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實施條例》第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實行建設用地總量控制。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一經批準下達,必須嚴格執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二)耕地保有量計劃指標;(三)土地開發整理計劃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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