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廣東省土地開發整理補充耕地項目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土地開發整理補充耕地項目是指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補充耕地專項規劃,將未利用地、園地(不含可調整園地)、山坡地一級建設用地開發改造為耕地的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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