自主申報或名稱審核的舉辦者,申請設立培訓機構的,向區教育文化衛生健康局(民辦教育組)提交申報材料(材料清單及范本見附件2、附件3)。
(三)受理
舉辦者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區教育文化衛生健康局(民辦教育組)應依法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的5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決定,并出具《受理通知書》。
經審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區教育文化衛生健康局(民辦教育組)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全部內容。
(四)審批
區教育文化衛生健康局(民辦教育組)組織評審委員會對申請材料和辦學現場進行審核。并依法在受理申請之后的法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審批的書面決定。
區教育文化衛生健康局(文化旅游組、廣電體育組)、區經濟發展和統計局進行專業審核并出具專業審核意見。未通過區教育文化衛生健康局(文化旅游組、廣電體育組)、區經濟發展和統計局專業審核的,不予發放許可證。對于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區教育文化衛生健康局(民辦教育組)自受理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法作出準予設立的書面決定,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對于不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區教育文化衛生健康局(民辦教育組)依法作出不予設立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
(五)公告
對于通過審批、準予設立的培訓機構,區教育文化衛生健康局予以公告,公告內容包括培訓機構的屬性、名稱、地址、培訓類別、培訓形式、培訓內容等信息。
(六)法人登記
經批準設立的培訓機構,在取得辦學許可證后應依法進行法人登記。其中,營利性培訓機構至區市場監管局辦理營業執照,非營利性培訓機構至區社會事務管理局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申請辦學許可證前已經登記設立,持有營業執照或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的培訓機構,應當依法向審批機關申請辦學許可。涉及登記事項變更的,依法依規辦理相關手續。繼續在原辦學場所辦學,但要改變登記屬性的(營利性轉非營利性或非營利性轉營利性),應將原法人注銷登記。新法人成立登記和原法人注銷登記可同時進行。
(七)資金監管
培訓機構取得辦學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或登記證書)后,應在惠州市轄區范圍內自主選擇一家具備第三方資金托管要求的銀行簽訂托管協議,開立預收費資金托管專用賬戶(培訓收費專用賬戶),用于存放學員預付費;校外培訓預收費須全部進入資金托管專用賬戶,不得使用本機構其他賬戶或非本機構賬戶收取培訓費用。
六、其他要求
(一)培訓機構實行“一證一址”。未經審批機關批準,不得擅自變更培訓地址、增設分支機構或培訓點。營利性培訓機構在同一縣(區)設立分支機構的,均需經過區教育行政部門批準;跨縣(區)設立分支機構的,需到分支機構所在地縣(區)教育行政部門審批。非營利性培訓機構不得設立分支機構。培訓機構分立、合并的,應當符合相應的設置標準,進行財務清算,在決策機構作出決議后,向區教育文化衛生健康局(民辦教育組)提出申請。區教育文化衛生健康局(民辦教育組)自受理之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形式答復。
(二)培訓機構法定代表人、行政負責人、地址、培訓內容、培訓對象等事項變更,應當向區教育文化衛生健康局(民辦教育組)提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區教育文化衛生健康局(民辦教育組)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三)培訓機構如需延續辦學許可證有效期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向區教育文化衛生健康局(民辦教育組)提出申請。培訓機構在許可期限內無違法違規行為的,辦學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可以自動延續、換領新證。
(四)對已開展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活動的但未辦理辦學許可的培訓機構,區教育文化衛生健康局(民辦教育組)牽頭組織全面排查摸底,重點摸排其辦學條件和預收費情況,建立臺賬、分類處置。對辦學條件明顯達不到準入條件的,要責令立即停止招生,妥善處理已招收的學生,限期予以關停;對于辦學條件基本達到準入條件或者經過整改能夠達到準入條件的,要責令立即整改,限期辦理辦學許可證。
(五)執行期間,國家、省、市關于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辦學許可證審批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附件:1.大亞灣開發區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辦學審批表
2.大亞灣開發區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申請設立所需材料清單
3.大亞灣開發區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申請設立材料范本
惠州大亞灣開發區管委會教育文化衛生健康局
2023年7月28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相關稿件:
附件:
主辦單位:惠州大亞灣開發區黨工委管委會綜合辦公室
網站標識碼:4413900013
備案編號:粵ICP備09027684號 | 粵公網安備
44139902100035號
溫馨提示:為達到最佳瀏覽效果,建議使用火狐、谷歌瀏覽器,或者IE9.0以上、360瀏覽器7.0(極速模式)
網站地圖 | 您是第 位訪問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