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人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的基本材料包括:
1、收養申請表;
2、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以此證明收養人的身份以及收養人的年齡;
3、由收養人所在單位或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和撫養教育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以及收養人出具的子女情況聲明;
4、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5、公安機關出具的收養人無違法犯罪記錄。若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還應當提交收養人情況的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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