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申報試生產備案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答:第二十九條 在試生產前,建設單位應當將試生產方案向負責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告知性備案,提交下列文件、資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一)試生產方案備案表; (二)試生產方案; (三)試生產前安全檢查報告; (四)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對試生產方案以及是否具備試生產(使用)條件的意見;
(五)相關技術專家對試生產方案的論證意見; (六)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意見書; (七)安全設施設計重大變更情況的報告; (八)施工過程中安全設施設計落實情況的報告;
(九)組織設計漏項、工程質量、工程隱患的檢查情況,以及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報告; (十)建設項目施工、監理單位資質證書(按規定不需要監理的建設項目除外,復制件);
(十一)建設項目質量監督手續(按規定不需要提供的除外,復制件); (十二)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證書(復制件),以及特種作業人員名單;
(十三)其他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合格的證明材料; (十四)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情況說明; (十五)安全生產責任制文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清單、崗位操作安全規程清單;
(十六)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文件(復制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