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前期物業管理階段的住宅物業,建設單位應當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進行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并簽訂書面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投標人少于三個或者住宅規模較小的住宅物業,經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采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
分期開發的物業劃定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的,應當由同一物業服務企業提供服務。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于合同簽訂之日起十五日內將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報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