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對收養子女的條件作出明確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章<收養>第一千零九十八條規定: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四)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五)年滿三十周歲。第一千一百條規定:無子女的收養人可以收養兩名子女;有子女的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收養孤兒、殘疾未成年人或者兒童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限制。第一千一百零二條規定:無配偶者收養異性子女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