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縣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指導意見》第四章第二條規定,為加強對城鄉建設用地的空間管制,市、縣、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根據管理需要,因地制宜地劃定以下建設用地邊界:
(一)城鄉建設用地規模邊界。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鄉建設用地面積指標,劃定城、鎮、村、工礦建設用地邊界。
(二)城鄉建設用地擴展邊界。為適應城鄉建設發展的不確定性,在城鄉建設用地規模邊界之外劃定城、鎮、村、工礦建設規劃期內可選擇布局的范圍邊界。擴展邊界與規模邊界可以重合。
(三)禁止建設用地邊界。為保護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景觀等特殊需要,劃定規劃期內需要禁止各項建設的空間范圍邊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