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注重源頭和解。與經營者協商和解是對消費者最便捷、對全社會最經濟的方式,經營者是消費維權的第一責任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消法實施條例》)要求經營者落實首問負責,“誰銷售誰負責”“誰服務誰負責”,消費者有權直接找銷售者、服務商。我們也鼓勵先行賠付,商場、平臺、景區等在入駐商家拒不履責時,先向消費者墊付。引導在線爭議解決(ODR),改善消費者的維權體驗。
其次,加強行政調解。行政調解量大面廣,化解了大量糾紛,深受群眾信賴。法律把行政調解作為爭議的解決渠道,就是讓政府幫助消費者解決糾紛,真正案結事了,而不僅是查處違法行為。《消法實施條例》首次規定有關行政部門受理投訴后,經營者和消費者同意調解的,應當依據職責及時調解,也體現了“誰主管誰維權”的取向,這與我省的消法實施辦法的規定是一致的。還規定了投訴的受理要件、時限、委托調解、鑒定檢測等程序,比如重大、復雜、涉及眾多人的消費爭議,可以納入政府的抽查檢驗,“鑒定一次、解決一片”,這也緩解了消費者經常反映的鑒定貴、鑒定難的痛點。
最后,規范消費索賠。消費者和經營者都是市場的重要參與者,雙方都要秉持誠實信用原則、在法治軌道內開展民事活動。《消法實施條例》首次規定,投訴舉報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不得牟取不正當利益,侵害經營者合法權益,擾亂市場經濟秩序;騙取賠償、敲詐勒索的要承擔行政責任乃至刑事責任;懲罰性賠償、行政處罰制度要準確適用,避免“小錯大賠”“小過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