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處理醫療事故?
發生醫療事故民事爭議,當事人可以采取三種方法處理:
1.與醫療機構協商解決
當事人自愿與醫療機構協商解決醫療事故賠償爭議的,應當制作協議書。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以及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等,并且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書上簽名。
2.向醫療機構所在地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
已經確定為醫療事故,并且當事人與醫療機構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調解的,衛生行政部門可以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調解應當遵循當事人自愿原則,賠償數額應當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計算。
經調解,雙方當事人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的,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應當履行;調解不成或者經調解達成協議后一方反悔的,衛生行政部門不再調解。
3.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發生醫療事故后,當事人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不經衛生行政部門調解,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通過法院的判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提示:當事人不是在正規的醫療機構就醫造成人身損害的,不屬于醫療事故范圍,當事人可以直接向公安機關報案,因此產生有關的賠償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