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居民補領婚姻登記證須知
辦理條件
一、可以受理補領申請的婚姻登記機關為:
(一)原辦理該婚姻登記的機關;
(二)補領結婚證的當事人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補領離婚證的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
(三)現役軍人駐地或者入伍前常住戶口所在地婚姻登記機關;
二、受理補領結婚證、離婚證申請的條件是:
(一)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二)當事人依法登記結婚或者離婚,現今仍然維持該狀況;
(三)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聲明書》。當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記處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的,有檔案可查且檔案信息與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辦理。(委托辦理應當提交當事人的戶口簿、身份證和經公證機關公證的授權委托書。委托書應當寫明當事人姓名、身份證件號碼、辦理婚姻登記的時間及承辦機關、目前的婚姻狀況、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證件號碼。受委托人應當同時提交本人的身份證件。
)
(四)當事人因遺失一本結婚證、婚姻登記證損毀或者婚姻登記證上個人信息與所持的有效身份證件上的個人信息不一致而申請補領的,申請補領時應當同時提交仍持有的婚姻登記證。
所需材料
(一)
內地居民應當提交本人有效的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應當有按照相關規定加蓋的戶口專用章。(注:戶口簿與居民身份證上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應當一致;不一致的和戶口簿上無當事人本人公民身份號碼的,當事人應當先到戶口登記機關更正或補充公民身份號碼信息。當事人提交的戶口簿,應當包含戶口簿首頁和本人頁。當事人為集體戶口無法提供戶口首頁的,可以提供加蓋保管單位公章的首頁復印件和本人頁原件。當事人提供的集體戶口常住人口登記卡(表)包含戶口住址、當事人個人信息、戶籍專用章等內容的,可不提供集體戶口簿首頁或復印件。居民身份證應當在有效期內,損毀不能辨認、被剪角或照片與本人相貌發生較大變化的,當事人應當先辦理新的居民身份證或臨時居民身份證,再辦理登記。)
(二)現役軍人應當提交本人有效的軍人證件、居民身份證和團級以上政治部門出具的婚姻登記證明。(注:軍人證件、居民身份證和婚姻登記證明上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證號碼應當一致。)
(三)加蓋經辦婚姻登記機關或婚姻登記檔案保管部門印章的婚姻登記記錄證明或檔案證明。
(四)結婚登記檔案查找不到的,當事人應當提交婚姻登記檔案保管部門或經辦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檔案遺失、損毀或無保存該時間段婚姻登記檔案的證明,并提交以下證明之一的,可以申請補領:
1.單位或村(居)委會出具的夫妻關系證明,證明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的姓名、身份證件號碼、結婚登記日期、經辦婚姻登記機關;
2.加蓋單位印章的有關夫妻關系記載的人事檔案復印件;
3.衛生計生、房管、公安等部門存檔的結婚證復印件、夫妻關系證明等材料。
1980年11月11日《婚姻登記辦法》頒布實施前辦理結婚登記的、而且婚姻登記檔案保管部門或經辦婚姻登記機關無法出具的檔案遺失、損毀或無保存該時間段婚姻登記檔案的證明的,由當事人書面作出結婚登記、無法查找婚姻登記檔案等情況作出說明。
(五)離婚登記檔案查找不到的,當事人應當提交婚姻登記檔案保管部門或經辦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檔案遺失、損毀或無保存該時間段婚姻登記檔案的證明,以及衛生計生、房管、公安等部門存檔的離婚證復印件,婚姻登記機關確認屬實的,可以申請補領。
(六)結婚證:3張2寸雙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紅底彩照
離婚證:2張2寸近期半身免冠白底彩照
地址: 惠州大亞灣區石化大道中科技路一號政務中心一樓婚姻登記處40、41號窗口。
聯系電話:0752-5562073 5568090
交通指引:請乘坐203、201、209、深惠一線公交車等交通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