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設備使用安全管理人員的職責
根據《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TSG 08-2017),特種設備使用的安全管理人員分為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負責人、安全管理員。具體職責有:
(一)主要負責人
是指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實際最高管理者,對其單位使用的特種設備安全節能負總責。
(二)安全管理負責人
是指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最高管理層中主管本單位特種設備使用安全管理的人員。主要職責有:
1.協助主要負責人履行本單位特種設備安全的領導職責,確保本單位特種設備的安全使用;
2.宣傳、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技術規范;
3.組織制定本單位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制度,落實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設置、安全管理員配備;
4.組織制定特種設備事故應急專項預案,并且定期組織演練;
5.對本單位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工作實施情況進行檢查;
6.組織進行隱患排查,并且提出處理意見;
7.當安全管理員報告特種設備存在事故隱患應當停止使用時,立即作出停止使用特種設備的決定,并且及時報告本單位主要負責人。
(三)安全管理員
是指具體負責特種設備使用安全管理的人員。主要職責有:
1.組織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
2.辦理特種設備使用登記;
3.組織制定特種設備操作規程;
4.組織開展特種設備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訓;
5.組織開展特種設備定期自行檢查;
6.編制特種設備定期檢驗計劃,督促落實定期檢驗和隱患治理工作;
7.按照規定報告特種設備事故,參加特種設備事故救援,協助進行事故調查和善后處理;
8.發現特種設備事故隱患,立即進行處理,情況緊急時,可以決定停止使用特種設備,并且及時報告本單位安全管理負責人;
9.糾正和制止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違章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