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09〕66號)第三條規定,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的,由原參保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保經辦機構)開具參保繳費憑證,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應隨同轉移到新參保地。參保人員達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的,其在各地的參保繳費年限合并計算,個人賬戶儲存額 (含本息,下同)累計計算;未達到待遇領取年齡前,不得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并辦理退保手續;其中出國定居和到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定居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具體情況建議通過撥打12333電話等方式,咨詢當地社保經辦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