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條明確民辦非企業單位“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主要是面向社會提供某種公共服務,非會員組織,如民辦學校、民辦醫院、民辦科學研究院、民辦博物館、民辦福利院等。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二條明確社會團體“是指中國公民自愿組成,為實現會員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社會團體主要在其業務范圍內開展招商引資、行業自律、調解糾紛、促進交流等服務,如協會、商會、學會、研究會、促進會、聯合會、聯誼會、校友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