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申請住所工商登記需要哪些住所合法使用證明?
答:根據《惠州市商事主體住所工商登記管理規定》第七條,申請住所工商登記,應當提交下列住所合法使用證明:
(一)使用自有房產的,使用證明為房屋產權證。
(二)使用非自有房產的,使用證明為業主房屋產權證明和房屋租賃協議或者無償使用證明。
(三)出租方為賓館、飯店的,使用證明為房屋租賃協議和賓館、飯店的營業執照。
(四)使用軍隊房產作為住所的,使用證明為《軍隊房地產租賃許可證》。
(五)未取得房屋產權證明的,使用證明為不動產登記部門出具的證明,或者房屋竣工驗收合格證明和購房合同,或者當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機構、各類經濟功能區管委會、居(村)民委員會等部門、單位出具的相關證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違法建筑等不合法房屋出具住所合法使用證明,否則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