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712條規定:
出租人因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713條規定:
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請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或者延長租期。
因承租人的過錯致使租賃物需要維修的,出租人不承擔前款規定的維修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714條規定:
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